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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2
253《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几个案例表明儿媳要想制止公公的无理要求是多么困难。判官胡颖(1232年中举)看起来一点也不同情指控他人乱伦的人: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
然后胡颖判打黄十100杖、他妻子60杖。
第二个案子中,儿媳本人提出指控,但是胡颖重申了同样的原则:
妇之于舅姑,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况蒋八墓木已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
这桩案子里的儿子已经带着妻子离开了父亲家。在胡颖看来,儿子的行为比父亲可能做的任何事都还要坏。胡颖下令打他60杖,并立即回家赡养父亲。儿媳被判充军,配给一个幸运的士兵。
第三个案子,虽然胡颖并不怀疑指控之事,但仍下不了决心惩罚男主角。审问过双方以后,他认为多半是李起宗有罪。遂决定不对主犯用刑以逼迫他们认罪,因为他知道女人不能像男人那样撑得住。但他还是认为散布这样严重的指控完全不合适。因为儿子必须休掉父母不喜欢的媳妇,就应当忘记与妻子的“偕老”之愿,把她送走。胡颖命令媳妇的父亲把她嫁给别人。
可以看出来,被虐待的儿媳要想从官府讨回公正有多难,受害女性的亲属多半会自己解决问题,把她从丈夫家带走——那就是说,他们能想到的就是像胡颖判决的那样。在一个类似的案子里,受害女人的父亲悄悄地把她嫁给另一个地方的别人,254然后对外说她失踪了。当公公要求儿媳回来时,判官(不是胡颖)拒绝了,说:
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堪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遂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堪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堪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就像女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样,男人同样很难证明自己无罪。1045年,高官兼学者欧阳修(1007—1072)被姐姐的继女控告乱伦后,身陷囹圄,两次审讯中惟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女方针对他的说词。他的罪名最终被洗清,但当然不是每一个人都停止了猜疑。二十多年以后,1067年,当他61岁时,欧阳修再次被指控调戏大儿媳吴氏。这一次他又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是直到他当众宣布这种栽赃的行动非常卑鄙、并要求投诉人拿出更好的证据以后,此事才算了结。
洪迈记录了一个社会地位低得多的人被人诬陷、受害的故事:
建昌南城近郭南原村民宁六,素蠢朴,一意农圃。其弟妇游氏,在侪辈中稍腴泽,悍戾淫泆,与并舍少年奸。宁每侧目唾骂,无如之何。
255游尝攘鸡欲烹,宁知之,入其房搜索,得鸡以出。游遽以刃自伤手,走至邻舍大呼曰: “伯以吾夫不在家,持只鸡为饵,强胁污我。我不肯从,怀刀欲杀,幸而得免。”
宁适无妻,邻人以为然,执诣里正赴县狱。狱吏审其情实,需钱十千,将为作道地。宁贪而啬,且自恃理直,坚不许。吏傅会成案,上于军守戴头,不能察,且为闾阎匹妇而能守义保身,不受凌偪,录事参军赵师景又迎合头意,锻炼成狱奏之。宁坐死,而赐游氏钱十万,令长吏岁时存问,以旌其节,由是有节妇之称。郡人尽知宁冤,而愤游氏之滥。
竟以与比近林田寺僧通,为人所告,受杖,未几抱疾,见宁为祟,遂死。
根据洪迈的报道,介入案子的两位官员都因未能主持正义而遭到报应。
离婚
宋代的离婚和今天的离婚引起的联想相当不同。最有代表性的图景不是夫妇分居,吵架不断,或发现一方坠入他人情网;相反,离婚悲剧的景象是相爱的夫妻因为公婆不喜欢新娘而被迫分离。汉代有一首这个主题的诗广为人知。宋代中期一个类似的例子也引出很多讨论。诗人陆游(1125—1210)娶了舅舅的女儿唐氏,但是他母亲不喜欢这个侄女做儿媳。她完全不顾陆游的意愿,把姑娘送回娘家,唐氏后来与一位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她和陆游在一个花园里邂逅相遇。得到丈夫的同意后,她送给陆游一些食物和酒。被回想起来的旧痛击中要害,陆游在花园的墙上写了一阙词,表达了彼此的心情。词中写道: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256后来的岁月里陆游还写了一些词,一般也解释为表达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情感。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3
