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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总体规划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十年的规定不妥”,“ 由于城乡具体情况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应长一点,乡镇可短一点。建议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五十年,因为城市一建起来,要改就比较难,而且损失巨大。乡镇建设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改动可能较大,定为二十年较好。”不过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那么就容易导致一套居住性用房在还没达到它使用极限之前便不得不面临拆除重建的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规划法》第四条“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立法精神。而在国外,就还有很多上百年的建筑物仍在使用中,很好地保留了当地的历史文化特色。
如果按照内容则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目的主要在于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和标高等,为城市设计提供依据。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也是城市近期规划的具体化。详细规划又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包括:(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最终,城市详细规划应得出的总成果应当包括:①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详细规划的情况简介,近期规划建设的任务,建设地段内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分析,近期主要建设项目和配套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规划布置的原则和意图,各项建设的定额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依据,建设程序和各项工程概算等;②规划地段现状图。按规划设计要求在地形图上分别绘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管线工程和人防工程等现状;③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各类用地的界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的布置,分清哪些是保留的,哪些是规划的;④道路及竖向规划图。图上应标明道路界线、断面,宽度、坡度、曲线半径、交叉点、转折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地形的竖向设计处理等;⑤各项工程设施的综合图。图上应标明各项工程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径或截面大小,这些工程相互之间的关系。各种管线可综合在一张图内,也可分专业工程绘制。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规划的程序
规划的调整,本质上就是利益的调整。一些地方政府贪图政绩,还有一些地方,规划跟着项目走,如果遇到比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地方领导就竭尽全力满足开发商的利益。特别是一些落后的乡镇,招商引资时“饥不择食”,投资商看中哪块土地,地方政府就将项目安排在哪里。因此,唯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程序,才能减少这类事实上是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的发生。
一个规划方案要合法出台,首先是各规划部门制定出规划草案。并且由不同层级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然后再交由其上级政府部门审批。
《规划法》: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规划法》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且根据第九条: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此外,根据《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