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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显然并非如此。但是,海牙公约所附的海牙陆战法规就战争的法规和习惯而言体现了世界各国有义务遵守的习惯法,这在战前就已经是明白无误的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一点都是无可争辩的。
于是,总体战论在法律界的代言人又提出了另一种理由。他们宣称,帝国主义时代以前产生的海牙陆战法规这一战争法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过时,而且也已不适用了,就是说,这一习惯法已经无效了,于是,他们就各按战争的情况和自己的需要任意确定法规的哪些部分仍然有效,哪些部分已经无效。西德的法学家中,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最远的依然是克尼里姆。克尼里姆给这个问题抹上了一层悲观主义的色彩,说什么帝国主义的恐怖战争是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宣扬彻头彻尾的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说:“从学术上探讨那些已经成为问题的规章意义何在呢?实际上,这些规章不是已经消亡、或是注定要消亡的吗?或者就在这些规章行将消亡的情况下,我们倒在必要反过来为了去拯救那些与最后残存的人类文明相适应的国际法法规而进行斗争,使之适应这个总体战的环境吗?”只有依凭确定破坏和平罪有罪的新的国际法才能把人民从总体战的世界中解救出来。如果对于这主要的一点视而不见,那么在克尼里姆的疑问中最后提出的那种有关道德的虚伪呼吁必然是骗人的把戏。因为就所谓的战争法而言,凡是在具体牵涉到拯救传统的国际法的地方,克尼里姆一概避而不谈。他只是一味强调“我们今天的思想观念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随着技术的空前发达引起了战争方式的改变”,与之相适应,习惯法的准则也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这就是所有否定法律的人所主张的所谓“实际现状的标准力量”,直截了当地说,就是向“(帝国主义的)强权事实”投降。
克尼里姆对他所要说明的问题作了极为精确的表述。他说:“原则上讲,在遵守海牙陆战法规序言所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占领国是否有权利用被占领区的经济力量为其本国的利益,进而为满足其战争需要服务?是否允许占领国的公民、特别是工业家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或者说这种做法是根本不允许的,或者说只有在严格遵守已经成为疑问的海牙陆战法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等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他所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占领国有义务尽快重建和维持被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尽可能遵守各项国家法律(第四十三条);尊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得征用”(第四十六条);禁止掠夺(第四十七条);非为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地方当局或居民分派劳役和征用实物,并须与当地资源保持适当比例;不得迫使当地居民参加反对其本国的军事行动(第五十二条);没收权只限于国有的资产和国有的动产(第五十三条);禁止侵犯敌对国家的公共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等设施及其财物,占领国有义务妥善保管上述设施,并像享有用益权者那样使用这些设施(第五十五条)。当然,这些“老式”的条款对占领国迅速掠夺被占领区和“在占领国的工业家的帮助下”将当地的人力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据为己有是一种妨碍。
克尼里姆问道:“海牙陆战法规生效以后由于现代总体经济战争所带来的一些变动”是如此之大,难道还不足以使这些条款变得不再适用了吗?克尼里姆极不严肃地回答说:占领国可以破坏海牙陆战法规,可以利用被占领地区的经济力量为自己的战争需要服务,占领国的工业家(不管对他们有多大困难)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沃尔教授在为克尼里姆著作所写的《前言》中对法本化学工业公司的这个人物在道德问题上的敏感倍加赞扬,他同样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为理由,称“海牙陆战法规的骑士式的作战形式”已经过时。
克尼里姆在这条习惯(非)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宣称,以海牙陆战法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世界各大国之间进行现代经济战争应遵守的准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他并认为在审理曼施泰因案件的过程中,一位英国辩护律师在谈到强迫放逐问题时所说的话是值得深思的,这位英国律师说:“如果(在现代空战中)用杀人的办法来消灭平民的劳动力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那么,使用和利用被占领地区的人的劳动力,也就不能说是不符合国际法的。”他们不反对英美空军在进行空战时所采用的违反国际法的方法,这是一个帝国主义集团企图援引另一个帝国主义集团的违法行为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好一种“维护”国际法的真正人道主义形式!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实例充分表明了,海牙陆战法规作战规定过时论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只要各个国家不对广泛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国际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议,尤其是不对其中的战争法的继续发展达成积极的协议,例如在1949 年的四个红十字会协定中所出现的情况那样,那么,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国际法以及符合习惯法不断发展的作战规定就必然会遭受失败。但是,只要世界上还会发生诸如此类的战争,那么就国际法而言,始终会在战争的进行中涉及进步的人道化的问题,而对新技术的适应以及对总体战的侵略思想的适应终究只能通过国际法来加强抵制。
