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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证券交易法3(a)(47)节所规定,私人诉讼权应在不迟于下述期限内提起——
(1)违法事实发现后2年内;或
(2)违法行为发生后5年内。”
(b) 时效——对美国法典第1658(b)节第28章所增加的限制性期限,适用于所有在法
案签署时和签署后开始的涉及本节规定的诉讼。
(c) 没有创设新的诉讼。——本节没有创设新的私人诉讼权。
第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a)加重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的判决。——依照美国法典第994节第28章,并按照本节规
定,美国审判委员会应适当的讨论和修订判决指南和相关的政策以保证——
(1) 美国判决指南2J1。2规定的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条款及已有的改进足够阻遏和惩罚
这种行为。
(2) 扩大妨碍司法公正的范围,增加特定的违法行为——
(A)毁灭、更改或伪造证据涉及——
(i) 证据数量众多,参与者数量众多或涉及内容广泛
(ii) 所选证据对调查有决定性的或不可缺少的作用
(iii) 有计划;或
(B)违法行为涉及滥用拥有的特殊技能和公信身份;
(3) 指南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根据美国法典第1519或1520节第28章进行的补充足够阻遏和惩罚这种行为。
(4) 在美国判决指南2B1。1行(和法案同时生效)补充一种特殊的犯罪,即危害金融证
券的清偿能力并牵扯到大量受害者。
(5) 在美国判决指南第8章涉及单位的条款应能够阻遏和惩罚单位犯罪行为。
(b)紧急授权和完成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本节提供的指
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a)总则。——修订美国法典第73段第18章,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a) 保护进行揭发的公众公司雇员。——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或其它任何官员、雇员、立约人、子立约人,或这些公司代表人都不能因为雇员采取了以下合法行为,而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以其它方式在雇佣关系中歧视雇员——
(1)提供信息,导致信息的提供,或在雇员有理由相信某种行为违反了1341、1343、1344
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时,在对这些行为的调查中提供帮助,而且信息或帮助提供给下列机构或是下列机构进行调查——
(A)联邦监管或执法机构;
(B)国会议员或国会的某委员会的成员;或
(C)比雇员有更高权威的人(或为雇主工作但有权调查、揭露或制止不当行为的人);或
(2)报告,导致报告,证明、参与或帮助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报告(得知雇主情况)
可能违反1341、1343、1344或1348节,SEC的任何法规和规章,或联邦法律有关欺诈股东的条款的行为。
(b)司法程序。——
(1)总则。——宣称被人以违反(a)小节的形式解雇或歧视的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得到(c)小
节中的救济——
(A)向劳工部申诉;或
(B)如果该部没有在从开始申诉的18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而且这种延误不是由于申诉的虚
假而造成,就有权在有管辖权的地区法庭进行司法起诉或依据平衡法提请重新辩论,法庭应该对案件有裁量权,不考虑争论的的情况。
(2)程序。——
(A)总则。——根据(1)(A)段的申诉应按照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的规定和程序进
行。
(B)例外。——根据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作出的通知,应该根据申诉中的人名和
雇主名进行定制。
(C)举证责任。——根据(1)(B)段的诉讼应实行美国法典第42121(b)节第49章中规定的法
定举证责任。
(D)限制性条款。——根据段(1)进行的诉讼应该在违法发生后90天内启动。
(c)救济。——
(1)总论。——在(b)(1)节规定的任何诉讼中,雇员应被赋予所有必要的救济以弥补所有损
失。
(2)伤害赔偿。——对(1)段中诉讼的救济应包括——
(A)恢复如果不是因为歧视,雇员能达到的职务等级;
(B)欠薪包括利息;和
(C)补偿由于歧视产生的特殊损害,包括司法费用,专家作证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雇员保留的权利。——本节不能被认为是取消雇员在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在集体谈判
协议中应得的权利、特权和补偿。”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7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1514节后增加:
“1514A.在欺诈案件中防止报复的民事诉讼。”。
第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a)总论。——修订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在其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故意实施或企图实施一个计划或骗局——
(1)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
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欺骗任何人;或
(2)借助虚假的或伪造的主张、陈述或许诺,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或根
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进行申报的发行证券的过程中,通过买卖证券获得金钱和财产;应根据本章被处以罚款,25年以下的监禁,或一并处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节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48.证券欺诈。”。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9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强化白领刑事责任法案”。
第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
(a)总论。——根据本法案在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8节后增加:
“§1349.企图和策划
