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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ium,约前336—前264)开始在一处有画廊(stoa)的地方讲学,故人们称其学派为斯多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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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95
但可以有善,而真正的善则是个人的德行。
这样一种萦回于乱世中个体生存意义问题的伦理哲学似与社会学的关怀没有关系。的确,斯多葛学派不会产生与《理想国》、《政治学》相应的著作,但该学派所提出的众生平等观点、世界主义及自然法思想,似如一条条连线,将其独善其身的自足的个人与世界历史的进程连接了起来,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多葛主义扩展了社会学的视野,丰富了社会思想的传统。
(1)众生平等观 古典时代希腊思想建立在“人类生而不平等”以及“个人注定要过城邦生活”等假设之上。亚历山大帝国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与文化同存于广大的疆域内、并受治于同一个政治权威的现实,使这些假设变得陈腐不堪,并促成了斯多葛的众生平等思想。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人与(城邦)公民是同义词;而在斯多葛派那里,人的概念已成为人类概念。人秉有一种内在的“社会冲动”
,按其本性决非仅是一个“政治的动物”
,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古典思想的教义之一,即把人分成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的教义。伴随这种新的人类学思想出现了世界共同体的概念,在这共同体中,人人都能参与其事务,而不论他在权力、声望及财富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在自然面前,既无希腊人也无野蛮人;既无主人也无奴隶,只有彼此平等的人。
(2)自然法 众生所以平等,乃是因为人人皆为自然之子,皆秉有一份自然本性。人是自然大宇宙中的小宇宙,是大宇宙神圣火焰飞溅出来的一朵火花,故“个人的本性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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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西方社会思想史
普遍本性的一部分。“
①在斯多葛派看来人性的自然不在于感性,而在于理性。塞涅卡(L。
Seneca,2—65)说人身上最好的东西是理性,“人由于理性力超越动物,并且与神相齐。”
②斯多葛派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就把内省(精神)提升为普遍性概念,遂沟通了自足的个人与世界进程的联系。
自足的个人并非放弃其对同胞、社会的职责的独善其身者,而是顺应自然,“率性而行”者;“依自然而生活,也就是依道德而生活,”
③即依天道、最高的秩序而生活,如此便由人道(理性)体现了天道,确切地说,人道(自然)与天道(自然)实为同一个道:理性(此即《中庸》上说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黑格尔指出,“自然在斯多葛派那里也就是逻各斯:规定着的理性,是主宰的、统治的、产生的、弥漫一切的、作为一切自然形态——自然形态被认作逻各斯的产物——的本原的实体和动力。”
④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而处处寓于所有人头脑中的神圣的理性是不分国别或种族的。因而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它并非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非由任何个别的立法者所制定或所编纂的法律,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与古典的教义不同,斯多葛派认为,人不只负有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更负有对世界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182页。
②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1页。
③芝诺语,转引自《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215页。
④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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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16
共同体的忠诚;一方面,他是国家的成员,这一点决定了他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他要服从自然的法则。换言之,个人隶属于两种不同秩序:(并不必然合理的)政治秩序和(必然合理的)道德秩序。政治秩序固然并非总是反自然的,但它决非是令人向往的。纷纷不已的党争,僭主的心血来潮,市场及政治的自发力量,使人对政治产生恐惧、不定及无助感;历史走着自己的路,似乎丝毫不受人力的影响,人甚至连正在进行的过程是什么也浑然不知。这就难怪斯多葛派及其他许多哲学家倾向于对现存政治结构持一种疏离态度,退回内心世界,专注于伦理的关怀。或是追求不为物役、不为情牵,在世事无常的流转中咬定青山、自作主宰的内圣境界;或是推广其众生平等之仁心于宇宙之内,以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
(3)世界主义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正是基于上述的自然人性论提出的。既然理性是人类的共同本质,整个人类的生活便具有了共同的基础,“也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法律,这样,我们就是同类公民了,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国家。”
①惟因人性相通,所以人类权利平等,遂产生大同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个大同世界中,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仁爱的天职;同一个普遍理性支配着每一个人,使他们自觉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奥勒留。安敦尼曾这样表达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情怀,“就我是安敦尼来说,我的城邦
①奥勒留。安敦尼(M。
Aulius
Antonious,120—180)语,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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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土就是罗马;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城邦和国土就是这个世界。“
①总之,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鼓荡着哲学家们大同社会理想的想象力的正是大一统社会取代城邦制狭小社会的历史趋势。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政治观与世界公民论反映并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形,故能得到实际政治的运用。罗马帝国的建立,使世界法与世界公民思想成为政治的现实。
“四海之内皆兄弟”
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罗马斯多葛主义的社会思想A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其主要取径有两条,其一,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其二,它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当然还包括罗马法的编纂者)
;后者的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就法的情况而言,从古典希腊思想中汲取灵感的罗马斯多葛派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并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罗马斯多葛派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
①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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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36
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在这两个方面,斯多葛主义的人性(平等)概念和自然法概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罗马法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指出: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试图废止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容许的,而想要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法律,而在雅典又立一项法律;也不会今天是一种法律,而明天又是另一种法律。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
①
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他似乎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引导他注意被斯多葛正统所放弃的实定法问题。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萨宾(Sabine)认为,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它是罗马思想的贡献,而在希腊思想中尚无与之相似的观念。
②事实的确如此,罗马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几乎无一不模仿希腊,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14页。
②参阅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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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方社会思想史
而在政治、法律方面却有真正伟大的创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
①这主要指罗马法,按西方学者的共同见解,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及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②
罗马法的遗产是多方面的,就我们的兴趣而言,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有明显的划分;国家与社会亦有所区别;主权国家则成为法律的制定者。第二,法人观念。罗马思想既不接受柏拉图的有机体论,认为个人已被国家所吸收,只有通过国家才有个人的存在;也不赞同伊壁鸠鲁的观点,认为国家非人民生活所必需,个人离群索居仍可生存。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这种规定个人与国家的公法观念,以及独立主权者(法人)
具有固有权利的观念,在希腊思想中并无地位。
希腊的国家观念不是基于国家主权与人民的关系,而是基于个人与社区的关系;权力的最后所在,也是在于法律而不是在于个人。第三,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把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
①李约瑟:《四海之内》中译本,第13页。
②参阅同上,第56页;德尔马(C。
Delmas)
:《欧洲文明》中译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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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6
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这纯属罗马人的发明。罗马人甚至将宗教崇拜亦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崇拜者对天神履行一定义务并举行一定仪式,由此换取天神对他们的庇佑与其它好处。
(2)道德哲学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