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他们还提出了另一个为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进行辩解的理由,企图完全摈弃国际法关于战争法规与习惯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是,每当纳粹帝国完全征服一个国家或并吞一个国家,有关地区都应被看成为德国的一个部分。凡是以此托词为1939 年9 月1 日以后德国所占领的地区进行的辩解,特别是对波兰所作的辩解均遭到了法庭的驳斥。法庭授引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说:“只要还有一支盟国的军队坚守阵地,并力图为真正的主人夺回被侵占的地区”,那就谈不上征服。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征服是一场侵略战争的结果、即是一种违犯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如果征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非法的并吞,那么征服之说在今天是否还有其根据呢?法庭把这个本来不难回答的问题搁置在一边。所以,法庭对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所进行的斗争意义未作充分考虑,而且对这些抵抗运动所拥有的权威性的核心力量——不管它是在国内还是处于流亡之中——也都视而不见。在这种观点指导下的克尼里姆甚至也认为,“过早地”并吞波兰是违反国际法的,而又不无直接联系地无视当地人民的普遍反抗,主张把单纯的“游击战”、“外籍军队”、“地下政府”的形成等都当作有碍于并吞的因素而从原则上加以消除。
而当以上所作的种种辩解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战犯的辩护律师就又提出了一整套旨在使战犯免受刑罚的辩护理由和减刑理由。为了揭露这些理由的实质,以说明它们不值一驳,至少应对其中几个论点作进一步的简要说明。
国家紧急状态或所谓的“军事上的必要性”,这是军国主义分子为自己辩解时乐于使用的辩护理由。因为这两点比较容易被他们任意发挥。鉴于这种情况,完全应当强调指出海牙陆战法规前言中的所谓马尔滕斯附带条款。在这一附带条款中提到了条约缔结各方均抱有这样的愿望,即“在军事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轻战争的痛苦”。在进行战争的时候,允许由于某些“军事上的必要性”而从根本上否定正常的战争规则,是一种完全可能的现实。否定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是对防止战争的斗争无益的。但是,决不能允许把因为某种极其紧急的情况而不得不接受的、但需严加限制的特殊例外按照老牌军国主义的公式变为一种通用的规则:“战争的理由先于战争的规矩”,
也就是说,军事上的必要性先于战争的法规。正如国际法学家施特鲁普正确指出的那样:“这样就可能以某一法规的施行与‘军事上的必要性’相矛盾为理由而将所有的法律条文宣布无效。”只有当国家的独立和存在受到战争的直接威胁而违犯国际法是唯一的军事出路时,并且使之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才能作为例外情况允许违反战争规则。因此,国际军事法庭有理由拒绝把对挪威的袭击理解为由于军事上的必要性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因为可以证明,这一袭击是德国军事人员为了“夺取根据地”和“改善自己的战略、战术地位”经过数月之久所拟订的一项预谋计划,而在实施这一计划的时候,德军是以吉斯林凭空捏造的借口——盟国计划占领挪威——为根据的。
克尼里姆的论点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他认为,在开始袭击苏联以前,凯特尔将军于1941 年5 月13 日遵照希特勒的指示下达的《巴巴罗萨管辖权》和其他若干指令命令部队“非正规部队应在战斗中或在逃跑时予以无情歼灭。。敌方平民对德国武装力量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的其他攻击,应就地采取最严厉的手段进行镇压,直至把袭击者消灭为止”,并严禁以日后提交法庭审判为由“保留嫌疑犯”,克尼里姆认为,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被人滥用,但只要“在紧急情况下为军事上所必要的,也就能为国际法所允许”。曾被施特鲁普谴责过的企图以军事上的必要性这一附带条款为理由而将全部国际法化为乌有的做法,成为了克尼里姆荒谬的论点的典型的例子。
另外,常常充作所谓的辩护理由而为辩护者所滥用的还有报复的托辞。一般地说,作为报复措施而采取的某种违法的战争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是被允许的,尤其是在敌方已经违反了战争规则的情况下,报复可以作为迫使进行违法战争的敌方就范的一种手段。这里所涉及的几乎一向只是通过习惯法而很少通过协议来加以调节的内容。越轨行为和滥用权利的其他种种形式因此而可以被称为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所以,在纽伦堡诉讼中报复权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广被援用。如果报复成为进行战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就会形成劳特帕赫特所说的那种极为严重的犯罪,他谴责这种现象说:“报复不再是保证合法进行战争的一种手段,而成了一种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恣意践踏战争法基本准则的有效手段。”报复权利“给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披上了一件舒适的合法外衣”。所以,为受到控告的法西斯分子进行辩护的这一理由事实上也就成了继续为枪杀人质、破坏村镇、强迫迁移制造真空地区以及为法西斯分子推行的“焦土”政策进行辩护的借口。
克尼里姆企图求助报复权利作为辩护理由,抹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杀害人质罪行的规定,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当然,克尼里姆无法否认,在扣押人质时(如在进行一切报复行为时一样),如果这是国际法所允许的,那么在有关居民与那些遭受惩罚而通常是无辜的受害者之间必然存着某种牵连。但是,他认为,这种牵连的构成并不仅仅以活动的现场为依据,而且根据人质与“某一集团的从属关系”也可以构成牵连。这样,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