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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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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p。

    Ath。)121页。

    ②雅典成例:政治控案倘使不能获得陪审群众五分之一的票数,则不仅控案不能成立,原检举人须罚款一千特拉赫马,并剥夺以后的检举权(参看迈耶和旭曼:《雅典司法程序》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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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53

    的公民,要是没有津贴,就难于出席公民大会。如果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种津贴,则负担势必落到贵要阶级身上。于是当局便假手恶劣的法庭实行苛罚或没收私财,并举办财产税等方法,聚敛所需的款项;这些措施在往昔业已引起了许多内讧,由是颠覆了许多平民政体。因此,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①。公众法庭召开的日数倘使有所限制,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利益。第一,富户不必再顾虑出席津贴的巨大支出——这种顾虑,在规定只有穷公民可领津贴,富户不得同样支给的城邦中特别严重;第二,富人们本来不能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现在法庭开审既为日无多,就不难抽暇参加,这样每一案件就都可获得较好的审判。反之,要是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不要让平民英雄们以公费取悦于群众。他们习惯于把任何羡余分配给群众,而群众一经受领这种叙项,他们跟着就要求更多的分配。用这种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水于漏卮②。可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勿使一邦的群众陷入赤贫的困境。贫困导致平民政体的各种缺点。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保证人民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这些打算应照顾到所有各个部分(阶级)

    ,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或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把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济助贫民。理想的趸数必须是足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403页,说雅典公众法庭除节日和凶日外,时常开庭。

    ②赖契和希那得文:《希腊古谚》卷二161:“愚昧的挥霍犹如注水于漏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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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每一穷人购置一块耕地;倘使积储还不充分,也该使所济助的款项可能用以从事商贩或开始务农。如果这样的济助不能对全邦贫民同时发放,可以依部族或其它区分挨次地分批发放。又,富室仍该贡献其资财于城邦,以供贫民参加某些必不可缺席的公民大会的津贴,为酬答富室的这种贡献,同时就豁免他们各种无补于实际的公益捐款①。迦太基政府就因为施行这些性质的政策,一向受到人民的爱护。他们经常从平民群众间抽出一些人遣送到附属城市,让他们在那里得以致富②。

    贵族阶级中心存博济、胸襟开朗的人们也可尽力帮助贫民谋生——各人可以分别照顾一组贫民,在这组内的贫民从他那里领取资金来从事某一种行业。就济贫而言,大家可以效法塔兰顿人;那里的富室一般都让贫户利用他们的产业③,因此他们都能得到平民的好感④。又,塔兰顿人把所有的行政机构分成两类——其一,所有人员都由选举任用,另一类都由拈阄充任——这后一类机构平民就可轮流供职,而那些出于选举的执事仍能保证较好的统治和稳定的秩序。要是把每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分成两类——一类由选举另一类由拈阄任用——也可得到同样的效果。

    ①卷五章八18及注。

    ②参看卷二章十一。

    ③参看卷二章五21—财产应私有而公用。

    ④参看35—37。塔兰顿人财产济助众人的习俗盖出于其斯巴达移民的祖风。

    36—所说救济事业,无论由公共举办或由私人解囊,应使贫民都能因而自立这论旨,在希腊古籍中不易检取实例。

    《雅典政制》章四十九,曾记有年老多病者日给两奥布尔的专律;这些措施仅仅以救济为主,缺乏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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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六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置,由这些说明,我们已不难推想,寡头政体应该怎样建置了。凭两种政体的对反性,我们就可设计同各种平民政体相应的各种寡头结构。第一种,各部分势力适当地平衡了的最好的寡头政体[相应于第一种最好的平民政体],是密切地接近于所谓“共和政体”的①。这一类的寡头政体,应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

    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员则限于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入籍而取得政治权利;这样使大多数群众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就可以超过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凡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须注意到他们应该是群众中较好的部分(阶级)。

    寡头政体的次一品种的建置约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的资格则稍稍提高。依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末一种寡头政体便相应于极端平民政体。这一种寡头政体业已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就密切地相近于僭主政体了;这既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就时时有倾覆之虞而需要高度提防了。健壮的体格尽可经历霜露。坚固合式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和水手为之驾驶,虽遇惊涛骇浪也不致于沉没。至于一个

