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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即〃以不诚实手段或计谋侵犯他人财产权〃,〃往往以诡计、骗术、诈骗、哄骗的方法获取某物的价值〃[《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引自哈默施米特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65卷第182,188页(1924年)]。〃欺骗〃概念包括贪污,〃欺骗『性』盗用某人的钱或别人托其代管的物品〃[格林诉夏因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87卷第181、189页(1902年)]。
地区法院认为怀南斯所在该报的行为不是泄『露』该专栏未发的消息,根据其一项业已实施的利用该专栏对股市的影响所作交易而分享利润的阴谋,当怀南斯违背职责向同谋传递本属该报的秘密情报的时候,其承诺就变成了欺诈。在斯内普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44卷第507页,第515页之注释11(1980年)(引法官判词)]中,虽然判决根据书面委托协议禁止未经许可滥用『政府』机密信息的法规,但是我们注意到普通法中相同的规定,〃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受雇人也有受托义务保护工作过程中收集所的机密信息〃。正如纽约的法庭所承认的:〃已经有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同他人的秘密或信托关系而得到特殊知识或信息的人不不得利用该知识或信息为己谋利,但必须向其主管人汇报由此带来的任何利益。〃[戴蒙德诉奥里莫诺一案,《纽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卷第494、497页,《东北区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8卷第910、912页(1969)];亦参见《代理注释汇编》(第2版第388节之注释c、第396(c)(1958年)。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利用该报内部消息进行交易的阴谋,并没有超出邮电欺诈条例的适用范围,只要其他犯罪要件也成立。该报想要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当属其财产;员工手册中的声明的效果不仅仅消除人们对这一点的任何怀疑,并且使得欺诈阴谋的意图显而易见。怀南斯继续在该报工作,盗用内部信息为己服务,同时假装履行职责守护它。事实上他两次向编辑们提及泄『露』内部消息与股票交易无关[《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1页],显示出他知道该专栏的材料属该报内部消息,以及他作为一名忠实的雇员所玩弄的欺骗手段。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上诉人行为都构成阴谋欺诈,地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同上书,第847…850页]。
最后,本院驳回用邮电方式将该报印发读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传播专栏内容不仅是参与阴谋,而且是阴谋的核心。下级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该专栏内容到不了读者手中,股票价格就不会有影响,怀南斯泄『露』的消息就不可能产生价值。
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判决认为:
(1)根据证券法足以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指控,同意和反对意见各半的本院维持了以下的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84卷第24页]。
(2)上诉人以该报的机密情报进行交易的共谋适用邮电欺诈各例[同上书,第25…28页]。
(a)《华尔街日报》对怀南斯专栏的计划和内容享有〃财产〃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未发表之前,该报独家占有保密权和专用权。该报所拥有的这种无形的权利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决,因为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并未对第1343节规定的保护有形财产权范围加以第1016页(1986年)]。
[注释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或邮政的方式或工具,或利用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行为,指为非法:
……
〃(b)违反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对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或非注册的任何证券使用或采用『操』纵手段、欺诈手段或阴谋〃。
[注释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方式或工具,或利用邮政或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为,皆为非法:
〃(a)雇佣任何设施,计划,或技术进行欺骗;
〃(b)对重大事实进行不真实的报告或在制作报告时漏报能使报告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或
〃(c)在任何证券的买进和销售中,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任何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行为、活动或业务程序〃。
[注释3]: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节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去销售、处置、借贷、交换、改变、赠送、分发、提供,或装备或促成非法使用任何伪钞、假币、假合的、假证券,或其他伪造物件,或声称是、暗示、变造成这类伪造物件,为实行这类阴谋,将其置于任何邮局或官方保管人那儿作为邮件、其他物品或邮局发送的物品,或接收的物件,或明知邮局会根据物件上的指示、地址送达这类物件。〃
[注释4]: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3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在州际商业和对外商业中,以电报、无线电、电视能讯手段,传递为实现此阴谋所作的任何书面材料、符号、信号、图画或声音。〃
[注释5]:
《美国法典》标题18第371节规定: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对美国实施犯罪,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的共谋对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进行欺诈,且他们其中的一人或多人的行为有助于共谋的,每人得各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
