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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书-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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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寻找。
  以后的生活可以不想,关键那些有着可忍、可过婚姻的人如何劝说自己放弃这个鸡肋。鸡肋还有一些滋味,一旦放弃,万一下次得到的只是一根被啃得光光的骨头怎么办?
  选择无理由离婚的这些人恐怕就是拥有可忍、可过婚姻的人,不过他们在经过仔细思考、痛苦抉择之后最终选择了放弃这个鸡肋,到底是什么理由,谁也说不清。现在人们给它一个没有理由的理由:没感觉。
  这是一个很暧昧的说法。也许在别人看来,没感觉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也许很多人都过着没感觉的生活。但这些人不行,他们不想在没感觉的婚姻里蹉跎一生。友人李洁就是这样一个人。
  李洁和丈夫结婚四年。四年前他们爱得刻骨铭心,轰轰烈烈,可四年后,生活的琐碎彻底磨光了以往的激情。加上两人工作忙碌,在一起吃个饭都难。虽然床还是两个人的床,常常都是只有一个人睡在上面。渐渐地,两个人的距离拉大了,丈夫在李洁心中的形象也变得越来越模糊。
  一天,两人心里的郁闷终于爆发了。李洁提出了离婚。几天后,他们心平气和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的突然死亡让李洁的所有朋友都很惊讶,问她原因的时候,李洁竟然答不上来。是呀,为什么离婚呢?他没有外遇,收入稳定,客观来讲,脾气也不错。所有人不知道为什么,李洁也说不出个一二三。反正就是这样,他们无理由离婚了。
  有时候,已经离婚的李洁还常会回想起与丈夫刚结婚时的浓情蜜意,吵吵闹闹。但在她记忆中更多的则是激情不再的岁月,那日复一日的平静生活。要么难以碰面,要么在家时常常是丈夫围着电脑转,自己围着电视转,偌大个房子只有机器的声响,没有人说话。即使有话不是今天吃什么,就是和孩子有关。这样的生活状态使人萌生冲出围城的想法似乎也合情合理。于是,两个人一拍即合,便离婚了。
  看似没有理由的离婚,实际上还是有理由的,之所以说没有理由,也可能是因为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
  社会节奏加快,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元化。两个人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审美反差让爱失落,婚后的沉默也容易让家庭崩溃。家庭生活的单调无聊和外面世界的五彩缤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给婚姻中厌倦重复生活的男女带来很大的刺激和诱惑。长时间处于诱惑之下,很多人就想冲出围城去外面的世界看看。于是这就成了最大的理由,为了离婚而离婚。
  人是爱情的奴隶,现代人对爱情更是寄予了太大的期望。在经历了真实的婚姻后发现爱情没了,于是开始想在围城外寻找爱情。这时,即使是没有过错的婚姻也变得乏味得难以继续,在某些人眼里,它甚至成了自己找寻爱情的障碍。没有爱情,这也是理由。
  以无理由为理由的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不破坏彼此曾经美好的回忆。当初结婚的理由只有一条,那就是爱,而激情过后的平淡生活和家庭琐事却消磨了爱情。与其让爱受苦,还不如解翅让其高飞。
  看来,男人女人们就算是高举着“无理由离婚”的牌子,但万事皆有因由。无理由离婚也是一种借口,是爱在无疾而终后的一种自嘲。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1)
众所周知,在古代婚姻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劣势被动地位。结婚要男方主动派人来说媒,事成后等待迎娶。缔结姻缘后如果男方不满意,女子也就只有等着被休了。在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古代离婚方式中,七出完全是针对女性的,义绝与和离虽然男女通用,但几乎也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即便和离看起来是双方态度一致而和平离婚,但在古代,愿意离婚的女人又有几何呢?当然,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旧有要求离婚的权力。
  起初,妇女要求离婚的理由大都很随意。比如汉代妻子要求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行不好,有的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尽管妇女主动请离不为民间所接受的,官方也并不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利还是予以了保护的。随着有关立法的发展,对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根据立法与实践,妇女可以在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别人通奸的情况下要求与丈夫离婚。
  一直以来,在男权社会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有任意处理妻子的自由,但这个自由仅限于你要不要她。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出卖肉体,将其当作赚钱的工具,是被法律和习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悖伦常、有伤风化的事情,很可能面临被强行离婚的危险。
  根据史料记载,官方对丈夫强迫妻子卖淫做出惩罚最早出现在元朝。根据元朝律法规定,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以此谋取钱财,要挨八十七个板子,此外还要强行离婚。
  在元大德年间就发生了一例丈夫强迫妻妾卖淫的案件。案件的被告方王用每天一早就让妻妾出去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他还规定了妻妾每天必须赚钱的数量,达不到这个数量还要棍棒伺候,严刑拷打。他的妻妾长期生活在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压迫下,渐渐不满丈夫的所作所为,一怒之下将王用告上了官府。官府将王用捉拿归案,但偏巧此时赶上朝廷大赦,王用在监狱待了几天后被释放了。不过,王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法,离婚是免不了了,妻妾二人终于脱离魔爪,重获自由,回娘家去了。
