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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理性心理学在自认为证明心灵的单纯性之后,进一步证明灵魂的不朽性。其推论为:单纯体不会停止其存在的,因为它没有部分,因而没有多数性,故不能减少;不能减少,故不能损失,故不会消灭等等。
所谓灵魂(心灵)不灭,也即灵魂的永恒性、常住不变性。接下来按李质明的《康德述评》相关章节进行论述灵魂不灭的谬误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康德指出,实体属于现象领域,常住性才有客观的有效性。超出了经验,范畴就毫无意义,只是空洞的逻辑形式,就不能用来规定任何东西。康德针对坚持灵魂不灭的理性心理学家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请这些人证明:如果这个东西不是属于另外的东西的属性而存在,即作为主体而存在,那么,谁证明这个主体的存在是彻头彻尾常在的。就是说,主体之为主体,就在于它不再是别的东西的属性,既然不再是别的东西的属性,就不能有东西来规定它,说明它。既然它根本就不能具有任何属性,又从哪里来的常在性呢?也就是说,心灵作为绝对的主体,就是作为实体性的东西本身,因而也就是物自体,既然是物自体,就不在时间里,而常住性是属于时间的一种规定性,那么,它又哪里来证明常在性呢?
第二,请这些哲学家证明:这样的东西“既不能由它本身,也不能由任何自然界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这正是就常在性的本义来说的。常在性就是持久不变,就是不受自然界原因的影响,既没有发生,也没有消灭。那么,把心灵作为绝对主体,怎样能够证明它既没有发生又没有消灭呢?也就是说,心灵作为绝对主体即物自体既然已经存在在时间之外,怎样能说明它不生也不消灭呢?因为发生、消灭都以时间为前提,离开了时间,离开了现象,作为物自体,我们就不能证明发生和消灭。换句话说,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都包含的是先天综合命题,都是不能由其自身而能通过可能经验对象才能证明的。就是说,只有在现象领域里,通过时间关系才能证明。而思维主体自身提出的命题,只能是,“我是我”或“我=我”,即自我同一这种分析命题。因此,不能证明我作为实体是永恒的;要证明我作为实体是永恒的,这种综合命题需要有经验的内容,它只有在时间的范型里才有真实性。然而,心灵作为绝对实体又是在时间之外,这就不能提供经验的内容,也就绝不可能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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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心灵作为实体,它的永恒性不能由经验来证明
康德指出,如果说,灵魂作为实体,要推论出它的永恒性,那就只能在可能经验中才有效;而把灵魂作为物自体,超出一切可能经验时就无效。但是,我们的一切可能经验的主观条件是什么呢?就是我自己活着的时候,即活的生命。因为只有我活着,我才可能有经验,人都死了,还谈得上什么经验呢?因此,只有当我活着的时候,我才能证实灵魂的常在性(就是说,我活着,这本身就证明了我的灵魂没有死,是常在的。因为,我对我自己的灵魂就无所谓生或灭的问题,只要我活着,我的灵魂就不死的)。因为人的死亡就是全部经验的结束,我也就再也不可能以我的经验来正式灵魂的存在了。换句话说,除非灵魂不是经验对象,它就可以不用我的经验去证明;然而,既然不是经验的对象,我也就无从认识它的常在不变性了,因为我对它就没有任何的经验认识。这恰恰就是问题的所在——就是说,当人还是活着的时候,我虽然可以意识到我的灵魂没有离开,是不死的,常在的;然而,这对我毫无意义。因为人们之所以对灵魂“不死”感兴趣,乃是在生命结束之后,是不是还有我的不死的灵魂存在。然而,可惜这又不能有任何经验的有效证明。
那么人们为什么对死后的灵魂不死感兴趣呢?仅仅是由于人类的贪生怕死吗?康德不是这样看,关于来生的希望是处于人类本性的高贵性格,因为人类为完成其全部使命的能力决不以现世的东西所满足,从而产生了这种来世的希望。(这关系到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的“公设”问题,留于道德哲学再议。)
③心灵不灭的推理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我们承认心灵是单纯体,不包含多数性,因而不包含“外延的量”,故不因分解而消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假设它包含有构成它的现存在的能力的实在性的程度的“内强的量”,这种内强的量会通过“程度”的逐渐减少的衰退。所以,所谓单纯的实体即使不因分解而消失,也会因“衰退”而消灭。
三、第三谬误推理:人格性
这种谬误推论的三段论可表达为:
所谓人格,是凡在不同的时间内意识到自我的同一性者。
今心灵有此意识
故心灵是一人格
康德指出,外部对象的号数上(numerisch)的同一性的确是依赖于它们在时间中的“常在性”即“实体”范畴,但“我”在内感官中的号数上的同一性则是一切时间的前提。所以,自我意识的人格的同一性只不过是一个同义反复,即把“我的一切意识都是我的意识”稍为变换一下,变成“我在全部时间中的意识都是在时间中这同一个我的意识。”由此可见,灵魂的常在性即实体性并不是自我意识的号数上的同一性(人格性)的前提,相反,任何常在性或实体性都是以自我意识的号数上的同一性为前提的。
