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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士大夫的非人生活-第10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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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乃是濮仪之争,何郯看不下去,曾经上书,欧阳修也看不惯他,因此作为一个赫赫有名的老臣,河工有功,非但没有迁,反而到了梓州。梓州是什么地方?就算打压,最少以何郯的名声资历政绩,也要弄一个河北两京州府知一知,居然调到梓州去了。这种事,吕夷简也未必能做得出来。况且人家吕夷简是一代名相,你们俩,算是什么玩意,整差一点使国家走向灭亡道路。

用韩琦的矛攻韩琦的盾,顺便弹劾欧阳修。犯下如此大错,还好意思呆在京城做什么?

仇恨这两人的大臣远比仇恨郑朗大臣多,何郯这份来自西南的奏折,再次提醒了他们。既然不是郑朗导致的地震,那么就是韩琦了。

韩琦思来想去,不行,看样子呆在陕西,总掌五路军政财权,招人眼红,还是得退吧。

再三上辞呈,西北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还是让臣回相州养老吧,以全臣晚年太平。

千头万绪,郑朗最后也管不了。反正没有韩琦在陕西,也不会有多大问题,只要不在永乐城上犯错误,这段时间交锋,宋军一直是胜多负少的。但他还在等,等一篇十分十分重要的文章。

秋收快上来,未到向天下百姓公布财政的时刻。

但一些重要大臣心中有数,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当然,只是不错,比去年情况好转了,仍存在严重的问题。滕甫未下去之前,赵顼让司马光与滕甫同看详裁国用制度。

不用好年光做比较,以前比较的皆是好年光,依然缺少说服力。现在用庆历二年国家开支来做相互的比较。庆历二年,正是陕西战斗最激烈的时候,国家用费十分巨大。

仍不象现在这样严重,后来若没有那场持续不断的旱灾,也不会爆发起义。官吏再冗,不能超过庆历二年的冗,费再冗,也不能超过庆历二年。二人比较后,发现了许多问题。

司马光将奏表呈上,说道:“国用所不足,在于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异滥,军旅不精。此五者,非愚臣一朝一夕所以裁减,若如庆历二年裁减制度,比见今支费数目,此当下三司供析其同与不同,不必更差官置局。”

还得要省。

郑朗未参与查账,但大约是知道的,只有一样不知道,宗室,知道宗室有多少弟子,不要说别的,赵允让就养了二十八个儿子,每一个儿子再生儿子,这一脉就发展到了一百多人,加上妻儿老小,家中的谦客佣人,最少就卷带着五千人以上。赵允让仅是赵匡义孙子之一,还有赵匡胤那一脉,虽单薄了,同样不可小视。

关健是内藏库的账目开支,官员不大好过问,只是隐隐地感到近年来,内藏库收入远比以前增加,仍入不敷出,许多宗室子弟跑到赵念奴哪里哭穷,还有的宗室子弟委托赵念奴,让她向自己求情,给一些股契给他们度日。

已经严重了。

事务纷至沓来。

得一步步解决,郑朗准备第二步改革了。就在这时候,一个小案子通了天,一个农民手指头砍断了,结果这个案子卷进了无数大臣,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顗、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等。

时间是今年夏天某一个夜晚,地点是登州某村。

一个长相很丑,只有几亩薄地的老光棍韦大,醉醺醺地从酒馆回到自己家中。他没有想到自己用几担粮食当聘礼,就从邻村换回来一个十三四岁的水嫩媳妇。只要等她母丧结束,就可以迎进门。想着美事,一会儿就睡着了。这时月黑风高,四野里只有蛙声咯咯与虫儿的鸣叫。

突然,一个瘦小的黑影出现在韦大的田舍门前,轻轻地推开柴门,摸到床前,沉默片刻,从怀中拨出一把柴刀,向韦大乱刺下去。韦大从梦中醒来,下意识地用手挡,接着手上传来钻心的痛疼,大喊一声。黑影害怕了,倒退几步,转身逃了出去,消失在黑夜中。

天刚亮,该县县尉带着衙役来查案。韦大身中十几刀,多不是致命的伤,唯一重伤便是在他档刀时,手碰到刀刃,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头。县尉盘问邻居,阿大很少与人有仇恨,唯一的嫌弃人只有他那个未婚妻阿云。县尉让衙役将阿云带到县衙,小姑娘才一点儿大,几吓,阿云老实招供,是奴做的,父亲死得早,母亲刚死没多久,叔叔嫌自己是累赘,不顾自己将来,被叔叔用几担粮食的聘礼就卖给了韦大。若韦大是一个正常人也罢了,关健韦大长得奇丑无比,又老又穷。小姑娘反抗没有用,于是来了一个月黑刺夫。

毫无疑问,在这个案子当中,叔叔扮演了一个很不光彩的角色。至于韦大是最大的无辜受害者,长得丑也不是罪,爹娘赐的,怎么办?阿云有让人同情的地方,也有让人可恨的地方。

但这是发生在宋朝的故事。

还没有三纲五常,但已将弑夫大罪定为十恶之一,连郑朗说的报社股东,若有直系亲属犯了十恶罪,都立即排除在股东之外。于是县尉想也没有想,就定成了死罪。但宋代出现一个比较超前的理论,人命关天,若是死刑地方政府不能执行的,除非在缴命盗贼与谋反的“乱臣贼子”时,一般的民事案必须要上报朝廷批准后才能执行。

