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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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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各国的信用卡发行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防止信用卡的冒用,但是信用卡冒用的情况还是经济发生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持卡人数不断增多,且一人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的情况也不断增多,比如在美国,每个持卡人平均持卡数已达到9张。如此之大的使用量,使信用卡丢失成为经常发生的事情。在我国许多为了使用卡时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信用卡的丢失,就给拾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如1994年3月,某人在上海大酒店内捡到一张长城卡,即利用此卡连续购物二十余次,价值达4万多元。当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也会随之产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使用核对签名的方法防止信用卡的冒用,虽然有可靠的一面,但仍然留下了较大漏洞。为了防止冒用信用卡的诈骗活动,首先对持卡人来说,一旦发现丢失信用卡,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有的人信用卡丢失了几天都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但迟迟未去办理挂失手续,其结果是为天诈骗分子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时间,增加了自己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其次,对于发卡银行来说,在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应当尽快将有关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一段时间差越短,信用卡被冒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特约商来说,营业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在『操』作信用卡时,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发现有人、卡不符的重大疑点,如签名笔迹明显有差别,使用人相貌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或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差异时,应当立即进一步查验。在以上几个环节中,特约商户的营业员加强责任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项工作做好了,可以弥补前两环节的不足之处。信用卡丢失即使没有及时挂失,或由于技术条件差银行没有能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至特约商户,如果特约商户的营业员能够通过核对发现问题,也能防止冒用信用卡情况的发生。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决定作为犯罪处理。

    (六)恶意透支

    1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取现、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存款金额而实施的支出。

    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时期的透支或虽然超过透支额度但事先征得发卡行的同意和授权所进行的透支,一般谓之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简便、灵活、应急等诸多功能的一种体现。所以,目前各信用卡发卡银行制订的信用卡章程都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善意透支〃或〃限额透支〃。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卡借贷的一种权利,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恶意透支出于故意,具有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图。即明知自己帐户内没有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透支已经或将要超过限额或限期,却继续透支。其特征是:一是透支超过了限额包括每次限额透支累计超过了限额;二是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三是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盲目大量透支;四是超限额透支前,没有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包括逃避授权,骗取授权和伪造接权。从客体上看,恶意透支的行为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以及银行方面的正常的结算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持卡人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透支的活动,致使发卡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概括而言,恶意透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

    持卡人有的用透支款挥霍享用,有的用透支款从事〃无本经营〃,有的用透支款偿还其他债务,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允许透支的本意。如1994年10月8日和18日,面临承包企业陷入困境而债权人又频频『逼』债的陈某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用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信用卡公司〃)申领了一张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牡丹信用卡。从10月8日至10月17日,陈某通过取现和消费购物等方式,透支中行信用卡公司95024。11元。从10月23日至11月15日,透支工作信用卡公司53164。31元。共计透支14。28万元,平均每天透支累计4358。49元,以应付纷纷前来讨债的人们。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资金。

    在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全国各银行民行都订有统一的信用卡章程。综观这些作过修改或未曾修改的章程,存在的问题很多,往往被一些持卡人所利用。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持卡人身份要求不严格,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有的规定〃国内居民〃(年满20岁)可申领个人卡〃,而将持卡人应有的〃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排除在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有的竟是学生)在领卡后,全然不计后果地购物消费。二是有的章程没有规定透支限额,只是笼络地规定在〃急需时才允许善透支〃,有的虽然有透支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统一。持卡人见有机可乘,有隙可钻,但疯狂地透支。三是有的对担保要求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须提供担何〃;有的对单位申领信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有的章程则根本没有担保方面的规定。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虽然在〃办理长城卡个人卡须知〃中,自行对担保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其效力更为有限,难以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制约。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每月经济收入或注册资金应达到多少,才符合申领和担保的条件,发卡银行中有的不作规定,有的尽管作了规定,但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持卡人为了顺利办卡,有的目地透支,随意找人担保,致使出现许多交叉担保或互为担保的情况,使担保形同虚设。四是所有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同时失窃信用卡和身份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均没的规定,一些持卡人通过假挂失的方法,利用时间差透支,侵吞银行资金,频频得逞。

    3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同户唯利是图等弱点、套取银行资金。

    按银行与商户合作协议规定,〃商户必须按持卡人人实际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银商协议于不顾,不按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给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方便。如陈某在一家宾馆用信用卡支付500元餐费时,要求营业人员按1500元结算。结果,营业员还找给陈某个人1000元。时隔不久,陈某又在某特约商户购买价值2500元的烟酒时,提出以稍低于原价的价格将烟酒退还给商店,商店见到有利可图,遂同意退货。退货后,陈某得到1900元。像此类案例,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还有一些。

    4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申核不严,止付措施不力等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轻而易举地领到了信用卡后,频频透支,使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按照信用卡管理规定,申表信用卡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信用卡。然而,目前信用卡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申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状况逐一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有的个人收入还无法从银行帐户上予以反映,甚至有的为了扩大自己的信用卡业务量,在发卡审查工作中都有程度不同的放松或管理上存在漏洞,以致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往往比较肤浅。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金融电子化程度不高,自动联网的销售终端电子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信用卡的普及还有很大差距。当一些不符合章程规定资信条件的申请人在领到了信用卡后便肆无忌惮地透支或购物消费时,银行要将一个停止付款的名单(又称黑名单)发往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系电程度化不高,故往往有一段时间差,一些持卡人便利用止付名单送达中的这个时间差,疯狂购物、消化、造成银行难以追回大量被恶意透支的现金。如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以是简称〃建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尤卡维萨卡后,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先后透支76748。40元。建行上海分行在发现李某有恶意透支的情况后,即发现止付通知。事后,建行上海分行发现该卡还在使用,便再次发出止付通知,结果仍未奏效,直至报请建行总行向全国发出紧急止付令方才制止了李某的恶意透支活动。至此,李某已欠付透支款本息88548。40元。

    2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我国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上应保持足够金额以备支付,如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章程还规定了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亿欠本息。

    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这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我们认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恶意透支。至于外部的表现行为,如是否超越限额、限期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等,均是认定主观意志内容的迹象或征候,可以用来规定为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直观的、易『操』作的尺度和界线。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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