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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忆-第1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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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区去打土豪,以解决苏区内粮食不足的问题;只有红军为了实际的需要,可以在白区征发 
土豪的粮食,但须发动当地穷苦人民一致进行。我们反对:乱打土豪,打土豪不归公、和私 
搜俘虏荷包等等,认为这都是不法行为。我们所有苏区的人,都要尊重苏维埃的法律,尤其 
是红军官兵,不可有违反苏维埃法律的行为和藐视苏维埃的态度。我们反对苏维埃工作人员 
倚势欺压老百姓。我们要提倡党内民主,反对党的干部任意强迫命令一般党员。  

    土地问题是这次大会另一个重要项目。沈泽民就这个问题向大会提出报告,主张重新分 
配土地。他说明这个区域的土地虽已大致分配了,但分配得不好,主要是:一、分配的原则 
系以劳动力为标准,仅依土地面积的大小来计算,而忽略了土地的肥瘠良莠问题。而耕牛、 
农具、山林、茶园等,还多未分配;二、在分配得时候,没有发动群众反地主富农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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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富农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在有些地区,他们仍在经济上占有优势,保有政治上的潜 
势力;三、分配得不确定,经界不显明,仅凭分配时所插的标志来认定,而这项标志历时稍 
久,多以湮没无存,引起许多混乱,因而必须重行分配,另以土地使用证为凭;四、代耕制 
度原是优待红军的好办法,但被滥用了,苏区内参加红军的人员已经很多,苏维埃工作人员 
和地方武装人员的田地,也多援用红军条例要老百姓代耕,这样,使老百姓的劳力更感不足, 
影响了生产,应严格拟定代耕制度,缩小代耕制度范围。  

    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是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穷苦农民;富农多余的或出租的 
土地也在没收分配之列。在理论上说来,平均分配土地,本与社会主义无涉。中共中央认为 
这种做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应采的政策,既可以满足一般穷苦农民的土地要求,更可以发动 
广大农民起来斗争。其实土地国有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才是社会主义的起点。每家农户得同 
样一份土地,不过是将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分散的小农制而已。每个分得土地的 
农民都不过是小所有者。  

    实行平分土地,是很复杂的工作。因此,各个苏区推行得并不完全符合理想,步骤也参 
差不齐。主要原因是农村的阶级分化并不明显。从主观划分阶级,本是极困难的。一般来说, 
中国农村中,大地主为数不多,土地分得很零碎;中小地主占相对的多数。有一片很小的土 
地出租,不能不说他是小地主,可是他的境况,也是贫苦的,甚至还是靠出卖劳力为生。农 
民穷苦与否,有时也不能单凭有无土地来划分,往往一个自耕农甚至有点土地出租,家境确 
不是富裕的;而另一个佃户虽无土地,但租种大片土地,要雇用一些雇农代为耕种,家境却 
是比较富裕的。还有乡村中商贾负贩和一些手工业者,也附带经营农业,有的被视为农民, 
有的又被视为商人或手工业者。就由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因素,要去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 
农,确非易事。  

    中国农民历来所希望的,是买田置地安居乐业。平分土地的口号,对于占农村人口百分 
之七十的贫苦农民,确是富于吸引力。可是,受过革命洗礼的鄂豫皖区的农民,对于平分土 
地,了解得更清楚。我曾询问过许多农民关于平分土地的观感,他们多数说到要苏维埃站得 
住,土地分了才能算数。有的却说单分得一块土地,没有耕牛农具和本钱,还是不济事。这 
些简单的答话,道出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没有政治保障和必需的经济条件,单凭分土地, 
不能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  

    从莫斯科到中共中央的教条主义者,却夸大了平分土地这个政策的魔力,认为只要能正 
确的实行平分土地,就能创造出苏维埃政权。其实,没有一个反帝国主义和反南京政府的广 
大联合战线,单纯的土地革命也是形单势孤,不宜成大事。另一方面,立三主义者,则以军 
事胜利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先决条件,所以对于平分土地,不予以必要的重视。  

    我们在这次大会中,曾极力鼓励同志提高农民对于分配土地的热情,指出:平分土地与 
巩固苏维埃政权是相互影响的;广大的农民群众,热烈的起来分土地,才能巩固苏维埃政权; 
苏维埃政权稳固了,农民分得土地才更有保障。此外,各个苏区土地革命所形成的力量,汇 
合全国各地反帝反南京的力量,才能获致苏维埃政权的胜利。我们这些努力获得相当的成效, 
我们虽不能将平分土地的运动扩大为到处泛滥的狂风巨浪,但却鼓舞了这个区的农民,勇敢 
地平分土地,与反共势力对抗。  

