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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自污以显弟,复剖陈以自显,一举而兄弟皆贵,盗名窃位于兹为甚。此亦朝廷尚贤之过也。所以韩非又说:“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韩非子》第六篇《有度》)妖魔之于唐僧,固曾多方诱之,而皆不能动其心,最后诱之以善,唐僧果然坠入圈套。此即韩非所谓“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韩非子》第七篇《二柄》)之意。
更进一步观之,古来政治上成功的人往往不讲小节,有时他的行为且与“善”字相反。贾谊说:“人主之行异布衣,布衣者饰小行,竞小廉,以自托于乡党邑里。人主者,天下安,社稷固不耳……故大人者不怵小廉,不牵小行,故立大便,以成大功。”(《贾子新书》卷一《益壤》)齐桓公多内宠而霸,宋襄公行仁义而亡,这是读史者共知的事。楚汉相争之际,项羽大破汉军于彭城,汉王与数十骑遁去,“道逢得孝惠、鲁元,乃载行。楚骑追汉王,汉王急,推坠孝惠、鲁元车下,滕公(夏侯婴)常下收载之,如是者三,曰:‘虽急,不可以驱,奈何弃之!’于是遂得脱”(《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参阅卷九十五《夏侯婴传》及《汉书》卷四十一《夏侯婴传》)。这固然是“为天下者不顾家”,然而跋下两儿乃欲减轻载量,以便自己逃命,其忍心害理,完全为私,而非为公。诸吕作乱,太尉周勃之功最伟,而文帝即位之日,即夜拜宋昌(由代国带来的亲信)为卫将军,领南北军,借以牵制太尉周勃。俄而又徙周勃为丞相。不久,又免丞相勃,遣就国(《汉书》卷四《文帝纪》、卷四十《周勃传》),盖国有威可震王之臣,非国家之福。七国之乱,周亚夫之功最大,其结果如何。景帝说:“此鞅鞅,非少主臣也”,遂乘其子买甲盾以为葬器之时,逮亚夫入狱。此际狱吏与亚夫之对话,真是无理极了。
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亚夫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亚夫不食,五日呕血而死。(《汉书》卷四十《周亚夫传》)
至于武帝之杀钩弋夫人(赵倢伃),更出于深谋远虑。
钩弋夫人之子弗陵(昭帝),年数岁,形体壮大多知,上奇爱之,欲立焉,以其年稚母少,犹豫久之。后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汝不得活!”卒赐死。顷之,帝闲居,问左右曰:“外人言云何?”左右对曰:“人言‘且立其子,何去其母乎?’”帝曰:“然,是非尔曹愚人之所知也。往古国家所以乱,由主少母壮也。女主独居骄蹇,淫乱自恣,莫能禁也。汝不闻吕后邪,故不得不先去之也。”(《资治通鉴》卷二十二汉武帝后元元年)
即东汉母后临朝之祸,武帝早已看到,故欲立其子,先去其母,其忍心害理是为公而非为私。政治上的是非与伦理上的善恶有时未必一致。父仇不共戴天,而禹乃佐舜治水。兄弟应该友爱,而周公竟杀管、蔡。徒“善”不足以为政,小善只足以误国。孙行者“穿古洞,入深林,擒魔捉怪,吃尽千辛万苦”(第二十七回),积了许多经验,而后劝告唐僧收起善心。取经尚且如此,何况治国平天下!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第13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1)
唐僧四众经过西梁女国,唐僧及猪八戒吃了子母河的水,腹痛成胎,必须喝了解阳山破儿洞落胎泉的水,方能解除胎气。但是这个泉水是属于如意真仙的。孙行者恃其神通广大,借了瓦钵,到解阳山取水,而如意仙却说:“泉水乃吾家之井,凭是帝王宰相,也须表礼羊酒来求,方才仅与些须,你擅敢白手来取!”(第五十三回)在正史之上,庶民对于天子,而敢同如意真仙那样,主张权利,谓非给予赔偿,不得侵害的,恐怕没有。
人类对其劳力所生的结果,均欲取得之以作自己的财产,这是人之常情,古今中外莫不相同。劳力与财产在经济上本来有互相作用的关系。财产因劳力而取得,劳力因财产而提供。财产多少可以表示劳力多少,亦往往可以表示能力大小。故在财产之中乃包含有人格观念,凡破坏财产权的无异于破坏人格权。过去各国刑法常以窃盗与伤人同罪,强盗与杀人同罪。例如德国旧刑法,凡使人受轻伤者,惟于告诉之时(第二三二条),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二三条);反之,普通窃盗罪,可依职权,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四二条),使人受重伤者,处以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二四条),反之,重大窃盗罪,处十年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四三条)。而且强盗所受的刑罚又与故意杀人,即故杀几乎相同(第二四九条及第二一二条)见Anton Menger; Nene Staatslehre; 4 Aufl。; 1930; S。 149。。即毁伤财产与伤害身体,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样的。
欧洲各国受了罗马法的影响,学者均视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马凯维尼(N。 Machiavelli)主张君主专制,甚至谓君主可以不讲信谊,而使用一切奸谋诡计;但他又说:“君主绝不可侵害人民的财产。人们死了父亲,不久就会忘记;失掉财产,终身不忘。”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283。布丹(J。 Bodin)以主权属于君主,君主既有主权,所以不受法律限制,不但自己公布的法律,便是教皇制定的法律,也无妨束之高阁。但他又谓君主的权力应受自然法的拘束,例如个人的财产权是根据自然法而设置的,所以非经人民同意,不得征收租税H。 Cunow; Cie Marxsche Geschichtts; Gessellschafts und Staatstheorie; Bd。 1; 4 Aufl。; 1923; S。 64。。