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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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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的空间充实或时间充实,则纯空间和时间等等,也。。。。。

    都可以当作量的例子。

    附释:数学里通常将大小界说为可增可减之物的说法,初。。

    看起来较之本节所提出的对于这一概念的规定,似乎是更为明晰而较可赞许。但细加考察,在假定和表象的形式下,它包含有与仅用逻辑发展的方法所达到的量的概念相同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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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第一部 逻辑学

    论。换言之,当我们说大小的概念在于可增可减时,这就恰好说明大小(或正确点说,量)与质不同,它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特定事物的质或存在。至于上面所提及的通常关于量的界说的缺点,细加考察乃在于增减只是量的另一说法。这样一来,量就会只是一般的可变化者。但须知,质也是可变化的,而上面所说的量与质的区别,就在于量有增加或者减少。就是由于这种差别,无论量。。

    向增的一方面或向减的一方面变化,事情仍保持它原来那样的存在。

    还有一点这里必须注意的,即在哲学里我们并不仅仅寻求表面上不错的界说,更不仅仅寻求由想象的意识直接感到可以赞许的界说,而是要寻求验证可靠的界说,这些界说的。。。。

    内容,不仅是假定为一种现成给予的东西,而且要认识到在自由思想中有其根据,因而同时是在其自身内有其根据的。

    现在试应用这一观点来讨论量的问题,无论数学里通常对于量的界说如何不错,如何直接自明,但它仍未能满足这样一种要求,即要求知道在何种限度内这一特殊思想(量的概念)

    是以普遍的思想为根据,因而具有必然性。此外尚另有一种困难,如果量的概念不是通过思想的中介得到的,只是直接从表象里接受过来的,则我们便易陷于夸张它的效用的范围,甚至于将它提高到绝对范畴的地位。事实上实有陷于这种观点的情形,例如认为只有那些可以容许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是严密的科学的看法,就是这样。于是,前面(98附。。C释)所提到的那种以片面抽象的知性范畴代替具体理念的坏形而上学就又在这里出现了。

    如果类似自由、法律、道德,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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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存在论132

    至上帝本身这样的对象,因为无法衡量,不可计算,不能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都被认作非严密的知识所能达到,于是我们只好以模糊的表象为满足,而让它们的较详细特殊的内容,听任每一个人的高兴,加以任意的揣测或玄想,这对于我们的认识会有不少害处。这种理论对于实际生活的恶劣影响,也可以立即看出。仔细看来,这里所说的极端的数学观点,将逻辑理念的一个特殊阶段,即量的概念,认作与逻辑理念本身为同一的东西,这种观点不是别的,正是唯物论的。。。

    观点。这样的唯物论,在科学思想史里,特别在十八世纪中叶以来的法国,得到了充分的确认。

    在这种抽象的物质里,诚然是有形式的,不过形式只是一外在的、不相干的规定罢了。

    这里所提出的说法,将会大大地被误解,如果有人以为这种说法,会损害数学的尊严,或由于指出量仅是一外在的不相干的范畴,便以为会使懒惰和肤浅的求知者得以妄自宽解,说我们对于量的规定可以置之不理,或我们至少用不着加以精密的研究。无论如何,量是理念的一个阶段,因此它也有它的正当地位,首先作为逻辑的范畴,其次在对象的世界里,在自然界以及精神界,均有其正当地位。但这里也立即表现出一种区别,即量的概念在自然界的对象里与在精神界的对象里,并没有同等的重要性。在自然界里量是理念在它的“异在”和“外在”的形式中,因此比起在精神界或自由的内心界里,量也具有较大的重要性。我们诚然也用量的观点观察精神的内容,但立即可以明白看见,当我们说上帝是三位一体时,这里三这个数字比起我们考察空间的三度或三角形的三边,说三角形的基本特性是三条线所规定的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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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第一部 逻辑学

    具有远较低级的意义。而且即使在自然界之内,量的概念也有较大或较小的重要性之别。在无机的自然里,较之在有机的自然里,量可以说是占据一较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无机的自然之内,我们也可以区别机械的范围和狭义物理学的与化学的范围,而发现量在两者之间也有不同的重要性。力学乃公认为最不能缺少数学帮助的科学,在力学里如果没有数学的计算,真可说寸步不能行。因此,力学常被认为仅次于数学的最严密的科学。这种看法又使我们须得重新谨记着上面因唯物论与极端的数学观点相符合而提出的警告。总结上面所说的一切,为了寻求严密彻底的科学知识计,我们必须指出,象经常出现的那种仅在量的规定里去寻求事物的一切区别和一切性质的办法,乃是一个最有害的成见。无疑地,关于量的规定性精神较多于自然,动物较多于植物,但是如果我们以求得这类较多或较少的量的知识为满足,不进而去掌握它们特有的规定性,这里首先是质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对于这些对象和其区别所在的了解,也就异常之少。