离婚可以用“离”和“出”表示。一般来说,男人休妻并不需要得到法官或任何其他官员的批准。但是为了表明他确实要跟她离婚,对他说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写一纸休书,表明他的意图。宋朝初年的一份“放妻书”,标记为977年,和其他文书一起被封存在敦煌的一个洞窟里,偶然地保存下来。文书的开头没有了,但是后边的内容似乎说明女子的父母是无辜的: 他们生了一个又温顺又甜美的女儿。亲戚们都喜欢她,像喜欢自己的女儿一样不知道为什么,结为夫妻以后,亲戚们都成了敌人,恨二人为什么相遇?发酵粉掺进了牛奶,没有效;猫和鼠在一起呆不长。现今两方面亲戚不和睦。不再认为他们是夫妻。女方离开以后可以选一个好丈夫——甚至找到高官——和睦相处,琴瑟谐调。享受千年万年之好。三年衣食不愁。
这份文件经过画押,注明了日期。
离婚书不是非有不可。只把女人送走也可使法律和社会承认已经完成了离婚。但是在一位丈夫休掉妻子,接着又立刻安排她与别人结婚,这当中应有一个明确的界线,否则会带有卖掉她的意思。法律禁止卖妻,而现实生活中这种事并非闻所未闻。
从法律思想上看,男人只能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或他有理由时休妻,但常见的列举的理由比较模糊并且难以证实(比如多嘴多舌和嫉妒)。此外,如果妻子正在为公婆服丧或无处可去,那么也不能休妻。但是到了宋代,休妻的理由和不能休妻的规定在人们的思想上都不十分明确。本书《导言》引述的故事,王八郎的妻子说她无处可去,但他还是可以休了她。如本章所述,甚至在女人惟一的罪过是不孝,即把公公的罪恶企图告到官府时,判官也会判决离婚。此外,妻子们可以、而且经常做的是抵制被休弃。一个案例里,妻子不同意离婚时,丈夫就诬告她通奸。因为他诬告,胡颖下令打他80杖,但仍批准离婚,还说那女人遭到如此的污蔑仍愿意回到那个家,令人费解。
257离婚对于女人而言肯定是蒙羞,但对男人就不一定了。司马光多次重申男人对父母和家庭承担的职责使他可以休弃破坏家庭和谐的妻子。司马光不仅要求丈夫在必要时休妻,还敦促妻子的父母假定自己的女儿是有过错的一方,并且承担改造女儿的任务。他举古代一个故事为例,一位母亲把女儿嫁了3次,但每次都被送了回来。第三次回来后,母亲问发生了什么事,女儿用轻蔑的口气谈起丈夫。于是母亲就以妻子应该顺从而不是骄傲为理由打了她,让她在家里呆了3年。第四次嫁走她以后,她变成一个理想的妻子。相形之下,在他自己所处的时代,司马光注意到,父母更可能察看女婿有何过错而不是指责自己的女儿。
程颐持相同见解。有一天他和弟子讨论了离婚的伦理:
问: “妻可出乎?”
曰: “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当出也。只为今人将此作一件大事,隐忍不敢发,或有隐恶,为其阴持之,以至纵恣,养成不善,岂不害事?人修身刑家最急,才修身便到刑家上也。”
又问: “古人出妻,有以对姑叱狗,棃蒸不熟者,亦无甚恶而遽出之,何也?”
曰: “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绝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于亲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处,只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而。”
或曰: “彼以此细故见逐,安能无辞?兼他人不知是与不是,则如之何?”
曰: “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识者,当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以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说话,258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个含容意思。”
或曰: “古语有之: ‘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 “是也。”
下层社会的家庭里,离婚之事多半更为常见,因为如果没生儿子或夫妇不和,纳妾并不是可行的办法。一个不能尽职的妻子,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她送回去。洪迈提到一个箅匠的女儿嫁给了一个渔夫,但是被休了,因为她不会缝缝补补。由于父母已去世,她无处可去,结果沦为乞丐。洪迈还提到一位因病被休弃的女继承人,她的病可能是癫痫。
显然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发现离婚不是什么愉快的事。司马光感叹,男人该休妻而不能休,多半因为人们认为哪怕是对男人,休妻也很窘困。朋友和亲戚都会尽力劝说男人不要休妻。洪迈说起一位州官——郭云,他在梦中受到任职期会缩短的警告,感到非常害怕,就写了休书休掉妻子杨氏,十几年来他们一直过得很好,而且已有了三四个孩子。郭云搬到另一个住处,几个月里,朋友和亲戚们都试图劝他回家。杨氏的哥哥在旅行途中前来拜访,烧了休书。然而郭云仍独自住在别处。
离婚女人并不都是很可怜的;事实上改嫁似乎非常普遍。一个被县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后又嫁给一位县令。前述故事里,陆游的第一个妻子与宗室子结了婚。尽管被休掉的女人常常抛下孩子离开,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名宦吕蒙正(946—1011),他的父亲被一个妾迷住、赶走了他和母亲,后来他在贫困中长大。母亲拒绝改嫁,吕蒙正当官以后,为了阖家团圆,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