学说如斯,其表现于法律之上者,例如英国的大宪章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既禁止官吏强取人民的粮食、器具、马匹、车辆了,而第三十九条又说:“自由民除非领主依法审判,并遵照法律规定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关于大宪章原文,请阅C。 Stephenson and F。 G。 Marcham; 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937; pp。 115…126。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只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乃上帝给予吾人的权利,不可让与。人类设置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种权利。”G。 Jellinek; Die Erklⅲ黵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 4 Aufl。; 1927; S。 11。而未曾明白提出“财产”及“所有权”的观念。然独立时代各邦所发表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s)无不宣布财产及所有权为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权利典章》第二条云:“私有财产唯于必要之时,才得供为公共之用;而供为公共之用之时,对于所有主,必须给予以赔偿金。”a。 a。 O。; S。 29。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权利宣言》第十条亦说:“个人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同意,纵是极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须征收私人财产之时,对是所有主,应给予赔偿。”a。 a。 O。; S。 28。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云:“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并给予以适当赔偿者,不得侵害之。”a。 a。 O。; S。 28。自是而后,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国公布威玛宪法威玛宪法第一五三条第三项云,所有权负担义务,行使所有权之时,须有助于公共福利。
之时为止,列国宪法均有保障所有权的条文。这种条文不是对人民保护个人的所有权,而是对政府保护人民的所有权。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权,所以产业能够发达,社会能够进步。
管子有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而后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国》)孔子以足食为行政之要务(《论语·颜渊》),且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同上)孟子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说:“王者富国,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顾吾国古代乃以国家为皇帝的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属于皇帝,因之人民劳动所得的结果遂亦属于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权,道德上虽为虐政,法律上无须负责。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文,然其所保护者乃是禁止个人侵害个人的财产,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财产。换言之,人民对于政府不能主张权利,政府要怎么样,人民就须怎么样。同时在学说之上又有“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言。这固然因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会对于财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则人们唯勤唯俭,由自己劳力,正当获得的财富,遂亦挂上了不仁之名。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第14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2)
白圭“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勤苦如此,倘若斥之为不仁,那么,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个人的所有权,他方观念上社会又认财富为不仁的结果。财产不安定,资本无法蓄积,从而各种产业就不能作“扩张再生产”。生产规模一仍旧贯,而人口增加不已,社会消费力超过社会生产力,贫穷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个时候,若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则人民受了生活压迫,势必相聚萑蒲,猬毛而起,大则称帝称王,小则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乱了。乱事既然发生,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幸而存者不过十之二三。社会消费力固然减少,但是内乱不但可以减少社会消费力,且亦可以破坏社会生产力。倘令生产力的破坏超过于消费力的减少,则乱事继续进行,一直到社会的生产可以供给社会的需要,才见停止。此时也,苟有人焉出来收拾残局,则社会便由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