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聚奇塔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狱吟-第3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陈律师有点不耐烦,他说:他写他的起诉,我作我的辩护,你不可能要他照你的想法来写,关键在于法庭辩论。

  我再也没有说什么。

  当我被法警带到法庭时,旁听席的人齐刷刷将头转向我,我注意到,其中有我的亲属,有我的同学,有我的朋友,他们带着久违的,惊奇的目光看着我。我戴着手铐,由于衣袖较长,只见两只手自然交叉放在前面。我走到前排,按审判长指定的位置坐下。

  我的前面,是高高的审判席,深褐色的色彩深沉而稳重,白色的墙上悬挂着硕大鲜红的国徽,身穿制服,头顶国徽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端坐在台上。

  审判长脸型方正,浓眉大眼,神情庄重严肃,看似一身正气。左面是公诉席,检察院只来了一个人,起诉科的薛慰群。他是在我们到后的十多分钟才赶到。来到后,还在匆匆整理尚未准备好的材料。右边是我的辩护人陈律师,薄薄的材料已摆放在桌面上,看样子已作好了准备。

  现在开庭!审判长庄严地宣布。

  审判长问:被告人叫什么名字?多少岁?家住在那里?

  我一一作了回答。

  今天由我——白树荣,担任本案的审判长,陈永前,凌俊生担任陪审员,姜宜明担任书记员,你有异意没有,也就是说,对于以上这些人,是否需要回避?

  不需要。

  现在请公诉人提出公诉。

  公诉人薛慰群宣读了起诉书。读完后,审判长问我:

  被告人黄筑开,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你听清没有?

  听清了,起诉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而且错误连篇,首先,我并不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与陈林仅仅是一种合作关系,并不构成犯罪主体。其次,我与陈林是经济纠纷,而且是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的经济纠纷……

  审判长打断了我的话,他说:

  被告黄筑开,现在不是你申辩的时候,我只是问你听清楚没有,并没有叫你陈述,我们会给你时间进行陈述的。你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现在由辩护人作辩护。审判长说。

  陈律师站起来,用一种不高不低,不缓不急的声调读起了辩护词。他的辩护,并不象所见过的电影电视中辩护律师那样,音调抑扬顿挫,情绪饱满激昂,态度鲜明坚定,动作简洁有力。而是用一种中性的,既有利于我,又取悦于法官,还不难为公诉人的语调读辩护词。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3)
陈律师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黄筑开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下面我根据庭审材料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构成《刑法》第271条公司侵占罪,我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的。

  从本案来看,行为发生在97年五月,当时新刑法没有生效,只有《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这里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董事、监事、职工,而修订后的刑法271条则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无论如何修改,对本案被告黄而言只能适用原有的法律规范。

  被告黄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从庭审出具的材料看,控方出示一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表格中将黄填写为“副经理”,但辩方调查在正式命名的“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栏目上黄被打印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所以我们认为“副经理”是不成立的;

  由于所有制不同,因而新更名的“通海公司”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的程序,从本案来看根本就没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免黄为副经理的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公司经理陈红蒿没有正式提名黄为副经理的公司文书(必须是当时的),可见认定黄为通海公司副经理缺乏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提名副经理要决定其报酬事项,从本案来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黄没有领取工资,没有与本案公司职工及管理人员相符合的工资与报酬,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副经理。

  从各公司的惯例上看,黄也不是副经理,因为实际工作中黄没有与副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劳动、加班等相同的待遇。

  我们认为黄与控告方陈林之间是合作关系

  首先,双方有转让南华装饰公司的协议。

  其次,从双方转让协议与通海公司章程中可看出黄完全脱离“南华公司”。

  再次,从黄的实际工作情况看,没有在每月工资表上领取工资,没有与本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一样的待遇及报酬,所进行的是技术性的合作工作,因而属于合作关系。

  第四,从控方出具的双方转让协议内容中可看出,“乙方使用执照,要向甲方交纳费用”,既说明双方关系脱离,也说明黄以后使用“南华公司”或“通海公司”应缴费的合作关系。

  第五、从控方出示证据来看,其中黄收到陈林四万元公司执照转让费的收据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是吻合的,双方是转让公司的买卖关系。

