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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城邦的大小也各有它适中的限度④。任何事物倘使过小或过大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克尽其功用。这种事物有时由于性能不良[沦落为低劣的事物],有时便全然丧失其本性。以船为例:一艘只有一指距(约八寸)长或竟有两径(约一里)长⑤的船都不成其为一艘船;即使一艘船的尺寸不至于那样失常,还是可能嫌它大了些或是嫌它小了些,因而不利于航行。邦国亦然。倘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太少,这在生活上就无法自给自足,而城邦的目的却在自给自足⑥。
一
①以“秩序”为“美”
,见《形上》卷十三章三。
“美的主要形式为秩序、匀称和明确”
,参看《诗学》章七、《尼伦》卷四章七。
②这里的文义是这样:只有神能为尽多的事物创制秩序;人的能力殊属有限,他虽企求美善,只应自量其能力所及,限定若干人数为一城邦而为之创制并维持其秩序。
③参看卷一章八。
④参看卷五章九—35。又,《尼伦》卷九章十:“十个人不能组成一个城邦,但十万人的聚合也不能算作一个城邦。”
⑤一“指距”
()为伸长姆指和小指间的距离,约当今中国六寸许。一径,或一跑道,当今中国五十五丈,为希腊里程单位。罗马里程八径为一哩。
⑥见卷一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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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83
个城邦,如果像一个民族国家那样,人口太多了,虽然在物质需要方面的确可以充分自给,但它既难以构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也就终于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①。
为数有那么多的群众,谁能做他们的将领而加以统率?
除了具有斯顿笃②那样的嗓音,又谁能给他传令?
所以,当城邦初成立时,其人口的底数只要在一个目的为达成优良生活的政治体制中,大家可以通工易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
人口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团体,而仍然是一个城邦;但,上面已经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进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种限度。一个城邦的活动一部分出于执政人员,一部分出于被统治的人众。
执政人员的职责在于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被统治公民的本分则在选举执政人员]。
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了要解决权利的
①“埃斯诺”的本义为(一)共同生活于一处的若干人众,即宗族,这些人众都出自同一血统,或(二)由若干宗族合成的民族,或(三)这种民族所具备的政治社会体制。在本书中,这个词常常同“城邦”对举或联举,异乎城邦而无确诂,泛指非希腊民族或其政治社会团体;我们或译“民族”
,或译“民族国家”。
综合全书各章节以及其词义的见于其它史籍者,可知在一“埃斯诺”中,人民通婚、通商,经济足以自给,树立共同的礼法,信奉共同的神祇,权力归于君主。
境内或为许多村落,或为若干城市和许多村落。
他们对于外敌作共同一致的攻防。
这种组合是“政治团体”
,也是“战斗团体”
(参看注)。但这样的“民族国家”壤地太大,人口太多或太散漫,所以不能构成像城邦那样的公民们休戚相关、一切共同负责的各种“宪政”。参看卷五章十及注,以“贵族、寡头、平民、共和”四制,不同于“君主政体”
(一长制)的说明。
②斯顿笃,见荷马:《伊利亚特》V785,为一传令员,声若洪钟,他的音响五十倍于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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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并按照各人的功能分配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性①。
倘各不相知,则职司的分配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对于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处理,总会多出纰漏,但人口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
又,在人口过多的城邦中,外侨或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②而混用政治权利。
从这些分析,我们已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③。关于城邦的大小(人口的多寡)问题,这里
①这里所举司法审判和公职选举两项要政,即认为法官和诉讼当事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互相认识这种说法,实际出于小国寡民的古代政治习惯。在近代国家组织中,取义恰好相反。现代司法要求“无私意审判”
,就案情断案,法官不须旁及其人无关案情的一般事项,如果对两造私人情况各有所知,也不得因这些知识而干扰他的审判。现代国家人口均以千百万计,选举人对被选举人,但求能粗知其公共生活和公务才能,对于私人生活及其品性实已无暇深求也不须详悉。
②以雅典为例,由行贿注册或以它故人籍的公民称“冒籍公民”。