    这次大会决定:不问已否分配土地的区域,概须发动群众,按新规定来分配。分配的标 
准,是以土地的收获量所值市价计算,每个穷苦农民分得一份大致有同等收益的土地(田与 
地混合来算,肥瘠搭配来分)。此外,这个区域在以前分配土地中,也有很多优良的传统,如 
贫农雇农分好田,中农土地不动,地主富农分坏田,商人手工业者分得田后必须自己耕种, 
大口分一份,小口分半份等等,这次大会决定将这些传统办法尽量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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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各乡村中也还有一些土地不能完全分配的或不易分配得,如大片的森林、茶园、 
竹林、水塘或其他水利设备,较大片的荒田荒地,则由各乡村苏维埃经营,名之日苏维埃公 
田公地等。在立三路线时代,曾利用这些公田公地,组织所谓“集体农场”。我们不赞成这种 
办法,提倡出租或组织合作社经营,由苏维埃征收租金,大体是经营者获得必要的报酬,其 
余则为苏维埃所公有。  

    大会还决定了耕牛农具也要分配,但鉴于这类东西分配不易,又规定了一些实际处理的 
办法。由于耕牛农具的缺乏,每个农户也不易分得同等的一份,因而提倡共有共用,如几户 
人家共分得一条耕牛,则由这几家拟定办法,规定饲养和工作的方法。以后在赤区内所通行 
的换工互助办法,大致就是从共有共用的制度演变出来的。  

    重分土地的实行办法,是先由各村苏维埃召集农民大会,检讨从前平分土地的得失,再 
由各乡村苏维埃的土地委员会予以评定。已经适当分配的则大体不予变动,不适当的则迳行 
变更。为了防范地主富农对于土地改革的反抗,大会主张充实贫农团,用斗争方法强迫地主 
富农交出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和耕牛农具等,但并没有订出任何故意打击地主富农的威风等手 
段。  

    土地分配定了,就由各乡村苏维埃造具地籍簿,颁发土地使用证。大会中许多农村代表 
曾主张颁发土地所有证,以确定一般农民分得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但大会主席团认为中共更 
进一步的目的是土地国有,如果颁发土地所有证,将强化农民的私有观念。大会终于采纳了 
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办法,并规定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是长期性 
质的。所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农民,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但不得出租或出卖。  

    硬性规定土地不得出租出卖,拟是这次大会土地决议的一个重大缺点。不待说,土地是 
农民的主要财产,如果不能自由出卖或出租,这就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大大打了一个折扣;而 
且分得土地的农民也会觉得他虽可以耕种这块土地,但是不能自由处理它。不准出卖或出租 
土地的理由,主要是不让农民重行失去土地和产生新的地主富农,但这种经济发展的自然趋 
势,又是不能抑制的。事实上,当时分得土地的农民还是有些违反这种决定,私自出租或出 
让这种土地使用权。  

    在剥夺地主富农的政治权利上,我们倒采取了有弹性的政策。一般来说,地主富农是打 
击的对象,大会强调不让地主富农分子混迹于苏维埃和红军之中,但对于出身地主富农家庭 
而在红军中有战功、或系中共党员苏维埃工作人员而有工作成绩的,则视为已经革命化了, 
属于例外,不受歧视。其余拥护苏维埃和土地革命的,纵然是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也可享 
有普通公民的权利。  

    大会在缩小代耕制度的范围上也有具体的决定。一个农家的壮丁因参加红军去了,这一 
家的耕作能力失去了或减少了,因而需要邻近的农户为之代耕。但现行代耕办法是很混乱的。 
大会规定这种制度仅限于优待红军战士,而且多数是带补助性质的,换句话说,战士家属的 
劳动力仍须用于耕作,代耕者仅居帮忙地位,并非全部代耕。代耕者与被代耕者之间,必须 
互相商定何地何时需要补助劳力,以免浪费代耕者的劳力和适合被代耕者的需要。至于苏维 
埃工作人员和地方武装人员(即不脱离生产者),概不得援用红军条例要求代耕,但奖励他们 
与各农民间的换工互助,已解决他们缺乏劳动力的困难。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统一的农业累进税,取销过去实行过的征收和借贷余量等不正规的 
办法。农业累进税规定每一农户平均每人所收谷子在四担以下者,免征租款;全户所收谷子 
超越这个基数一担至三但者,征百分之八,循此累进直到收谷子超过基数四十五担者,征百 
分之四十三②(如五口之家收谷子二十担者,免征;收二十二担者,征一斗六升,约为全收 
获量百分之点七三;又如收四十五担者,规定征百分之三十五,即九担二斗五升,合全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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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百分之二十强;再如收七十担者,则须征二十一担五斗,约为全收获量百分之三十强)。至 
于杂粮的收获则免征或减征,富农按比例附加百分之五,军属烈属则减征或免征,均另有规 
定。  

    这次党代表大会举行时,鄂豫皖区各领导机构都实行改组。大会选举了一个中共鄂豫皖 
区省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余人,除原特委会委员大多联任省委员外,还提拔了约半 
数的工农干部担任省委,京汉铁路工人刘琪,当地农民领袖高俊亭等就是这次被选举出来的。 
沈泽民被选为省委书记,徐立清郭述申分担宣传组织两部工作。省执委会的常务委员会则由 
书记及宣传组织两部部长,以及苏维埃几个主要负责人王平章郑位三周纯权等组织而成。常 
委会之下,除宣传组织两部外,还设有秘书处职工妇女委员会等等。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鄂豫皖区军分会也同时改组,并改名为鄂豫皖区军事委员会,直隶 
中共鄂豫皖区中央分局。委员为: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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