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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党的支部会议上,由每个同志报告向京果业各店店员宣传的结果。工人提出了两条要求:每星期日应有双倍工资;每月六元的伙食钱除外。这样,我们就根据支部提出的意见,并考虑了群众的要求,拟定了这次合同的条文,并由每个同志负责到各店去召集工人,征求意见。然后经过京果业工会支部的全体大会讨论,通过了合同的条文,选举了签订合同的五人委员会,领导工人同每家店铺的老板去签订合同。
三、应该订立实际的适合于汀州京果业目前情形的有弹性的合同。
下面是一个合同的例子。
第一条本合同自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起,系临时双方规定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现在本市京果业因汀州邻近的白区(注「白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国民党统治区域的称呼。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内建立的组织,当时称白区党。党的组织及其所领导的群众组织称为白区组织。由于严重的白色恐怖,这些组织不得不主要从事秘密工作。……第16、25、37、188、205、233、362页。」)无法来货时。若工会认为情形有部分或全部改变,随时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但雇主不得借口经济封锁故意不进货物。
第二条工人工资照一九三一年下半年数额。工人王其伕每月工资大洋二十元(伙食六元包括在内);每月由雇主另外发给理发、洗衣杂费大洋九角。工资每月一号、十五号两次发给。
股东老板在店内有一定职务而支薪者和管理人员(人数均照现在,不得增加)的工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均照革命以前最后一年工资额数支付;但其工资革命前在十元以内者,不减不加,革命前支十元以上者,现在最多不得超过十元。老板及管理人员的子弟在店内当学徒者,如不能做生意不给工资,能做生意者照一九三二年六月份工资减半。
第三条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但工人可以按照每日店内营业时间的忙闲来安排(忙时在店,闲时休息),平均计算每日不超过也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条工人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为使星期日店内继续营业,工人可在七天中轮流休息。如果工会会员大会决定星期日工作,将该星期日工资捐助某项运动时,则星期日工作者应给全部额外工资。
第五条每年例假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不扣工资。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例假和客家工人回家时间的选择,可于店内营业较闲时;如工人有紧要事情,则不在此限。
第六条工人有疾病,在三个月以内者,由雇主负责诊治药费,并照给工资(花柳病及吃补药除外)。
第七条雇主除每月十足付给工人工资以外,每月再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六为失业保险金(除老板、工头外,不论工会会员或非会员均应照付),由雇主交社会保险局,工会得随时要求查到社会保险局的收据,雇主每月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二为工会办公费,百分之一为文化教育费,均按月交工会。
第八条雇主承认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查阅帐册、货款。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如有争执,悉按现行劳动法令办理。中央政府(注「这里所说的中央政府,指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第18、21、94页。」)修正的劳动法颁布以后,依照该修正的劳动法办理。
这一合同的条文,并不重复劳动法上已定各种保护工人的条例,而是把京果业工人所需要的条文与老板签订合同,我以为这是很实际的。
为什么要订临时的无限期的合同?正是因为要适合现在汀州京果业的情形。现在上杭毫无来货,生意十分清淡,这种时期并不是永久的,而且也不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现在签订这个临时的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是十分适宜的。只要营业有部分的好转,或全部发展起来,则工会随时可以领导工人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工人群众是完全能够了解这个临时性质的合同的意义的。如果资本家能够从上杭进货时而故意不进货,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可以随时监督着资本家,用群众的力量来反对资本家的怠工。
在第二条“工资”的一项,照一九三二年二月所订的合同,每人每月不论成年工人和学徒一律加十元,而按这次签订的临时性质的劳动合同,一律减少十元。这样不分等级的减少十元,是否使青工、学徒太吃亏了?这一问题我慎重地提到党和工会的支部大会上,要求成年工人和青工、学徒共同讨论,他们一致认为是适当的。事实上,大部分青工和成年工人的工资已经相差不远,在五十一个店员中,自二十五元至三十二元的占绝对多数,自二十元至二十五元的占极少数,只有一两个学徒。
对于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这两个条件,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我们应该领导工人坚持要求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因为这是工人阶级的基本要求,不能放松。但是,八小时工作时间的运用,星期日休息的办法,是活动的,不是机械的。这正是估计到商店营业上特殊的情形。
对于例假,规定“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这个问题,历次订条件时客家工人与本地工人有争论。客家工人坚决要求这个条件,本地工人反对,或者要求同等待遇。经过慎重的讨论,说服本地工人同情客家店员的要求,不受资本家的欺骗和挑拨。
最后决定,签订合同的委员会,在会同工会领导各店工人与各店老板签订合同时,可将大会通过的条件作为标准,依照各店不同的特殊情形,与各店工人共同讨论,可以部分地修改合同上的某些条文。
*注「劳动合同是当时在革命根据地内一个工人或几个工人与雇主订立的协定。……第13页。」,「本文原载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十八期,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这个巡视员的领导方式好不好?(一九三三年七月五日)
这个巡视员的领导方式好不好?*
(一九三三年七月五日)
农业工人工会(注「农业工人工会……即中国农业工人工会,是当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领导下的一个工会组织。一九三三年四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第20页。」)有一个很努力工作的巡视员,他的工作优点是能够深入到支部中去。这是一个很好的同志,但是,他的领导方式十分呆板,不会具体活泼地领导。现在经过全总执行局(注「这里所说的全总执行局,指一九三一年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简称苏区全总执行局,或全总苏区执行局。……第20页。」)会议的讨论,我想,这个同志在下一次巡视工作中,一定会得到很好的成绩。
这个同志不久以前到某县去巡视,在某区召集区的农业工人工会支部长(注「当时中央革命根据地内各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其主要负责人称为支部长。……第20页。」)联席会。这个区有八个支部,但那天只到了五个支部长。会议开始了,“上级参加人”(那个巡视员)作报告。他在报告中说了七件工作,要各支部去做,同时要各支部长发表意见。他说的七件工作是:(一)加紧查田运动(注「查田运动是一九三三年六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在分配土地后开展的一次群众运动。在这之前,瑞金及其他县的个别地区已经开展了这个运动,并积累了经验,查田运动的目的是清查漏划的地主、富农,按照当时的土地法没收和分配他们的土地、财产。为了纠正运动中发生的“左”的错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同年十月十日作出《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并批准毛泽东所著《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作为划分农村阶级的依据。……第8、20页。」);(二)扩大工人师(注「工人师是一九三三年三月第四次反“围剿”胜利以后,中央革命根据地在扩大红军的动员中,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组织的工人武装队伍。这年八月一日,工人师正式组成,整师加入中国工农红军,被编为中央警卫师。……第20页。」);(三)经济动员,退还公债(注「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准备第四次反“围剿”战争的时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向革命根据地工农群众募集“革命短期公债”六十万元;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发行第二期公债一百二十万元,以充实革命战争的经费。一九三三年二月十七日,中国店员手艺工人工会筹备会议,号召会员退还第二期公债票,不要政府还本。三月初,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报道了这个消息后,得到广大工农群众的响应,至五月中旬就退还了九十余万元。……第8、20页。」),退还谷票(注「谷票是一九三三年三月一日起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展的借谷供给红军的运动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印发的借谷票。退还谷票就是把借谷票退还给政府,不再要政府归还谷子。……第20页。」);(四)发展农具生产合作社;(五)组织犁牛站(注「犁牛站……也称耕牛站、犁牛合作社,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农民为解决耕牛、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成立的一种农业劳动互助组织。一九三三年三月和四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先后颁发了《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和(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