    10C就量在它的直接自身联系中来说,或者就量为通过引力所设定的自身同一的规定来说,便是连续的量;就量所包含。。。。

    的一的另一规定来说,便是分离的量。但连续的量也同样是。。。。。

    分离的,因为它只是多的连续;而分离的量也同样是连续的,。

    因为它的连续性就是作为许多一的同一或统一的“一”。。。。。

    〔说明〕(一)因此连续的和分离的大小必不可视作两种。。

    不同的大小,好象其一的规定并不属于其他似的;反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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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存在论332

    者的区别仅在于对同一个整体,我们有时从它的这一规定,有。。。。。

    时又从它的另一规定去加以说明。

    (二)关于空间、时间、或物质的两种矛盾说法(Antinomie)

    ,认它们为可以无限分割,还是认它们为绝不可分割的“一”

    〔或单位〕所构成,这不过是有时持量为连续的,有时持量为分离的看法罢了。如果我们假设空间、时间等等仅具有连续的量的规定,它们便可以分割至无穷;如果我们假设它们仅具有分离的量的规定,它。。。。。

    们本身便是已经分割了的,都是由不可分割的“一”〔或单。。。

    位〕所构成的。两说都同样是片面的。

    附释:量作为自为存在发展的最近结果,包含着自为存在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斥力和引力,作为它自身的两个理想环节,因此量便既是连续的,又是分离的。两个环节中的每一环节都包含另一环节于自身内,因此既没有只是连续的量,也没有只是分离的量。我们也可以说两者是两种特殊的彼此互相反对的量;但这只是我们抽象反思的结果,我们的反思在观察特定的量时,对于那不可分的统一的量的概念,有时单看它所包含的这一成分,有时又单看它所包含的另一成分。譬如,我们可以说,这间屋子所占的空间为一连续的量,而集合在屋子内的一百人为分离的量。但那屋子的空间却同时是连续的又是分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空间点,并且可以将空间加以区分,譬如,将它分成某种长度,若干尺若干寸等,这种做法只有在空间潜在地也是分离的这前提之下,才。。。

    是可能的。在另一方面,同样,那由一百人构成的分离之量同时也是连续的,而其连续性乃基于人所共同的东西,即人的类性,这类性贯穿于所有的个人,并将他们彼此联系起来。

…… 265

    432第一部 逻辑学

    (b)定量(Quantum)

    101C量本质上具有排他的规定性,具有这种排他性的量就是定量,或有一定限度的量。。。附释:定量是量中的定在,纯量则相当于存在,而下面。。。。

    即将讨论的程度则相当于自为存在。由纯量进展到定量的详。。。。

    细步骤,是以这样的情形为根据,即在纯量里连续性与分离性的区别,最初只是潜在着的,反之,在定量里,两者的区别便明显地确立起来了。所以现在,量一般地是表现为有区别的或受限制的。但这样一来,定量也就同时分裂为许多数目不确定的单位的量或特定的量。每一特定的量,由于它与其他的特定的量有区别,各自形成一单位,但从另一方面看来,这种特定的量所形成的单位仍然是多。于是定量便被规定为数。

    102C在数里,定量达到它的发展和完善的规定性。数包含着。

    “一”

    ,作为它的要素,因而就包含着两个质的环节在自身内:从它的分离的环节来看为数目,从它的连续的环节来看为单。。。

    位。。〔说明〕在算术里各种计算方法常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数的。。。。

    偶然方式。如果这些计算方法也具有必然性,且具有可理解的意义的话,则必须基于一个原则,而这原则只能在数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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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存在论532

    念本身所含的规定中去寻求。兹试将此种原则略加揭示:数的概念的规定即是数目和单位,而数本身则是数目和单位二。。。。。

    者的统一。但单位如果应用在经验的数上,则仅是指这些数的相等。所以各种计算方法的原则必须将数目放在单位与数。。

    目的比例关系上,而求出两者的相等。

    多数的一或数本身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因此由数得出的单位,一般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凑合。所以计算(。。Rechnen)实即是计数(Zahle)。

    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的区别,只在于所合B                                   。。

    计的数的性质不同,决定数的性质的原则就是单位和数目的规定。

    计数是形成一般的数的最初方法,就是把任意多的。。。

    “一”合在一起。但作为一种计算方法却是把那些已经是数,。。

    而不再是单纯的“一”那样的东西合计在一起。

    第一,数是直接的,和最初完全不确定的一般的数,因。。。。。

    此一般是不相等的。这些数的合计或计数就是加法。。。

    第二,计数的另一种规定是:数一般都是相等的,因此。。。。。

    它们便形成一个单位,于是我们便得到当前这些单位的数目;。。。。。。

    对于这种数加以计算便是乘法,在相乘的过程里,不论数目。。

    和单位的规定如何分配于两个数或两个因素,不论以哪一数为数目,或以哪一数为单位,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最后,计数的第三种规定性是数目和单位的相等。这样确定的数的合计就是自乘,首先是自乘到二次方。

    (求一个数。。。

    的高次方,就是这个数的连续自乘,这种自乘是有公式的,可以重复进行到不定多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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