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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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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过书中的这些案例,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的反腐模式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因为有一个直接向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的香港廉政公署,不仅是因为廉政公署形成了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稳定机制和一支高手如云、行之有效的反腐队伍,更重要的是,它的反腐机构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里,并且还有一个“零宽容”的反腐利剑。
  12。24 关于高薪养廉问题
  高薪养廉是香港和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很多人呼吁实行“高薪养廉”;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很多人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我国还没有一套适应的权力监督机制。
  “高薪养廉”本来就是官场上一种非常恶劣的心态,把自己当成了老百姓头上的人上人。
  实行高薪养廉,用意在于制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可惜养廉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清朝官员的腐败,无论是数量还是在手法上,都达到了历史的高峰。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任何高薪相对于人的贪婪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但能让官员把贪婪之心变为实际腐败行动的,还是制度。
  帝制是独裁专制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官员的权力极大,可以决定一切,所谓“灭门的府尹,破家的知县”正是指这种权力。政治权力的垄断和经济上的垄断一样成为腐败 的土壤。百姓要办什么事都要求官员开恩,得到他们的许可。他们有权力在手,当然就不愁无人对他们行贿。
  二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专制社会也有一套监察制度,有监督官员。但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的十分有限的。贪污受贿被查出和杀头的偶然的、个别的。只能怪被查出的官员运气不好、得罪了什么人,或者成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贪污受惩罚的概率低,这种小概率事件对官员就没有威慑力了。专制社会绝对而无监督的权力是官员腐败的根源,这个根源不除,什么养廉银都没用。
  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经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在这个贪污的食物链中,你不按这些潜规则办,就在官场混不下去,即使要为民做好事,也必须求助于行贿的手段,在这个官场的逆淘汰中,贪官升清官出,哪里会有清官?
  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得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但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廉政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的清朝曾经推行过“高薪养廉”制度,那时叫做“养廉银”,但未能阻止官吏的贪污腐化,,因为官吏的权力没有得到制约束。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仅靠高薪不可能杜绝腐败。
  高薪为什么就未必养廉?因为高薪之外的诱惑,要远远大于养廉银的数额。问题还在于,即便是那些操守比较好的官员,在高薪养廉的条件下,也只能做到自己不搞典型的腐败,无法抵制非典型腐败。他们也收规礼,也送规礼。为什么?因为那“礼”是“规”,是规矩、是规约,是游戏规则。你想要在官场上混,就不能破坏规则。何况,陋规虽然“陋”,但它的名目并不丑陋,反倒很有人情味。结果,你不能不送,也不能不收。不送,是不通人情;不收,是不近人情。一个不懂人情的人,在中国是连人都做不了的,何况做官。
  多高的“薪”才能养“廉”?
  低薪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高薪养廉”低估了人性的阴暗面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高薪养廉”行不通,公务员工资不能上涨太频繁。稳健的薪水制度是成熟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人心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高薪养廉”是近年来被人频频提起的一个话题,也得到一些人士的鼓与呼,但笔者对此持反对观点。首先,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虽说在全国不属于最高的,但至少应是比较高的。除了电信、金融、房地产等少数行业和企业经理层、私企老板、外企白领等少数高收入层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比其他大多数行业高得多,特别是比广大国有企业职工和农民高得多。况且,公务员还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没有养老、医疗、住房、失业之后顾之忧。所以,“当官”在中国历来是受人们向往和羡慕的职业之一。据中国人事部统计,2007年国家公务员招考涉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89个部门12724个职位,共有111万多人次通过网络提交了报名申请,有74万多人通过资格审查,最终确认人数53万多人,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42:1。国人报考公务员热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高薪”高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养廉”?是年薪七八万还是十几万或更多?综观近年来被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如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慕绥新等,他们哪一个是因为“薪水”比普通老百姓低,日子穷得过不下去了才腐败的?其实,他们之所以要腐败,是因为他们要“买别墅”、“包二奶”、“养小蜜”,想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糜烂生活的欲望之所致。事实说明,“胡、成一级的腐败分子”的“薪”比老百姓“高”,但并没有使他们廉洁起来,反而却变得更加贪婪无度。
