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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附释: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
然后依照以前经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所谓证明,证实意志是自由的,并主张以上这些东西只有根据自由的意志才能说明。
但是与其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事实而对它不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意志和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已如上述(第2节)。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已经指出①,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
我感到愈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我希望如此),因为,正如在上述那书中(第367节附释)②所指出,再没有一门哲学科学象精神学即通常所称的心理学这样被忽视,这样不象样的。
导论、本节和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都是上述那些前提的成果;此外,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来想象它们。每个人将首先在自身中发现,他能够从任何一个东西中抽象出来,因此他同样能够规定自己,以其本身努力在自身中设定一切内容;同样,其他种种详细规定,也都在自我意识中对他示以范例。
补充(自由,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关于意志的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
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482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4节。——拉松版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关于意志和思维的关系,必须指出下列各点。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但是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人一方面是思维,另一方面是意志,他一个口袋装着思维,另一个口袋装着意志,因为这是一种不实在的想法。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维和意志的这个区别可以这样来说明:在我思考某一对象时,我就把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和直接是我的东西。其实,只有在思维中我才在我自己那里,我只有理解对象才能洞察对象,对象不再与我对立,而我已把对象本身所特有而跟我对立的东西夺取过来了。正如亚当对夏娃所说:你是我的肉中之肉,我的骨中之骨①,同样,精神也说,这是我的精神中的精神,那异己的东西已消失了。每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是对它进行思维。自我就是思维,同时也就是普遍物。当我说我的时候,我把其中的一切特殊性,如性格、天赋、见识、年龄等都放弃了。我完全是空洞的、点状的、简单的,但仍在这种简单性中活动着。
①《旧约全书》,创世纪,第2章,第22节和第23节。——译者
形形色色的世界图景摆在我的面前;我面对着它;在我这个理论态度中我扬弃了对立,而把这一内容变成我的。当我知道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便在这个世界中得其所哉,当我理解到它的时候,那就更其如此了。以上就是理论的态度。
反之,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
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以上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现在应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这与另一种看法,认为两者是分离的,完全相反。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动物按本能而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所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同样,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被思考的东西的内容固然具有存在的东西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的,即通过我们的活动而被设定的。所以这些区别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在任何活动中,无论在思维或意志中,都可找到这两个环节。
第5节
意志包含(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八五八书房。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附释有些人把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官能,把它跟意志分离而作为另一个独特的官能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志是有害的。
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关于这一点,我们谈到同一论题时还要反复指出。
在本节中所规定的只是意志的一个方面,即我从我在自身中所发见的或设定的每一个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即我从一切内容中犹之从界限中的越出逃遁。如果意志的自我规定仅在于此,或观念把这一方面本身看作自由而予以坚持,那末这就是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
这是提高到现实形态和激情的那空虚的自由;当它还停留在纯粹理论上的时候,它在宗教方面的形态就成为印度的纯沉思的狂热,但当它转向现实应用的时候,它在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形态就变为破坏一切现存社会秩序的狂热,变为对某种秩序有嫌疑的个人加以铲除,以及对企图重整旗鼓的任何一个组织加以消灭①。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才感觉到它自己的定在。
诚然,这种意志以为自己是希求某种肯定的状态,例如普遍平等或普遍宗教生活的状态,但是事实上它并不想望这种状态成为肯定的现实,因为这种现实会马上带来某种秩序,即制度和个人的特殊化。对否定自由的自我意识正是从特殊化和客观规定的消灭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否定的自由所想望的其本身不外是抽象的观念,至于使这种观念实现的只能是破坏性的怒涛。
补充(抽象的自由)
意志这个要素所含有的是: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惟有人才能抛弃一切,甚至包括他的生命在内,因为人能自杀。动物则不然,动物始终只是消极的,置身于异己的规定中,并且只使自己习惯于这种规定而已。
①参阅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绝对自由和恐怖(见哲学丛书,第114卷,第378页以下)。——拉松版
人是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这种否定的自由或理智的自由是片面的,但是这种片面性始终包含着一个本质的规定,所以不该把它抛弃。不过理智有缺点,即它把片面的规定上升为唯一最高的规定。在历史上自由的这种形式屡见不鲜。例如,印度人认为至高无上的境界是:坚执与自己单纯同一的那朴素的知识;停留在他内心生活的这种虚无的空间,正如在纯直观中的光是无色的一样;摒绝生活上的活动、一切目的、一切想象,这样人就成为婆罗门。有限的人和婆罗门之间再没有什么区别了,更确切些说,每一种差别都在这一普遍性中消失了。自由的这种形式在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的积极狂热中,有更具体的表现。例如,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就属于此。
当时一切才能方面和权威方面的区别,看来都被废除了。
这一个时期是以战颤、震惊①、势不两立,来对抗每个特殊物。因为狂热所希求的是抽象的东西,而不是任何有组织的东西,所以一看到差别出现,就感到这些差别违反了自己的无规定性而加以毁灭。因此之故,法国的革命人士把他们自己所建成的制度重新摧毁了,因为每种制度都跟平等这一抽象的自我意识背道而驰。
①Erziterung〔战颤〕、Erbeben〔震惊〕恐系Erbiterung〔激怒〕、Erheben〔奋起〕之误。——拉松版
第6节
(乙)同时,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现在进一步谈,这种内容或者是自然所给与,或者是从精神的概念中产生出来的。
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
附释:这第二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