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曰:“我先王子,能立我者赏。”众乃共推绪为留后,诏即拜绪节度使。(《新唐书》卷二百十四田悦、田绪传)。其次,士卒便于旧帅死时,自择新帅,号为留后,以邀命于朝廷例如魏博节度使田绪暴卒,子三人,季安最幼,年才十五,军人推为留后,朝廷因授魏博节度使。(《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一《田季安传》)。最后士卒又撼逐主帅,选择一位傀儡,立之为节度使例如田布为魏博节度使,自引决,军情嚣然。史宪诚为中军都知兵马使,诸军即拥而归魏,共立为帅,国家因而命之。大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夜为军众所害。军众害史宪诚,连声而呼曰:“得衙内都知兵马使何端公(何进滔)知留后,则三军安矣!”推而立之,朝廷因授进滔魏博节度使。(《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一史宪诚、何进滔传)。各地士卒以魏博牙军最为骄悍,士卒也同主帅一样,世袭其职,父子姻党盘踞军中,成为一种封建势力,主帅稍不留意,举族有被害之虞,时人以魏府牙军比之长安天子(《新唐书》卷二百十《罗绍威传》)。汴州士卒亦甚骄恣,多逐杀主帅,以利剽劫(《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五《刘玄佐传》)。主帅力不能制,或“置腹心之士,幕于公庭庑下,挟弓执剑以备之”(《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五唐德宗贞元十二年);或屈身取媚,以求士卒的欢心,“至与之杂坐饮酒,把臂拊背,或为之执板唱歌”(《资治通鉴》卷二百五十唐懿宗咸通三年),其欲峻法以绳骄兵者,往往不旋踵反为骄兵所杀例如陆长源为宣武军司马,初欲峻法绳骄兵,为节度使董晋所持,不克行。晋卒,长源总留后事,大言曰:“将士久慢,吾且以法治之。”举军大怒,军乱,杀长源,食其肉,放火大掠。(《新唐书》卷一百五十一《陆长源传》)。秦汉以来,有叛将,无叛兵,至唐中叶以后,方镇兵变比比皆是。推原其故,姑息政策实为厉阶。朝廷畏藩臣之生事,用姑息以羁维之;藩臣惧将校之反戈,用姑息以安抚之;将校恐士卒之叛变,用姑息以取媚之。而其结果,兵愈骄,将愈悍,藩臣亦愈跋扈。
到了五代,此风更炽。五代之世,丧乱相承,七十余年之中,易代五次,朝为藩臣,暮为天子。安重荣说:“天子兵强马壮者当为之,宁有种耶?”(《旧五代史》卷九十八《安重荣传》)这和孙行者所说:“强者为尊该让我。”(第七回)同出一辙。兵强马壮者得为天子,而在佣兵制度之下,一般士卒均预备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因之谁赏赉最厚,谁就得兵强马壮。朱瑄悬金帛以诱朱全忠之兵,“诸军贪其厚利,私遁者甚众”(《旧五代史》卷十三《朱瑄传》),其一例也。帝位用金帛买来,所以要维持帝位,不能吝惜金帛,唐庄宗不能平李嗣源之乱,就是因为不听宰相卢革之言,出内府金帛,优给将士。到了形势危急,急出钱帛,给赐诸军,而军士皆谓:“吾妻子已殍矣,用此奚为?”又说,“陛下赐与太晚,人亦不感圣恩。”(《旧五代史》卷三十四《唐庄宗纪》)军纪如斯腐化,当然政变相承,然而吾人须知每次政变又是出于兵变呵!唐时军士只能拥立藩帅,五代军士又能拥立天子。杨光远对乱军说:“天子盖公辈贩弄之物。”(《旧五代史》卷九十七《杨光远传》)唐明宗(李嗣源)、唐废帝(李从珂)、周太祖(郭威)、宋太祖(赵匡胤)都是由军士拥立的,其拥立未成者尚不知几何。废立天子之权操于军士,这可以说是天下之奇观,考其原因,实不能不归咎于唐代姑息之政。
现今的人常把宽大认为姑息,又把姑息认为宽大。其实,两者完全不同。冯唐讥文帝虽有廉颇、李牧不能用(《汉书》卷五十《冯唐传》),汲黯谓武帝用人如积薪,后来者居上(《汉书》卷五十《汲黯传》),两帝皆能忍受,这是宽大。盖冯唐官不过郎中署长,汲黯虽为右内史(即京兆尹),而无迫主之势。“众辱我”而能忍受,这反可以证明天子之阔达大度。反之,臣下苟有所恃,而乃不守朝仪,或出不逊之言,则忍受不是宽大,而只是姑息。由此可知同一言也,出之于属官,语虽不敬,亦可优容,优容乃表示吾之雅量;出之于政敌,语虽可采,亦应拒绝,因为采纳之时,世人将谓吾畏政敌,而证明政敌之力在吾之上。这是政治上的秘诀。奇怪得很,后世政治家往往不明此旨,一方不肯开怀访纳,下询刍荛,使岩穴之士愿进于阙下而申其辞说,他方又极力敷衍野心难驯之辈,虽然没有“王侯通爵,越禄受之,觐聘不来,几杖扶之”,而软语温存,派使慰问,假之以名义,赠之以黄金,确是常见的事。刚者不敢茹,柔者不肯吐,何怪乎人们争为枭鸱,而朝廷的权威乃日渐低落。
明代初年,亦有藩国之变。结果,建文逊位,成祖入承大统。此盖建文为人既不能忍,即位伊始,即从书生齐泰、黄子澄之言,削夺周齐湘代泯诸王之地。又不能狠,在诸王之中,燕王“智勇有大略”,“屡率诸将出征,威名大振”(《明史》卷五《成祖纪》一)。太祖崩殂之时,燕王自北平入奔丧,建文已经发表遗诏,令其无至京师了(同上),建文元年二月燕王入觐,行皇道入,登陛不拜,监察御史劾其不敬,帝曰至亲勿问。户部侍郎卓敬密请徙南昌,以绝祸本,帝又谓燕王骨肉至亲,何得及此(《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六《燕王起兵》)。此际若能如相如奏缶,血犯秦王;朱虚行酒,追斩吕氏,抑数武士力耳。顾齐黄不敢进言,建文亦仁柔寡断,失去大好机会,纵虎归山,建文地位已不安全。
