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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家庭面面观-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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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大概能对我们理解北京这样的经济比较发达,高文化人口密集,家庭小型化的大城市离婚率攀高的现象有所帮助。

    初婚年龄也出现逐步向后推迟的趋向,晚婚的比重逐年加大,而且,女性较之男性的晚婚比例更高一些。虽然人口比例里男性多于女性,但是现在的婚姻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供需矛盾,即两极化现象,低端男性人群与高端女性人群成为了结婚的困难户。女性和男性之间寻找配偶是阶梯型的,男性可以找比自己矮一个台阶的,而女性往往要找比自己高出一个台阶的人。随着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她们在社会中的作用何地位不断增加,这个矛盾也越来越严重。面对这种矛盾,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能做的就是,改变婚姻观念。比如对配偶的年龄、职业、家庭背景等条件的要求不要过于严格,比如社会和政府出面建立安全有序的婚姻中介市场等等。

    婚外情可以说是一种新型“毒品”,在离婚的因素中有重要的作用。婚外情对每个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尽管数据证明了婚外恋对婚姻的杀伤力,但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学系张教授则指出婚外恋只是一种具体的形式,实际困扰婚姻的最大问题是心理需求的变化:“随着中国城市居民的快速富裕,人们对生活、感情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形式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发生变化,婚姻的最高境界不仅是追求‘白头到老’,更是享受优质生活。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人的内心感到不安全、觉得永远不满足,内心被慢慢扭曲。人们开始产生了困惑和迷失,婚姻的震荡就此产生。”同时,有迹象表明,如今主动“休夫”的女性越来越多。在一些大中城市,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占离婚总人数的七成以上。

    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正在迅速地现代化而变得日渐富裕。而中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正是存在于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从2003年10月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开始急剧攀升。作为对公民各种抱怨的回应,政府简化了结婚的手续:不再需要新人出示单位开具的同意结婚的许可证明。曾经一度像是审判一样的程序现在只需10分钟就完成了。对被束缚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中的许多年纪较大的夫妇而言,新的法律意味着,从此以后离婚再也不需要感到羞愧。

    高离婚率的出现,虽然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固有的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源于人们对特定婚姻价值的曲解和偏离。关于这点,在世界上亦有形迹可寻。离婚率高,从某个侧面上可以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因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离婚自由对妇女来说其积极意义最为明显,它打破了千百年来女子必须“从一而终”的封建桎梏,挣脱了家庭的束缚,使妇女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婚姻和人身自由。难怪现在有些人对高企的离婚率喜形于色,把离婚率高作为一种向别人炫耀的资本,把高离婚率与社会高度文明等同起来,甚至把离婚率与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联系起来,认为离婚率与现代化程度是成正比的,高离婚率就意味着高现代化的程度。由于这些人盲目地把高离婚率当作正面的积极的因素大力加以宣传,因而使得人们在婚姻价值观上产生了诸多误区,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效果相当严重的消极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只有美满幸福的婚姻,才会有和睦无间的家庭;只有和睦无间的家庭,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只有稳定和谐的社会,才可能发展和进步,这是非常显浅的道理。高离婚最直接的负面作用,正是导致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解体,留下大量诸如子女教育、心理失衡、利益纠缠、催生怨恨等社会问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拖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后腿。

    有一些专家指出,社会和经济发展,使全社会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处在一个转型期,恐怕才是离婚率上升的最主要原因。人们观念的更新,使他们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对爱情要求就越高越多,因此离婚的可能性越大。离婚率高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现代人的交际范围也较前人大大扩大,使他们接触“知音”的机会不断增加。而互联网的出现,使这种范围变得更大了,当然也会使一些人“恋爱”的机会增加。但是,这种交际范围的扩大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逆转的。如果说限制互联网交流,那与限制人的交际范围一样是不现实的。



………【第五节 难以杜绝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缝妻*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强迫发生*、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2002…2004年的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很大一部分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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