各坊社都有冒籍公民,海港附近尤多。伯利克里时(公先前445年)曾经清查户籍,检得伪冒者五千人(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36—37)。德谟叙尼讲演词:《欧毘卢》59,曾经冒籍所费为五个特拉赫马。
③这里,亚氏以“生活自给所需”人数(上文8—9行)为上限,以“观察所能遍及”人数(15—20行)为下限,教人于两限度内寻求适当的数额。
《修昔底德》vi65—66,记公元前411年,寡头为政时期,雅典在籍公民限为五千,相互间已多不相识,或虽相识而不相信赖。
亚氏本文未确言实数,但依所示两限,一邦公民人数不能超过万人;居民都远近相望,里闾相逢,互知其行为、能力、门望、贫富;平时集会可以朝至夕归,战时征召可以朝令夕合(参看注)。这就等于近代国家一个小城市或一乡镇的境界和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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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讲得够多而可以结束了。
章五 相似的论点也可应用到土地(境界)问题上。就土壤的性质说,当然,人人愿意在自己境界内可能种植一切庄稼(农产)
,使大家各得所需,样样都不缺乏,保证全邦高度的自给自足。就国境的大小或土地的面积说,应当以足使它的居民能够过闲暇的生活为度,使一切供应虽然宽裕但仍须节制①。
我们所拟的这种限度是否确当,等到今后在研究财产和致富的一般问题以及财产的执管和利用问题时,另行详述②。
这是一个颇有争执的问题:人们的生活思想往往趋于两极,或自甘俭朴,或流于豪奢③。至于土地的坐落(国境的形势)——虽然某些问题有待于征询军事家的经验④——我们可提供这样的建议: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容易外出的。关于人口方面所说“观察所能遍及”的条件,对土地方面也一样合适。凡容易望见的境界也
①参看卷二。
②这个论题,后来不见另详。本书卷一卷二中所曾涉及的“财产私有而公用”的主张可以看作亚氏关于财产问题的基本宗旨。参看卷二章五注。
③生活主“俭”(甘于贫困)的学派是指毕达哥拉斯学派如阿里斯多丰(Aristophon)(见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卷三362《阿里斯多丰残篇》)
,犬儒学派如狄欧根尼(见穆拉赫Mulach编:《狄欧根尼残篇》273等)。有些城邦当初的立法家或创制者,如在克里特(本书卷二)
,如在斯巴达(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
,也是主俭派。生活主“丰”者是阿里斯底浦(Aristipus)
(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i68、69、84)等。参看缪勒:《希腊历史残篇》Ⅱ276《亚里斯托克色诺残篇》所记毕达哥拉斯学派阿巨太(Archytas)和叙拉古狄欧尼修僭室某宫臣关于“丰俭”的对辩。
④《苏校》对于这个分句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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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利于防守。中心城市的位置,照我们的理想应有海陆方面的通道。
[这里,应当注意到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曾经讲到过的,城市为全邦的一个军事中心,四围有警,都能由此派遣赴援的部队。
第二,它也应该是一个商业中心,具有运输的便利,使粮食、建筑用木材以及境内所产可供各种工艺的原料全都易于集散①。
章六 海上交通对于一个内政良好的城邦究属有利抑或有害,是一个意见极为分歧的问题。有些人②坚持说,让出生和成长于外邦礼法中的客民入国,因此增加了邦内的人口,一定不利于自己的良好礼法③;滨海港埠输出输入的货运繁盛,则商旅云集,人口增加势所不免,他们认为这终究有损于内治的安宁④。从另一方面看来,如能避免人口的增加,则海洋对于一邦的城市及其全境无疑是有利的,这不仅对国防有益,也可凭以流通物资,使境内获得充分的供应。为了保障安全
①城市的位置参看卷五章三、本卷章十一—。斯巴达等内陆饶于农产而城市离海稍远。阿尔略斯等城市滨海而群山阻隔,同它的内陆不易交通。有些内地城邦如曼底涅亚远离海洋;另一些岛上城邦管领着隔海陆上的郊区。这些地理环境都不合亚氏所云海陆两便的要求。比较相符的是雅典城的位置。
②可能是指柏拉图,参看《法律篇》卷四704D—705B、949E、952D。
③柏拉图在《法律篇》内说城邦不宜滨海,用意只在避免外邦礼俗的扰乱本邦礼俗,没有说及人口增加的害处。希腊各邦既主自给自足,也就不免有闭关的意思,斯巴达尤甚。莱喀古士曾订立“排外条例”
(xenelasia)
,限止外人入境,以防本邦公民沾染异俗。
④许多希腊城邦受客民影响,其事态显著而竟至造成祸患:阿格里根顿全盛时,客民人数竟超过本邦公民,形成喧宾夺主之势(《狄奥多洛》xi84。
4)
,拜占庭曾为客民所袭破(阿里安:《杂史》i14)。
豪苏里埃:《雅典城市生活》(Hausou-llier,Vie
Municipale
en
Atique)
189页,说拜里厄斯港埠客民的外邦风俗和教仪曾传布于雅典城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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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便于克敌致胜,一个城邦应该兼筹海防和陆防①。
就攻击来说,如果具备海陆的便利,兼用海陆两种兵力,即使不能两军同时出击,但忽尔由陆地、忽尔由海洋进袭,也[比专用一种部队]易于惩创敌人②。又,为了获得供应,一个城邦应该慎重注意,凡输入的商货一定为本邦所不生产的物品,而输出的商货一定为本邦生产有余的物品。从事贸易当以本邦的利益而不以他人的利益为主。
那些成为国际市集的城邦,其目的都在贪图税收③,要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