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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代价难以估量;第三,使企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数量限制滞缓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使谈判复杂化。而对这些弊端,1947年关贸总协定自创始就主张以关税作为各缔约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这种主张反映在总协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
世贸组织在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一,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那么世贸组织采取怎样的措施呢?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的货物贸易协定,诸如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等协议中,通过制订新规则和修订原规则,约束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的条件。通过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给以更严格更明确更详尽的规定,提高了透明度。第三,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在市场准入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对服务的地域实行限制,不应采取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
此外,gatt/wto还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国际贸易市场可预见『性』的措施,以促进市场准入和稳定贸易发展。
4。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总协定第六条中有所规定,这个法规也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第一个国际『性』法规。该条规定:倾销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他国贸易的行为。其中〃正常价值〃包括:国内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以及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和利润而构成的价格。受损害的缔约方在它的类工业受到倾销的实质『性』威胁,或由于倾销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它的某种种兴工业受到倾销重大阴碍的时候,就可以对另一缔约方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的税金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上述三种价格中任何一可比价格之间的差额。
后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典》又解释补充和发展总协定第六条。
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实行补贴和反补贴的一般义务。该条第一节规定,如果任何缔约方通过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其产品的出口或减少外国产品的进口,它应将这种补贴的『性』质、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全体缔约方。第二节规定各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补贴,则不应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禁止对工业制成品实行出口补贴。反补贴措施在总协定第六条得到规定,具体内容是:进口缔约方可以在缔约方出口补贴对它某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对此有关产品进口征收反补贴税。一般说来,征收反补贴税必须事先得到全体缔约方的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以〃先斩后奏〃……先采取措施后通知全体缔约方。若被否决,则需立刻停止这种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wto还采取了其他一些重要措施以扩大公平竞争的范围,其中有三项最重要的措施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1)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回归〃
在纺织品、服装、农产品贸易方面,一直进行着不公平竞争,这背离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自由贸易原则。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努力,终于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这三类产品的贸易正在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议〃这两类商价分四个阶段回归,至今,尚有两个阶段还未完成,这就是:
到2002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8%的产品实行回归;
到2005年1月1日,再将其余所有产品实行回归。
按照〃农产品协议〃,各成员方要在6年的时间内(基于1986年…1990年的水平)把直接出口补贴的金额平均分期降低36%,实施补贴的出口数量在同期内降低21%,在10年内发展中成员方承担相当于发达成员方三分之二的削减义务。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条件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是通过正当的商业途径购买它们,而是以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的不正当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构成了对科技发展的严重危害。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采取了保护正当竞争,排除不公平竞争行为措施。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国『政府』优先或者以优惠价购买本国产品的行为就对别国构成了不公平的贸易,这种行为为属于不公平竞争。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遵守该协议的参加方『政府』需要把国内『政府』项采购程度置于一定的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将来把『政府』采购的诸边协议变成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5。透明度原则
所谓透明度原则,具体缔约方的贸易制度要有透明度,应公开的贸易条例尤要公开。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当然,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司企业正当利益的机密可以不予公开。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继承和加强了透明度原则。
第一,进一步明确透明度内容:
1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2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进一步规定保持透明度的措施:
1不得实施不公布的贸易政策。
2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3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1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2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3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4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6。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
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列于总协定第十九条中。
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这些措施的实行范围公限于受损害的产品。紧急措施的采取必须是非歧视的。为了执行透明度原则,这一缔约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其他缔约方。
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以及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突发等因素对经济的破坏作用,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如下: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多种纤维协议已有的数量限制;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黄金白银进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
·监狱劳动产品;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维护国家安全;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下:
1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2公开调查后才能实施保障措施;
3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须提供明确证据;
4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而延长期限不能超过8年;
5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6建立对所有成员方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实施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7。区域『性』贸易安排
区域『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从而保证了集团内部的贸易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垒的措施的实施。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下,要逐步取消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形式毕竟是次要的,关键在于内容影响,经贸集团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贸易的关税与规章肯定要低于经贸集团建立以前的关税与规章。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谅解〃中,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肯定了自由贸易区和部税同盟等经贸集团的贡献的同时,把经贸集团的成立基础从货物贸易延伸到货物以外的领域,对成立自由贸易区和部税同盟的约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世贸组织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8。鼓励各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