  明清两代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也有明确的规定,纵容者要杖九十,强迫者要杖一百,并判离婚。妻子在受丈夫强迫与人通奸时,有权力将丈夫告官,要求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两代还比较注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唐宋两朝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女子在丈夫强迫自己卖淫换取钱财时可要求离婚,但对于丈夫将自己典借、租赁他人为妻则是无能为力。东西是有价值的,人也应该有价值,但不知道古人对价值这个词汇如何理解,至少在古时典妻这一现象里,面对女人的价值只能用凄凉两字形容。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典当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这种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租借方已婚无子,为了后继有人所以租用妻子来生子延续香火。当然也有以荒淫取乐为目的的。一般来说,租借方家底殷实,而女方则是家境贫困,丈夫因无力维持生计,只能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妻子在商定的时间内成为他人的妻妾,期满妻归原夫。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种事事先都不让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
  典妻这一现象萌芽于南北朝时期,那时被称为质妻或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了约定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这种形式有点像典当,将妻子典当给他人,等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赎回。而雇妻就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再将女子送回给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间,苏轼曾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代虽然对典雇妻子这一现象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但在民间此风依旧比较盛行,女方也不能因为丈夫将自己典雇给别的男人就提出离婚。进入明朝,律法明文禁止丈夫典雇妻子,还规定凡将自己妻子典雇给他人者要杖八十,典娶他*子者也要杖八十,还要被判离婚,并没收彩礼。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子以及典娶他*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除了上面所说的情形,丈夫有因犯罪被判服刑的,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史料记载,宋朝时期,如果丈夫被官府发配至外地,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国家对此也予以支持。除了服刑之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律法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的,妻子就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人为财骗婚,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如果丈夫携财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就可以依法离婚。明朝律法也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作为对其感情损失的补偿可以不用归还给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在这里面,女性历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古代。翻阅史料,从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对这点都有相应的规定,表面上丈夫随意打骂的恶俗也得以收敛。
  元朝时期律法规定,如果丈夫无缘无故殴打妻妾,将判离。元武宗在位时期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杭州钱某生性懒惰,总是想着不劳而获。一日,其突然萌生了用老婆身体赚钱的想法。由于当时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有着比较严厉的规定,所以强迫妻子卖淫这条路是不通的。最后,钱某想出了在老婆身上作画刺青,然后*示众以换取钱财的办法。妻子狄氏得知丈夫的想法后誓死不从,钱某便将妻子一顿暴打,然后强行在其后背和双腿上雕刺龙鬼,并游街示众收取钱财。钱某的人体彩绘艺术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他也因此而收入颇丰。钱某让妻子*示街的行为引起了狄氏母亲的不满,遂将其告到了官府。刑部受理此案,并对此做出了判决:钱某不顾夫妻情谊,贪图财物,强行在妻子身上作画刺青、游街示众的做法实在有伤风化,判杖刑八十七下,其与妻子离异。
  明朝对丈夫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做法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将丈夫的家庭暴力告上官府,官府要先进行审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可判离。如果不同意离婚,官府就会依照丈夫殴打妻子的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以示惩戒。 。 想看书来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3)
另外,如果妻子无缘无故被公婆殴打致伤也可以判离婚。元朝律法规定,如果公婆不满意妻子,并无缘无故将儿媳打伤,罪减三等。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如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被抛弃或夫妻对簿公堂离婚终究是不是什么好事,好聚好散比较符合国人的行事风范,于是有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出现的比较早。西周时期专门掌管婚姻机构的“媒氏”规定“娶判妻……皆书之”,按照宋代郑愕的理解就是,如果民间有夫妻反目,到了非离不可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但要将离婚的理由写下来。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于这一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朝时期的律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活不和谐而愿意离婚者,就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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