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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从而获得体面的生活和社会的尊严。
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经过几年尝试,证明这种培养男孩理财意识的做法,是非常必要的,孩子们有积极性,家长们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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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1)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为古今中外很多教育学家所肯定。体罚,作为一种异化的惩戒教育手段,为我国有关法律所禁止。惩戒教育,就是通过惩治过错达到警戒犯规的目的。惩治、惩罚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已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进行明确的规定,再加以正确指导,并正式告知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西点男孩训练过程中,公开采用的吃辣椒、吃黄连、挨鞭子三项惩罚措施,是属于“惩戒教育”手段,还是属于“体罚”行为?区分“惩戒”、“惩罚”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西点男孩的三项惩戒措施缘由何在?结果如何?
每一位把孩子送进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家长,都要签订一份《委托监护书》:
本人因公务繁忙,将儿子×××全权委托万国英老师监护。本人对万国英老师奖惩合一的教育手段十分欣赏,同意在儿子安全不听、说谎、成绩明显下降的情况下,背部实施跳绳惩罚(俗称“挨鞭子”);在说粗话、骂脏话的情况下,吃少量牛肉辣椒酱;在咬手指甲的情况下,吃少量黄连。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委托人(署名)
这份《委托监护书》,是在西点男孩的惩戒教育手段被部分新闻媒体大肆炒作、层层放大、严重变形的情况下,为了遏制事态的蔓延,西点男孩训练中心临时拟订的一份针对三项惩罚措施的权限授受文本。所有的西点男孩家长知道真实情况后,都自觉自愿地及时签订了该文书,以表示对西点男孩事业的信任和支持。
西点男孩三项惩罚措施的具体内容是:
1。 说脏话,累计三次,要受到吃辣椒的惩罚。如果有三名同学或 一位老师愿意担保,可以免于惩罚,以后再犯将不接受担保,且
加倍惩罚;
2。 咬手指甲或吮吸手指头,累计三次,要受到吃黄连的惩罚。如 果有三名同学或一位老师愿意担保,可以免于惩罚,以后再犯 将不接受担保,且加倍惩罚;
3。 说谎话、成绩明显下降、违犯安全规则,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累 计出现三次,都将受到挨鞭子的惩罚,惩罚力度分别为7分力、 8分力和9分力。
这三项惩罚措施,事先有约定,每个孩子都默记在心,大家信守承诺,共同遵守,老师带头遵守;出现违规言行,公开审议,允许辩护,允许担保;认定责任后,只有万老师一人执行惩罚,掌握分寸,公平公正;惩罚执行后,及时进行心理抚慰,深化惩戒教育效果,达到纠偏矫正、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谓“吃辣椒”,实际是从超市购买的瓶装新鲜牛肉辣椒酱,每次只吃一小勺,对于本来就食辣的孩子来说,味道很不错,吧嗒吧嗒就咽下了,偶尔会还你一个鬼脸;对于本来不食辣的孩子来说,会眉头紧皱,张开嘴巴,眼睛闭起,很痛苦地咽下去。受此惩罚的孩子们,多人次、不同场合下都表示:“很好吃,但不喜欢。”“因为受到惩罚,很没面子。”“辣椒酱里有牛肉丁丁,很好吃,就是没脸面。”
所谓“吃黄连”,是针对个别孩子有吮吸手指头的恶习,有的甚至将指甲吮吸糜烂出血,怎么教导都不起作用。黄连味苦,具有清热解毒功能,少量食用,可以发挥惩戒作用,矫正吮吸手指头或咬手指甲的不良习惯。受此惩罚,每次每人口含黄连根一小块,或黄连素片一小片。
所谓“鞭刑”,实际上是用一条普通的塑料跳绳,外面包了一层棉花布制作成的鞭子,平时被锁在万老师的抽屉里,每周一次的奖惩会上才拿出来,如果有需要惩罚的孩子,则由万老师亲自执行惩罚。受到惩罚的孩子自己脱下上衣,露出脊背,接受“鞭刑”。一般会出现隐约的红色印痕,稍后即可消退,绝对不会伤及皮肤和筋骨。实施“鞭刑”后,受到惩罚的孩子单独思过,然后由万老师亲自谈话,进行心理疏导,深化教育,唤醒自尊和自信,你是优秀的孩子,是未来勇敢的男子汉,敢作敢当,错了应该受罚,改正错误是为了更好地做人。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2)
据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学系马良博士课题组的长期跟踪调查,所有被惩罚过的孩子在单独接受调查的情况下,都承认自己应当受罚,不怨恨万老师。“鞭刑”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在同伴面前公开受惩感觉没面子,出丑了,所以都害怕受到“鞭刑”。
本书作者在大量接触西点男孩的过程中,得到的回答也是如此。
称之“鞭刑”,是用故意夸张了的言辞,来增加教育惩罚的心理威慑力和惩戒效果。
万国英说:“鞭子的威慑力和挨打时的羞耻感,应该远远大于肉体的痛。”
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老师们说,他们其实很少用“鞭刑”,大多数时候,鞭子只是被用来吓吓那些违规的孩子。