这种重视人命的观念,后来中国立国好几十年后,才出台这一制度,因此史学上又有一个说法,叫宋代拟今。

因此判决书到了登州知州许遵手中。

此人乃是一个很不错的官员,知长兴县时,救灾治水利,民勒石纪功。二千五百京官大闹地方,居然硬是没有找出许遵任何把柄。至今在考课院上,许遵政绩考仍是一等的。

看了案子后,许遵产生同情之心。但案子最头痛的地方便是杀夫。于是许遵换了一个角度分析案情,既然按照礼法杀夫乃是十恶之一,那么一切得按照礼法来。阿云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准进行任何婚姻喜庆事宜。也就是说阿云在守丧未满的情况下,被叔叔准备下嫁到韦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而且违法。当事人与婚人也要判处三年徒刑。阿云的身份不能算是韦大媳妇,对于韦大来说仅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应以“凡人论”,其后又老实交待,应按宋律中关于自首减刑的律法处理。

于是再次上报。

事情闹大了。

案宗呈到审刑院与大理寺,结果两部的官员在中间寻找,又在律法里找到一条,“杀人以伤者绞”。就算阿云身份不是韦大的媳妇儿,谋杀未遂但伤了人的罪名也要判绞刑。

处理肯定要处理的,不然老百姓动不动就抄家伙,这个天下还不得大乱,然判死刑确也过了。大理寺将发卷送回登州,许遵就抱着这种心思,不想阿云死。然后将宋律抱回家中看,看到不久前,赵顼以皇帝敕书名义发下一条法律补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减二等论。所以郑朗说改制,即便改制后,当宋朝的官员想做好官仍不容易,以前是全面手,现在仍是多面手。没有本事,想做好官很难很难的。

若按这个条文,阿云不当死,顶多是最重的流刑,黠面流配三年,重得不能再重了,发向登州海外沙门岛。刑部判得不公平,再议。又将案宗递回刑部,刑部仍坚持己见。幸好此时许遵因考功一等,调回京城为大理寺丞。到了大理寺后,许遵将这个案件主动接手,御史台官员不服,弹劾许遵因公枉法。

许遵也恼火了,俺至今连这个阿云长得什么样都未看到,一直关在县衙里,枉鬼的法。况且其家父母已死,穷得一无所有,值得我去枉法?于是在朝会上将此案来龙去脉说了一遍。郑朗直皱眉头。

赫赫有名的登州阿云案开始。

阿云案好弄,关健是后面的事,果然,赵顼动了侧隐之心,下诏让王安石与司马光两个翰林学士再断此案。为什么郑朗会担心,就是两个学生的出身与经历。

不可否认,司马光也想改革,但是那种不扰民的改革,不过这里的民是什么样的民,很成问题,他这种心态可见唐介、吕公著等等人身上。这是出身造成的,从小含着金钥匙长大,潜意识地在维护着士大夫与权贵的统治地位。

王安石不同,甚至郑朗都不同,虽生在官宦世家,家中却很贫寒,若不是郑朗,郑家早就倒闭了,荥阳郑,在唐朝管用,在宋朝管什么用?因此潜意识地认为国家到了这种地步,乃是权贵与士大夫无限贪婪所至,必须将他们财富拿出来,分给国家与百姓。

若没有郑朗调节,两个学生如今名列高位,早就开始抄家伙。

正是两种理念的冲突,导致对案件判断不一。王安石赞同许遵判决,司马光赞同刑部判决。两人发生争议,别人吵赵顼还能劝一劝,这两人一吵,诸子百姓,唐律宋律,一起拿了出来。赵顼只听了一会儿,感到头昏脑胀,脑袋瓜子不够用了。想了想,还是自己判断吧,诏从遵议。滕甫不服,皇上,你判得不对,要重判。

相权限制,皇权也要限制的,赵顼无奈,再诏送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三个两制官员想了一想,仅是一个小姑娘,也未杀死人,能宽一点就宽一点吧,于是维持了王安石原判。赵顼松了一口气,刻意御批了一个字,可。

那也不行,皇上的字在宋朝也未必是圣旨,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官员又联名上奏,请赵顼收回成命。皇上,你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国法必须维护,不然国家就乱啦。

这个问题可大条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两制以及一个皇帝出面,都没有解决,让谁来判?

两方争吵,司马光认为因犯杀伤者,言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除为盗之外,如劫囚、略卖人之类皆是也然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他罪致杀伤人,他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于是总结出为盗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等适用自首免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判刑的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都是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而致有杀伤,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至是被迫的。考虑到他们杀伤人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都是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么在判刑时,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阿云杀人是谋杀绝非故杀,谋(故意且蓄谋,即司马光所谓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之类)与故(故意非蓄谋,即司马光所谓直情径行、略无顾虑之类)截然不同。故阿云不可轻恕。

王安石则说,《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也就是象为盗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在自首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后,要制裁他们不许首的杀伤罪,但对于这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即律文未明确规定这是何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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