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聚奇塔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冲刺试题和解析-第1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51题
试题答案:D
第52题
试题答案:B
第53题
试题答案:A
第54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2: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及鉴别诊断;
    1.诊断
    根据病史分析(慢性过程、周期性发作及节律疼痛)可做出初步诊断,上消化道X线钡餐检查如见典型龛影或胃镜检查见到溃疡病灶,诊断确立。
    2.鉴别诊断
    (1)功能性消化不良:X线钡餐及胃镜完全正常或仅有轻度胃炎。
    (2)促胃液素瘤:属胰腺非β细胞瘤,能分泌大量促胃液素,半数为恶性。表现为过高胃酸分泌,水样腹泻,不典型部位的多发性溃疡,或反复发作的难治性消化性溃疡,易并发出血、穿孔,血清促胃液素水平明显增高。
    良性溃疡与恶性溃疡详见下表:
 

第55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7:结核性腹膜炎的临床表现;
    1.一般起病缓慢,症状较轻。临床表现多样化:结核毒血症常见,后期有营养不良,表现为消瘦,浮肿、舌炎、维生素A缺乏症等,常有持续性腹痛,当并发不完全性肠梗阻时,有阵发性腹痛,腹部扪诊有腹壁柔韧感,多数伴有腹水,为草黄色渗出液。粘连型及干酪型患者,常可在脐周扪及腹部肿块,表面不平,有结节感,此外常见腹泻,粪便呈糊样。
    2.粘连型肠结核常并发有肠梗阻,梗阻近端的肠段可发生急性穿孔,干酪型可并发肠瘘及腹内脓肿。
    3.并发症
    常见为肠梗阻(粘连型),梗阻近端肠可发生急性肠穿孔;干酪型患者可有肠瘘,并形成腹腔内脓肿。

第56题
试题答案:E
第57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2:急性肾小管坏死的病因、临床表现及鉴别诊断;
    1.病因
    肾缺血或肾毒性物质(包括药物性或色素性肾病如急性血管内溶血及横纹肌溶解)造成肾小管上皮细胞代谢障碍、上皮细胞坏死脱落等一系列改变。
    2.临床表现
    (1)起始期:主要为原发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如低血压、脓毒血症和肾毒素中毒等。此阶段尚未发生肾实质损伤,急性肾衰还可以预防。若原发病持续不能去除,则肾小管上皮发生明显损伤,肾小球滤过率下降,进入维持期。
    (2)维持期(少尿期):典型者约为1~2周,也可短至数天或长达6周。多数患者出现少尿(<400ml/d=,部分尿量>400ml/d称非少尿型急性肾衰,其多病情轻、预后好。无论是否出现少尿,随着肾功能减退,临床出现尿毒症的一系列表现:
    ①消化系统症状: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等,严重者可发生消化道出血。
    ②呼吸系统表现:极易感染,并可因容量负荷过重而出现咳嗽、气短、胸痛等。
    ③循环系统:由于容量负荷过重,可出现高血压及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表现;因电解质和酸中毒、贫血和毒素潴留,可表现各种心律失常和心肌病变。
    ④神经系统:可出现意识障碍、躁动、谵妄、抽搐、昏迷等脑病症状。
    ⑤血液系统:轻度贫血及出血倾向。
    ⑥感染及诱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⑦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和低钠血症较多见。低钙、高磷血症一般表现较轻。
    (3)恢复期:肾小球滤过率逐渐恢复,少尿型患者开始出现利尿,尿量增加,可高达3000~5000ml/d或更多,通常持续1~3周。一般肾小管功能相对比肾小球滤过率恢复地慢,常需数月,少数病人可终生遗留不同程度的肾脏结构和功能缺陷。
    3.鉴别诊断
    (1)与肾前性少尿鉴别:
    ①补液试验:若患者有血容量不足现象可做补液试验。即试用5%葡萄糖溶液200~250ml并注射呋塞米40~100mg后,如果血运一致恢复正常、尿量增加,则支持肾前性少尿的诊断。反之,则可能为肾实质性急性肾衰。
    ②血浆尿素氮与肌酐比值:正常为10:1~15:1。肾前性少尿时可高达20:1或更高,但应注意排除消化道出血及其他应激状态。当该比值<10:1~15:1时则应考虑急性肾小管坏死。
    ③尿液诊断指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