如果“我”在自己内感官中的号数上的同一性是一切时间的前提,那么我们可以说我在时间中或时间在我中。不过,如果把“我在时间中”不是理解为我的一切时间必须有“我”作逻辑上的前提,而是理解为“我”这个个别实体在时间中得到规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只有别人在他自己的时间中才能对我作这种规定,这时我的“我”的人格同一性就不可能了。所以,只有把自我意识的人格同一性看作我的一切思想中一贯的形成条件,才能在主体的一切变化中保持同一个“我”。
再比如说你如何知道昨天的心灵就是今天的心灵?固然昨天的思想可移交到今天,而且可以继续地转移下去,然而这仍不能证明心灵本身是同一的,因为这可能像弹性的球一样,当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时,把它的全部状态传至另一个球身上,另一个球虽然接受了这一球的全部状态,但并不能误认两者是同一个球。所以,心灵只是被假定的实体,而非实体性的东西,说心灵具有人格性是无法证明的。理性心理学是从“意识”的同一来证明心灵的人格性。这个所谓意识的同一,即上面讨论过的“我思”的“我”。然而这个“我思”的“我”只是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丝毫不涉及实存在的东西,根本无“人格性”可言。
四、第四谬误推理:观念性(心灵的外关系的观念性的谬误推理)
1。理性心理学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命题推出的第四谬误推理,就是我的一切知觉都只是主观的观念,引起这些观念的外部客体的实存是可疑的。康德说:“这种不确定性,我称之为外部现象的观念性,而这种观念性的学说,则称之为观念论。”这种观念论,康德将其划入经验的观念论。康德主张的是与此相反的经验的实在论。康德指出,时空的主观性或观念性完全不同于来自后天的感觉的主观性与观念性,它们是我们接受对象的先天的感性直观形式,所以对一切感觉直观的对象具有客观的效力,我们关于时空的知识因而也就具有了经验范围内的普遍必然有效性。
2。理性心理学把心灵看作是实体,同时把外感觉对象也看作是实体,因而发生心物交互的困难。因为心灵与物质是根本不同种类的实体,则心灵与物质如何发生关联?即我们如何能认识外界?例如笛卡尔说:心灵的根本性质是思维,物质的根本性质是广延,是则思维的心灵如何能认识广延的物质?结果必然流于怀疑论。他们认为:心灵是直接可以被知觉到的,故心灵的存在是不可疑的,如笛氏说:“我思故我在”便是。至于物质,则只能凭间接的推理来认知,即把我们的知觉看作为结果而推出作为此结果的原因的物质的存在。故这样认知的外物的存在只是间接的,因而是不确定的,可疑的,因为一个结果可能有许多原因,甚至我们的知觉可能遭受玩弄,譬如梦幻和错误的判断(例如把一条绳子看作一条蛇等),何尝不是知觉?所以外物的存在是可疑的。他们的推理过程如下:
凡其现存在(Dasein)只能作为既予知觉的原因而被推出者,只有可疑的实存在(Existenz);
今一切外现象的现存在,不能直接被知觉到,而只能作为既予知觉的原因而被推出;
故一切外感觉对象的现存在都是可疑的。
这种不确实性,康德称之为外现象的观念性,而这种观念性的学说,康德称之为观念论(Idealismus)。与此相较,其他主张外感觉对象有可能确实性的学说,则称为二元论(Dualism)。
凡主张外感觉对象的存在是独立自存的存在的,叫作“先验的实在论”。这种先验的实在论,由于心物关系的困难,必然会流于“经验的观念论”,而对外物的存在存可疑的态度,理由已如上述。但康德的主张与此刚刚相反:康德主张“经验的实在论”和“先验的观念论”(这在之前我们已经讲解过)。所谓“经验的实在论”是说:外感觉的经验对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无可怀疑的,但这种存在只是作为现象的存在,而不是作为独立自存的物自体的存在:外感觉的经验对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无可怀疑的,但这种存在只是作为现象的存在,而不是作为独立自存的物自体的存在;就是说,它们的存在是我们的先天条件所决定的,这些先天的条件便是感性的先天形式(空间和时间)及知性的先天形式(范畴)。一切外感觉对象,都是依据我们的先天形式而成立的,在这方面看,“经验的实在论”也就是“先验的观念论”。
依照经验的实在论,则心物关系的困难便可解决了。因为所谓“心”(心灵),并不是理性心理学家所谓的“实体”,而只是我们知识成立的最高统一的形式条件,是“实体”范畴的内在运用的产物,并不指示任何实存在;所谓“物”并不是独立自存于“心”之外的“物自体”,而只是现象。当现象被认识时,即客观的知识成立时,“心”便必然地被先行假定了,所以,所谓“心”与“物”是紧密地结合着的。事实上,心与物的结合,并不是两种不同东西的结合,而只是知识成立的整个形式结构的两方面。理性心理学家把现象看作物自体,故发生心物交互的困难。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假如经验是实在的,即外感觉对象(作为现象的)现存在是确实的,那么,梦幻和想象不也成了确实的了么?因为梦中的景象岂不是也存在于空间时间中,想象出来的东西如人头狮身的怪物等岂不都是表象?关于这一点,康德说“为了避免虚伪的假象的混淆,我们要谨守一个规则:‘凡依照经验的法则而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