  第六,从辩方提供黄97年1月给陈林的信中可看出,黄为陈林装修别墅,参加金安酒店的项目谈判、汇审图纸、选购材料、培训人员,是应领取总工程百分之一的合作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也有差异,辩方出示证据说明有二十万元的差额,而黄作为一名在贵阳市较有名气的装饰装修设计的工程技术工艺师,在将其南华公司转让给陈林后,与通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可按照工程总造价提成百分之一,每月享有一万元生活费。得到这样的许诺后,便着手参与项目谈判、汇审图纸、培训人员、进场施工、采购材料,这期间黄没有享受任何报酬,没有工资、福利、资金、劳保、加班费等,从一九九六年二月到九七年五月这期间黄只领到一千五百元的生活费与一万元的借款,可见认定黄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或职工不符合常理,黄放弃南华公司法人代表不做,有钱不赚,到陈林这里做一名副经理,每月不领工资,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显然双方是合作关系。由于合作中对方没有兑现提成百分之一,黄又为通海公司垫付款项、工资等等,故被告人黄就将这些本应得到的和已经垫付出去的钱款以及部份材料款均存留在自己掌握的信用卡中,以便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与经济纠纷。

  云岩区检察院以黄贪污之名立案,以侵占公司财产罪进行长时间的侦查,对私营公司的侵占罪无论在刑法修订前后均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畴,这是有悖法律程序的。审判长、审判员,考虑到黄这些实际情况,本案应是经济纠纷,象这类经济纠纷案例比比皆是,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早已明确指出不能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从本案看,全国人大关于“惩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之外的刑事责任主体。因此起诉黄构成公司侵占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陈律师的辩护词总的说来写得还是很好的,我似乎感觉到,在场的人听了后舒畅一口气。但我还是不满意,我觉得,陈律师还应该针对起诉书上的错误作出批驳,并针对薛慰群提供的所谓证据一一给予驳斥。我的这个想法仅仅是属当事人的主观固执,作为律师,或许是经验所致,或许是战略战术,或许是深谋远虑,他的思维和作法应该更加高明。

  律师辩护完后,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薛慰群出具证据,他宣读了他们在广州取证的证据,那是广州的商家返回的销售款,计五十三万元,经审判长对我询问,我表示没有异议。薛慰群又出具了三张证明我是通海公司副经理的证据。

  薛慰群说:这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上面副经理一栏填有黄筑开的名字,并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

  薛慰群将复印件交给审判长白树荣过目,并得意洋洋地睨视着白树荣。陈律师也凑上去看了看,然后举手发言:

  审判长,我这里也有一份证据,同样也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同样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只不过在副经理一栏上没有填黄筑开的名字,而将黄筑开填成了技术部长,请审判长验证。

  同样是一个单位发的证书,同样是黄筑开一个人,为什么所填的职务不同呢?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内。如果两个证据都是确凿的话,这两个证据就相互矛盾,都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审判长感到很纳闷,公诉人则不知所措,因为这是他最有力的能证明我是通海公司经理的证据。

  陈律师露出了不易察觉的笑容,他没有对自己的出击喜形于色,更没有因此而得意忘形,他仍然用他平稳自然的语气作出解释:

  审判长,对于这两张出自一处但又不同写法的证据不必在意,因为任何一张证据都不能证明黄筑开就是通海公司的职工、就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们曾到贵州省建设厅去调查过,建设厅并不在乎你报上来的经理副经理是谁,只要你报,我就批,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关键在于,黄筑开是否得到副经理的聘书或其它相关手续,是否享受到副经理的待遇,如果有,就应该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听完陈律师的发言,审判长把目光送给公诉人薛慰群,意思是说:现在轮到你对这个证据作出解释了。

  薛慰群没有对此作解释,他慌忙地对陈律师说:我没有见过这份证据,能不能让我复印一张?

  陈律师微笑着点点头。

  也许,任何人都没有看见过这样的庭审场面,包括久经沙场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公诉人竟然置于自己的证据不顾,要求复印辩护人的证据。无论如何,再是自己的证据不力,也应该硬撑着,至少保持沉默才是,怎么向对方提出复印对方的证据呢?这是极为荒诞可笑的一幕。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4)
审判长对我说:

  被告黄筑开,你对此有何解释?

  我说:

  审判长,可以这么说,我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两份证据,也从来不知道他们把我推举为副经理或技术部长,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我也没有接到任何聘书,更没有享受过相应的职务待遇。

  法院如果是依法审判,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这就是说,要认定我是公司副经理,就应该用《公司法》关于聘用公司副经理的法律规定。要认定我是公司职工,就应该用《劳动法》关于录用职工的法律规定。

  我的发言刚完,听众席便嗡嗡的议论开了,他们是为陈律师的致命一击喝彩,还是为我的精彩演讲而兴奋,不得而知,或许二者都有吧,只见薛慰群脸上红一阵白一阵,坐立不安地还在找他的证据。

  半晌,他扯出一张纸片,对审判长说:

  审判长,这是黄筑开在通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