  因此,笔者以为,高薪不一定就能养廉,因为不廉洁搞腐败是个复杂的问题,待遇低并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故“无法花钱买廉洁”。针对腐败问题这个“疑难病症”,“高薪”不一定是一剂好药房,说不定还会吃错了药。不仅容易招致非议,更容易把公务员置于普通老百姓的对立面,不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人或许会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不就是因为对公务员实行了高薪,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么。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清正廉洁,并不只是实行“高薪制”的结果,而是人家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完备的制度建设和毫不含糊的法治使然。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本末倒置开错了药方,很可能贻患无穷。
  无耻和知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就中国特色而言,知耻的社会生态环境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气息息相关;国人知耻是在舆论监督下靠内驱力、认同感来完成的。说到腐败,人们会直接条件反射为官场,社会生态的腐败被淹没在吏治的呼声里。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使无耻升级了,所谓“无耻者也无畏”;我们在为官员的无耻失望时,往往忽略了知耻生态的建设。中国人的道德观除了强调个人修养,还是很顾及舆论监督的,以至营造了知耻的生态氛围。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嬗变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中国有句古谚:“贪如火,不竭则燎原;欲如水,不竭则滔天。”因为财富和享乐就象大海里的水,越喝就越口渴。
  腐败风气日渐,反腐败的方式也不断革新;但有些方式却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测试,再签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败官员的特点,用无法及时监督、难以有效跟踪实效的廉政合同来约束其言行,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在廉政建设的社会化监督方面下工夫,离开“严法度、用重刑”的惩戒底线,用写保证书、签合同的花招反腐败,是靠不住的。经济学有个理论: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
  河北、吉林出现了用“官职”奖励私营企业老板的情况。使他们这些老板具有“官”和“商”双重身份。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是党纪国法多次重申的规定。这里,私营企业老板热衷于戴官帽,除了承认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权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视以外,也说明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老板还没有摆脱“官本位”和“红顶商人”的影子。奖励官职,把官帽与私营企业老板的税收挂钩,既有官钱交易之嫌,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打开方便之门,伤害了法律、政策的严肃和权威,也伤害了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当官帽变成私营企业老板的“红顶子”,等于为权力进入市场打开了通道,一方面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使权力成为了私营企业老板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给权力腐败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合适的土壤;另一方面使私营企业老板兼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权力因素干扰市场法则,从而伤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甘肃省庆阳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资。这种政策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行为。
  首先,以官位引资,会大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理论上说,这不符合逻辑;官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专业知识能力,也就是常常说的德才兼备标准。现在公开打出只要一定的投资就可以授予某种相应的官职,这是什么样的政策和逻辑?它符合国家选拔任命官员的标准和程序吗?它不会给人以政府发展经济束手无策、不得不以卖官来吸引投资的错觉吗?
  第二,这种以官位引资,表面上是为了集体,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际上也为现有的执政官员提供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真正有人为了当官而愿意投资,谁能保证他们不向现有的执政官员行贿?谁能保证现有的执政官员那么洁身自好不乘机捞一把呢?所以这种政策本身就可能成为腐蚀官员的温床。
  第三,这种政策的实施,将不必要地扩大现有公职人员队伍,加大政府财政负担,从而使现有各地的财政困难雪上加霜。
  第四,这种以官位引资政策,不管成功与否,只要一实施,必然以人治和权治来破坏现有的民主法制,违背和践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个人和机关有权越过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许若吗?
  第五,如果这种政策在一地得到认可,全国各地必然蜂拥而上,势必形成一种局部性灾难,甚至是全国性灾难。这种政策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具有相当的潜在危险;以官位引资,本质上带有腐蚀性,不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应当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而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钱权交易方式进行购买。
  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
  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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