并且,西点男孩随着训练时间的增长,违规的次数越少,遭到惩罚的几率就越低。划定行为底限,预防重于纠偏,威慑重于惩罚,这正是设置惩罚措施的目的所在。
惩戒教育的实质,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促使孩子从一个自然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人,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和公民要求逐步社会化。这与社会法制具有相类似的教育功能作用。这与体罚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我国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第4章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第2章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3章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第8章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于教育中的“体罚”没有明确界定,对什么是“体罚”,体罚的形式、范围、适合哪些违规行为等,都缺乏具体的说明。学术界认为,惩罚是通过一定的惩戒手段,对人的不良言行进行校正,使之向善,从而达到用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目的。惩罚分为精神惩罚(心罚)和身体惩罚(体罚)。体罚也属于惩罚的一种形式,区分惩罚教育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标准,只有从动机、过程和结果上作判断。从教育的动机出发,采取适当的身体惩罚,通过使肉体痛苦,以否定不良趣味和行为,从而获得对正确行为的感受和肯定,是属于适当惩罚教育。相反,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方法,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不能得到正常发育,容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对立,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有公开约定,辨明责任,约束执行,结果约成的全过程特征,即理性约定为前提,理性约束全过程,理性约成为结果。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功能作用,是通过一定手段,包括批评、训斥、责备、鞭打等,使孩子心灵产生痛苦的感受,从而认识错误,并对错误进行忏悔,来达到避免负面行为的目的。
相反,体罚作为一种异化了的惩罚手段,则是随意的,情绪化的,没有事先约定,不允许申辩,肆意执行,发泄怨恨,没有抚慰的非理性行为。一些教师恣意体罚学生时,粗暴的情绪控制了行为,毫无理性可言,折磨孩子的快感成了一切。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曾经出现的老师让学生爬进教室,在学生脸上刺字,把学生的耳朵撕裂,让学生吃苍蝇、虫子,强迫学生口含已经扔到厕所里的塑料袋①……在诸如此类的体罚事件中,教师的理性和责任感已经丧失殆尽,“体罚的意义置换了教育的意义,体罚被教师从教育活动中‘剥离’出来,体罚已经不属于‘教育’活动,它本身有了自足性。体罚时教师更为关注体罚的过程,至于体罚的意义、效果、对学生的伤害在体罚时消解了,体罚成为一种无理性、教师享受‘快感’的活动。”②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3)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老师就应当使用惩罚。无论哪一个教师,都不应该矫揉造作地说‘我是圣人,不使用惩罚’。”
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认为,惩戒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①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认为,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②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从表面上看,无批评教育似乎颇具人文色彩,而实质上是教育上的无知。对每个未成年人来说,批评教育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珍贵营养;而对于容易受到娇宠的独生子女来说,无批评教育简直就是让他们在危险面前信马由缰。”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坚持以表扬激励为主永远是对的,坚持以批评惩罚为辅也永远是对的,但是,“没有批评对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是危险的教育。”对于孩子出现的不良行为偏向,表现的错误精神倾向,正确的教育方法就要敢于说“不”,并且坚持到底。所以,“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应有职权,也是教师专业权力之一。惩戒权的行使,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现代中小学校管理,不是不要惩戒,更不是取消惩戒,而应限制惩戒,规范惩戒,教师肆意行使惩戒的权力要受到约束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