(四)、伊文、博斯基股票丑闻
1988年11月1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 谢尔德宣布;经调查,证券经伊文 博斯基固一的时间内,利用了股票市场内情者所提供的情报,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发交易活动,谷攫暴利,触犯了法律,法庭判处没收其大法盈利5000万美元,并剥夺发交易权利终身。但博斯基一案并未至此了结,此条消息一出,迅速传遍华尔街的大街小巷它像颗重磅炸弹,震撼了与股票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各种人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律师、经纪作交易商以及千百万股票投资者。当时股票市场虽然已延续了约4年的牛市,却也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叫骂声,呼喊声夹杂『揉』合,宛然失去指挥的交响乐团演奏的杂『乱』乐章,作废交易凭证象雪睛一样在交易大厅内飞扬,牵动千万似的道一琼斯股票价格指数一路狂降,当日收盘时已跌43点,此后两天又跌了110多个点……
伊文 博斯基原来只是股票市场上无名小卒,1975在他的股份公司刚刚开业时,资产仅有70万美元,然而他在短短10时间内,通过采内幕交易非法欺诈的行为,获取暴利致使其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6亿美元,个人资产超过了2。3亿元,成为美国全部金融界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伊史 博斯基运用的主要投机手段就是内幕交易,比如,他从一个投资银行家那里获悉一家公司准备卖掉其五分之一的股票,他就能根据这条信息准确地预计到该公司将要被收购或兼并。一般说来,被兼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很快就会上涨。于是,他便马上以低价购进该公司的股票,随后又趁该公司被兼并后股价飞涨之机,迅速抛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一笔交易就可以净赚几千万美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伊文 博斯基平步青云之时,由于其经常采取那些惯用的手法获取不正当的利润,终因非法投机和证券欺诈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伊文 博斯基丑闻涉及的面相当广泛。在调重此案的过程中,先后有华它街证券行业各主要大公司的数十位高级投资家与经理人员相继被指控与本案有关,不少人被逮捕法办。内幕交易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中几乎无孔不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做过一次全面『性』调查,结果表明,在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成功的股权收购的事件中,几乎每家预计被收购的公司的股票价格都投资日的数同前,就开始飞涨,进此可见,内幕交易的陷阱有多深深,人们都往里钻。难怪有人见怪不怪的发出感叹:〃现在华尔街已不再是谁有罪的问题,而是谁无罪的问题了。
(1)分析伊文 博斯基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内涵已不再像最初那样简单了,它展现出新的特点,具体表现规模越来越大,仅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制裁的涉及几百万美元非法利润的内幕交易就有10多起;范围越来越广,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的进程,内幕交易也可以突破国界,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士这不单单是公司内部人员,而主要是指那些高级投资银行家,证券公司负责人、专职经纪人与交易商,甚至还有不少政治家和新闻界人士,有些红极一时的『政府』首脑也被卷进去。
(2)伊文 博斯基利用别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正当内幕交易行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为他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律师:投资顾问等内幕交易人员也因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也构成了内幕交易罪。
(3)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防止欺骗法》对于博斯基非法所得505000万美元予以没收,并以证券欺诈罪判处博斯基有期徒刑5年。
第二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对于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证券价格,意图拉高、或压低、或防止其变动,而加以人为『操』纵的行为。在证券市场,『操』纵人有意识地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影响市场行情,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转嫁风险,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法律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其目的便在于维护证券市场机能之健全,以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并保护证券投资人。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美国纽约股市突然每交易一次下降5至10美元的速度狂跌,这一天被称作〃黑『色』星期四〃,其点燃了美国股市崩溃和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导火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市场被『操』纵,大『操』纵者和机构投资者利用欺诈手段,人为地抬高股价,在其他投资公众跟进后悄悄抛出,致使股价狂跌,普通投资者损失惨重,至1932年,美国一些大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多倍,股市萧条,经济复苏乏力。经此一役,美国于1933年制定《证券法》、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即为其中之一。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款一般称之为反『操』纵条款,美国法上的反『操』纵条款主要见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