    ①“由对反姓”

    而论政体,最好的寡头政体应对反于最劣的平民政体,但以下跟着举示“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密切地接近于共和政体的)

    “最好的平民政体”两品种,实际不是两个完全的“对反”而只是两个“相应”的政体。第一种(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共和政体之别,参看卷四章五39、章十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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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弱的人或一艘构造不良而又驾驶失人的船便受不了轻微的风险。就政体而言恰好也是这样;最恶劣的政体就最不容易防护。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同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正好相反;平民政体所赖以保全的因素通常就在于人口众多。

    寡头政体显然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寻求其维持的方法,这就在于[以品质为本]建树良好的组织。

    章七  有如人民(群众)

    的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佣工,战斗队伍(武力)也分为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凡境内川原适宜于骑乒战斗的城邦,可以建成雄强的寡头政体;住在这种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为之守御,只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能蕃育马匹以供骑乘。

    凡境内丘陵适宜于重装步兵队的城邦,倘若组成次一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合乎自然的;披甲持盾的士兵一般毋宁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①。轻装部队和海军[都从平民群众中征召入伍,]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轻装部队和海军要是人数特别多,如遇内讧,他们常能挫败寡头势力。

    补救的方法可以依从某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他们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发生内战时,群众所以能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是由于轻装兵利于运动,捷于聚散,他们就依仗其灵活击破了骑队和重武兵的严阵。寡头城邦倘使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就无异为自己预先埋伏了一支敌兵。

    [所以,兵役的征召和教练制度应该有所变更。

    ]兵

    ①通论社会、军事和政治间相关之处,已见于卷四章三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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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年龄要分成高低两等,在低役龄期间,富室子弟应[同贫民子弟一样]练习轻武器和轻装活动。这样,当他们到达高役龄期间,实际上也就熟悉了轻装战斗①。

    寡头政体可以有多种方法使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统治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曾经涉及的②一个途径是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登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列举为另一途径的示例,凡本来属于贱业(工匠和商贩)

    ,不操手艺若干年后,就可获得参预公务的权利③。

    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途径,是不管人们当时是否已具备参预公务的资格,就依其才能分别编录于任用的预备名册。

    对必须由十足公民充任的最重要的职官,应使负担某些公益义务(捐输)。这样,平民就自然不抱高官显职的奢望,他们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要支付这么多的代价,也就认为无可妒羡了。

    这些显官在莅任那一天,还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又当奠立一些公共建筑。

    人民既于此能同享快乐,又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着酬神的点缀和堂皇的坊塔(建筑)

    ,自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这些贵要人物把自己的钱财作成世代的纪念也应志得意满了。但遍观当今寡头们

    ①骑兵和重装兵因乘骑和甲胄非贫民所能置办,自然全属富室寡头势力。

    倘若寡头方面一部分子弟参加并熟习轻装兵种,则在发生内战时,寡头阵营用三个兵种的联合力量出战,虽然人数较少,也可能制胜平民武力的仅以灵活取捷而究属单薄的轻装部队。

    ②见上章23—27。本章上段以军事组织论各种寡头体制,似属串插。以下论寡头政体的建置同上章相承接。

    ③参看卷三章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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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道路;既取盛名,更食厚利①;从尚利观念来下评断,这样的寡头政体只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怎样建置的问题,这里已讲得够多了②。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责任)——这个论题,在先前我们曾经涉及③。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

    [这是建立城邦的规律之一。

    ]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规说过的④,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

    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市场监理”

    ]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

    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可缺少

    ①叙拉古的阿瑟那哥拉斯(Athenagoras)

    (《修昔底德》vi39。

    2)和雅典的司拉绪布卢(色诺芬:《希腊史》i4、40)部曾有谴责寡头辈的兼贪名利语。

    ②依本卷章一14—16,除平民和寡头政体外,还应讨论其它政体的最好建置,但照这一句,其它政体的建置就缺而不论了。

    ③这一论题先见于卷四章十五。

    本章跟前章立论颇不相同。本章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实况,内容较亲切。其中要例如军事和文治职司的分立,对于各机构所支公款设置稽查加以考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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