历史上的事说得太多了,现再言归正传。玉帝对于孙行者极尽优容之能事,可谓姑息极矣。而皆不能买其欢心,反而引起孙行者的蔑视,卒至大乱天宫,若非佛老救驾,也许天上皇室早已易姓。此后孙行者皈依佛法,然他仍谓“天上将不如老孙者多,胜似老孙者少”(第五十一回),所以每次觐见玉帝,不过唱个大喏,固然群仙不平,认为村野,而玉帝却说:“只得他无事,落得天上清平是幸。”(第三十一回)反之,孙行者觐见如来,却肯低头礼拜(第五十二回)。此无他,十万天兵不能抵御,如来略施法力,就把孙行者压在五行山石匣之中。以力制力乃是政治上的原则,以恩情笼络叛徒,只是姑息,不但不能钳束其人,反将引起更严重的叛变。唐及五代的历史可为殷鉴。
第三部分 孙行者与紧箍儿第9节 孙行者与紧箍儿(1)
《西游记》称孙行者为心猿,这个心猿曾打到地府,强销死籍,打到天宫,强索官职。他既有上天入地之力,故可称为力之象征,若合“心”之一字言之,则为“力之意志”。意志本来自由,而再加之以力,则更无拘无束,由意志自由表现为行动自由。行动自由出于个人,有时尚难免妨碍他人自由,要是出于政府,势将变成暴政。
所谓“政治”由吾人观之,不外命令与服从的强制关系,一方有命令的人,他方有服从的人,命令的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强制服从的人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强制关系何以发生?人类生存于社会之内,固然有连带关系,而同时又互相对立。由于连带关系,便发生了“众人的事”;由于互相对立,又使人们关于众人的事,发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怎样综合各种不同的意见而统一之,乃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前提。这种统一的意见就是国家的意见,而可以强制人民服从。固然统一的方法随社会的势力关系而不同:或由一人统一,而强制千万人服从;或由少数人统一,而强制多数人服从;或由多数人统一,而强制少数人服从。统一的人虽有多寡之别,而其对于异议的人,能够强制其服从,则为古今政治的共通性质。
要强制别人服从,“权力”是必要的,所以政治乃以权力为基础,而政府亦不外权力的组织。政府的权力必须委托自然人行使。这个自然人既然掌握权力,难免不滥用权力,以他个人的事宣布为众人的事,租税、徭役,不是用以增进众人的福利,而是用以满足个人的享乐。个人的福利与众人的福利同视,其结果也,便发生了“朕即国家”的观念。
如何控制政府滥用权力,更切实言之,如何控制组织政府的自然人滥用权力,那就需要“紧箍儿”了。孙行者戴上紧箍儿之后,不敢不听唐僧的教诲,不敢再对唐僧无礼,“死心塌地”,随他而去,“再无退悔之意”(第十四回)。紧箍儿是佛老如来交给观世音菩萨(第八回),再由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最后才由唐僧授予孙行者的。孙行者戴在头上之后,见肉生根,不能取下。他若不遵教诲,唐僧只将咒语一念,他就眼胀头痛脑门皆裂(第十四回,参阅第八回)。孙行者神通广大,可以借以成事。而“性泼凶顽”,往往“不伏使唤”,若能加以拘束,则一方可以使唤,他方不敢行凶(第八回及第十四回)。观世音菩萨对孙行者说:“你不遵教令,不受正果,若不如此拘束,你又诳上欺天,知甚好歹。须得这个魔头,你才肯入我瑜珈之门。”(第十五回)这是紧箍儿的效用。
自古迄今,人君如尧、舜者少,人臣如皋、契、稷、夔者亦少。韩非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贞信之士既然不可多得,则为预防政府不会滥用其权力,亦有紧箍儿的必要。这个紧箍儿就是法律。法律不但拘束服从者,且又拘束命令者。韩非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第六篇《有度》。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人主群臣均受法律的拘束,于是政治上便发生了一种变化,命令的人本来可依自己的意欲,能(knnen)为其所欲为;现在须受法律的限制,惟依法律之规定,得(dürfen)为其所能为。换言之,不是权力不足,不能为(Nichtk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为(Nichtdürfen)参阅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这样,命令的人本来只有权利,现在便负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服从的人本来只负义务,现在也有一种无须服从违法的命令的权利。权力受了法律的限制,变为“权限”,从而个人之服从权力,亦由权力之发动局限于法律所允许,而变成服从法律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法律为命令者及服从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因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臣不德君”(《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此即慎子所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