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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出血而死。可是,叫家奴来轮奸妻子,在古代中国则很少见。
此外,古罗马对女子的言行、风范也有较高的要求,这和中国古代的“四德”(妇德、妇容、妇言、妇工)相类似。在这方面对贵族女子要求尤其严格,她们外出时要穿长袍,一定要告诉丈夫,不苟言笑,而且一定要有人陪同。在古罗马严禁女子喝酒,通常认为这是严重的不端行为,如有违反,可以判处死刑。
从以上情况看来,妇女必须循规蹈矩,因为她们是从属于男子的,虽然她们作为母亲还是备受尊崇。不过这只是在古罗马共和制时期的情况,到了古罗马的后期即帝国时期,情况开始转变了。在那个时期,罗马富裕起来,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于男子,丈夫占支配地位的旧式婚姻逐渐向自由婚姻转变,妇女在经济上所取得的自由也导致了她们在性方面取得了某种程度的自由。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三章 妇女和婚姻(3)
在自由的婚姻形式下,除了给丈夫的嫁妆,妻子可以保有她的全部财产。父亲在世时女子一直处于父权之下,如果父亲去世,她便有自主权了。此时她要么自己独立管理财产,成为女主人,要么找一个监护人帮她管理。监护人往往会与女主人建立一种更亲密的关系,妇女也有可能拥有大量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公元前169年通过了《沃科尼亚法》,试图限制妇女的财产。该项法律禁止妇女接受遗产。格利乌斯在他的杂文集《雅典之夜》中告诉我们,加图在建议通过这项法律时说过这样的话:“首先,妻子带给你一笔可观的嫁妆。然后她收到一大笔钱,这笔钱她不将所有权转让给丈夫,而是作为贷款暂借给他。最后,她生起气来就叫她的收债人到处追着她丈夫讨债。”这项法律在当时是有争论的,不过因为继承法越来越有利于妇女,终于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罗马男女的权利达到了基本相等。妇女地位在法律上与经济上都达到了高点。
古罗马妇女过去根本没有政治权利。格利乌斯在《雅典之夜》中提到“妇女不得参加市民###”。可是比较一下,罗马有身份的已婚妇女个人独立自主的程度比希腊的已婚妇女高得多。她们与男人同桌共餐,她们住的是房子的前院,而且可以在公共场合露面。高卢人入侵时,很多妇女自愿将黄金珠宝献给国家,为此国家授予她们一些特权:参加宗教庆祝活动和各种赛会可以乘四轮马车,参加普通的活动或非节日期间,可以乘双轮马车。此外,有一些宗教仪式只有妇女能参加,妇女还有专门的###场所。
公元前215年,正处在汉尼拔战争期间,罗马受到极大的压力,推行了一项法律叫《奥契亚法》,限制妇女使用装饰品和马车。罗马胜利之后,这种严厉的措施看来没有必要了,于是妇女们竭尽全力要废除这项法律。公元前195年,加图担任执政官,尽管这位极端保守的执政官以他全部的影响和权力支持这项法律,但它最终还是被废除了。
在罗马妇女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过程中,有许多社会观念和法律上的斗争非常激烈。历史学家李维描述过当时两个官员——死硬派加图与开明派瓦勒里乌斯之间一场激烈的舌战;他们各自陈述双方列举的赞成或反对废除这项法律的理由,对妇女的品德以及她们在法律上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加图说:“我们的祖先立下一条规矩:妇女无论做什么,即使是个人的事,也得有监护人监督。并且规定由她们的父母,兄长或丈夫管辖她们。可是我们——天哪!——竟然允许她们参与管理国家,与男人搅在一起,参加广场上的公开讨论,出席各种会议和选举大会。此时此刻她们除了支持保民官提出的一项法案,投票赞成废除一项法律,还在干什么大大小小的事呢?对一意孤行的女流之辈,尚未驯服的畜生,放任不管,然后希望她们自己懂得到时候该有所收敛!如果你听之任之的话,这正是妇女们最不反对的道义上与法律上的义务。她们想得到的完全是彻底的自由,确切点说,就是让她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加图在下面特别谴责妇女要独立的目的,认为她们不过是为了享受更奢侈的生活:“妇女们这次的反抗行为有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呢?她们说:‘我们要戴黄金饰品,穿华丽服装,宗教节日与平时都乘马车穿过市区,像庆祝胜利似的,庆祝剥夺我们这种享受的法律被废除了,表决结果我们胜利了。我们希望不要限制奢侈和炫耀。’” 。 想看书来
第三章 妇女和婚姻(4)
保民官瓦勒里乌斯与加图针锋相对,他声称:“在此之前,妇女可以去公共场合——回想一下萨宾人的妇女和对付科里奥拉努斯的妇女,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况吧。此外,当要求制定某些法律的条件变了,就应立即毫无阻碍地取消这些法律,这才是正确的做法。其他方面已经这样做了……”他还说:“为什么各阶层各世系的男人都感受到国家繁荣昌盛的好处,唯独我们的妻子不能享用天下太平的果实呢?我们男人可以穿官服或祭司服外加紫袍,我们的子女可以穿紫色条纹的托加袍,我们还授予殖民地城镇的地方行政官和罗马级别最低的文职官员、城镇以下的行政区掌管人穿紫色条纹服的权利。不仅他们活着的时候可以穿,死的时候还可以穿着去火化。难道我们还要禁止妇女穿紫袍?你可以用紫红鞍布垫在马鞍子下面,难道就不许你的妻子穿紫红大氅?你的马难道应该穿戴得比你的妻子更气派?”他表明了这样一种看法:即使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让步,妇女仍然受夫权和父权的支配。“只要男性亲属还活着,妇女就摆脱不了受支配的地位。而妇女自己也祈望不要当寡妇或孤女,她宁可不要那种失去亲人后的独立自主。她们宁愿由你们而不是法律来选定她们的穿戴,而你们则应该管理她们,监护她们,而不要奴役她们。你们应该选择当父亲和丈夫,而不要当老爷。女人是弱者,无论你们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她们只有唯命是从。你们越强越应该慎重,不可滥用权力。”