任何企图和策划进行本章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企图或阴谋策划的对象受到相应处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49.企图和策划。”。
第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a)邮件欺诈。——美国法典第1341节第18章中将“五”替换成“20”。
(b)电传欺诈。——美国法典第1343节第18章中将“五”替换成“20”。
第904节 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修订《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501节——
(1) 将“$5;000”替换成“$100;000”;
(2) 将“一年” 替换成“10年”;和
(3) 将“$10;000”替换成“$500;000”;
第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a)对美国宣判委员会的指示。——依照美国法典第994(p)节第18章的授权和本节的精
神,美国宣判委员会应该讨论并对联邦审判指南相关政策表述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实行本法案的规定。
(b)要求。——在执行本节时宣判委员会应该——
(1)确保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充分反映本法案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严厉性,前述恶性欺诈犯
罪的多发性,和修订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以阻遏、预防和惩罚这类犯罪的必要性;
(2)考虑审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对犯罪等级的规定和根据本法案进行的补充是否可以阻遏和惩
罚这类犯罪,特别是,本法案增加的惩罚条款的是否足够;
(3)确保和其它的相关的指示和判决指南保持一致;
(4)考虑增加一般适用的判决范围之外的加重或减轻的条款;
(5)对宣判指南进行必要的一致性修订;和
(6)确保指南满足审判的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3553(a)(2)节第18章。
(c)紧急授权和法案规定任务的期限。——要求美国审判委员会尽快公布根据本节提出的
指南和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法案签署后180天,以符合1987年审判改革法案第219(a)节的程序要求,尽管在该法案下的授权还没有过期。
第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总论。——根据本法案在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9节后加入: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a)证明定期财务报告。——每一份由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
15(d)节向SEC申报的包含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都应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写声明。
(b)内容。——(a)小节中要求的声明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是完全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
法第13(a)节或15(d)节的要求编写的,定期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罚则。——无论是谁——
(1)知道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签署证
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1;000;000的罚款,最多10年的监禁,或并罚;或
(2)明知包括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却根据本节(a)和(b)小节蓄意
签署证明的,应该被处以最多$5;000;000的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b)文字修改。——美国法典第63段第18章开始的目录中在结尾处增加:
“1350.公司官员证明财务报告失败。”。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1001节 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参议院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联邦所得税的退税证明。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1101节 小标题
本章标题也可为“2002年公司欺诈责任法案”。
第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修订美国法典第1512节第18章——
(1) 分别将小节(c)到(i) 重排成(d)到(j);和
(2) 在(b)小节后插入新小节:
“(c) 无论是谁卑劣地——
(1) 改变、销毁、篡改或隐匿记录、文件或其它对象,或企图这样做,以阻碍官方调查中得到对象和破坏对象的完整性为目的;或
(2) 其它的妨碍、影响或阻止官方调查,或企图这样做,
应该被处以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并罚。”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a)总论。——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节,在结尾增加:
“(3) 暂时冻结。——
(A) 总论。——
(i) 临时命令的签发——在对公众证券的发行人和它的董事、管理人员、合伙人、主管、
代理人或雇员进行可能涉及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司法调查过程中,发行人等应主动向SEC请求在可能公司对前述相关人有额外支付(不管是报酬或其它)时,SEC有权提请联邦地区法院签发临时命令要求公司在法庭监督下,将支付先存入生息的第三方帐户45天。
(ii) 标准。——(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除非法庭认为执行命令
前的通知和听证不实际或违反公共利益。
(iii) 有效期。——(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
(I) 立即生效;
(II)向有关方出示传票;和
(III)除非取消,否则法院的法定限制和中止行为一直有效并持续45天。
(iv)延期权力。——本段所述命令的有效期可以由法院根据出现的合适的理由最多延长45
天,只要总共期限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