在这次令人难忘的###院会议之后,妇女们仍未罢休,而是继续斗争,直至将她们认为已经过时的那项法律推翻为止。但是,不要以为随着这场斗争的胜利,罗马妇女便开始在政治上发挥重要作用了,妇女基本上还是不能参与政治。不过,才智出众、意志坚强的罗马妇女,在政治上对她们的丈夫影响非常大。传说中的人物如坦纳奎尔和埃吉里娅就不用提了,可以看一看格拉古兄弟的母亲科涅利亚,布鲁图那出了名的妻子波西娅,还有奥古斯都皇帝的妻子——聪明机灵而又言行谨慎的利维娅。晚期罗马共和国历史上也有许多怀着极端强烈的政治抱负的妇女,福尔维娅便是其中之一。她对马可?安东尼的影响程度之深令人惊异:竟能使安东尼下令铸造有她的肖像的银币,并允许她“统治统治者,指挥指挥官”。罗马帝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几个野心勃勃、专横跋扈的女人,如尼禄的母亲小阿格丽晶娜、卡拉卡拉的母亲尤莉娅?多姆、黑利阿加巴卢斯的祖母尤莉娅?梅萨,她们也干预政治,不过是反面代表。
中国妇女在历史上也深受屈辱,但是没有发生过像古罗马妇女这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改善她们的地位为目的的斗争。“女儿国”的故事谈到过一些有关的情况,但那只是编出来的小说,不是事实。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妇女就有这样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这是中国古人应该自愧不如的。
婚姻是一种制度,也是人类性生活的一种形式。婚姻有许多形式,迄今为止,一夫一妻制被普遍认为是最合理的形式。人类的性行为只有在婚姻的范围内发生,才是最合乎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婚姻又是世界上最美好的事物之一,因为它应该和爱情结合在一起,和性结合在一起,这是人类幸福之所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第三章 妇女和婚姻(5)
总的说来,古罗马人的婚姻是单纯严肃、平淡无奇的,这和他们质朴、粗犷的农民本性分不开。农民的特性是讲求实际,这种特性使他们多数走种田、打仗和当官几条路,从而创造了极其辉煌的业绩——罗马帝国。在两性关系上,讲求实际的特性使他们的要求相对简单,对一个男人来说,找个女人当妻子,能够满足一下性欲,有个人管家,能够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就足够了。他们在骨子里缺乏一种细腻的感情,缺乏高度的、独创性的文明作为其智力和精神的基础。这是和古希腊文明不同的地方。尽管罗马人后来也接受了古希腊文明,而且也产生出许多不朽的精神产品,但是在精神方面,特别是在爱情的魅力方面,和古希腊文明还是差了一大截。
古罗马人的这种状况和中国古人也不同。当然,中国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也是非自主的,是夫权统治中的,很难说这种婚姻关系中有多少爱情的成分,可是在夫妻之间却有一种“礼”,有一种温情。中国人历来提倡夫妻应该相敬如宾,提倡温、良、恭、俭、让。中国的历史上有许多类似于“举案齐眉”、“张敞画眉”、“文君当垆”、“孔雀东南飞”等故事的记载,而古罗马的这种记载却比古代中国少得多。如果要把这两个民族的夫妻关系作个比较,可能会是这样:丈夫回家了,古代中国人见了妻子是深深一揖:“娘子,小生这厢有礼了!”古罗马的丈夫则甲胄在身,进门后双手一叉,呼喝妻子:“拿酒来!”如果夫妻要上床过性生活了,古代中国的丈夫也许会斯文地先征求一下妻子的同意,然后说一句:“为后也,非为色也!”而古罗马丈夫的表现,也许就是“饿虎扑食”。
对于全人类来说,在建立婚姻制度以前,都有一段漫长的群婚杂交时期,男女的性关系没有限制。中国历史记载的是“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必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古罗马人也是同样,正如西塞罗所说:“没有人听说过合法婚姻,也没有人见过自己的婚生子女。”
在古罗马,强有力的父权占统治地位之前,曾经是以母权家族为单一社会组织的形态,是“自由性行为”,即群婚杂交。巴霍前在他最重要的著作《母权》中将婚姻分为三个阶段:原始阶段为不加选择的任意性交,中间阶段为妻子支配的婚姻,最后是最高级的阶段——由丈夫支配的婚姻。他认为父权制的发展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变化,是人类文明无与伦比的巨大进步。
对古代中国人来说,在建立了一夫一妻制以后,一夫一妻制就是一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都是一些不常发生的性的辅助形式。对于古罗马人来说,男子的性行为除了在婚姻范围内发生,婚外的所谓“自由性行为”也与此并行不悖。有人说在古罗马几乎找不出一个只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这句话并不为过。在古罗马,早期的习俗是以俘虏为妻,可以设想,作为占有者的丈夫,对于原来是女俘虏的妻子,又有多少尊重、多少“忠贞不贰”的成分呢?
在古罗马父权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子女完全是父亲的所有物,其婚嫁当然也完全由父亲决定。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