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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第8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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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己担任。

我们不应当忘记,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热、阳光、空气和雨量,它们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响的;至于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许多亦非人所能驾驭,而只有少数是土地所有者个人投资本与劳力于土地的直接结果。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属性,它的供给不以人的努力为转移,从而,并不因该劳作的报酬增加而增加;对它所课的税,纯由所有者负担。

另方面,土壤肥度所主要凭恃的那些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可以由人力增进,而在极端的场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变。但是,对土地改良(虽说可以普遍推广,但改良是慢慢地进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课的税,在短时间内,不会影响改良的供给,因此,也不会影响由于改良的农产品的供给。从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负担。租地人,在短时间内,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过,在长期内,税会减少改良的供给,提高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价格,从而,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节 续前。

现在让我们重申第四篇中我们对于农业上报酬递减趋势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因此,我们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占有的特殊形式的影响。

我们曾知道,在资本和劳动的连续投资中,虽然最初几次投资的报酬,可以增加,但当土地耕作得已经完善时,它们的报酬将开始减少。耕种者继续追加资本与劳动,直到一点为止,在该点,报酬仅仅够偿付他的开支,和补偿他自己的劳作。不论投于优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将是耕种边际上的一次投资;需要有和该投资的报酬相等的一个数量,且足以补偿他以前的各次投资,而总产量超过这个数量的余额,就是他的生产者的剩余。

他是尽量向远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远。在任何既定的时间,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丰度视为当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准租)和由于土地的原始性质的收入乃是他的生产者剩余或地租。此后,只有新投资的收入,才表现为所得和利润;他将新投资一直进行到有利的边际为止;

他的生产者的剩余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总收入超过报酬他每年所投资本与劳动所需要的数额的余额。

这种剩余,首先取决于土地的丰度,其次取决于他必须买进和卖出的那些东西的相对价值。如我们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丰度是不能绝对计量的,因为它随着所种作物的性质和耕作的方法与强度的变化而改变;设有两块土地,由同一个人耕种,并用相等的资本和劳动,其结果,如能收获等量的大麦,即未必能收获等量的小麦。当采用原始耕作方法时,如能收获等量的小麦,而一旦采用集约经营或现代方法后,则所收获之数很可能不相等。此外,农场所需要的东西的价格及其产品所能出售的价格,都取决于工业环境,工业环境的改变不断地改变着各种作物的相对价值,从而,改变着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对价值。

最后,我们假定耕种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谓正常是相对于他所担任的工作,和他所处的时间与地方的情况说的。如果他的能力低于正常能力,则他的实际总产品将少于土地的正常总产量,它所给他提供的部分将少于它的真正生产者的剩余。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除获得土地上的生产者的剩余外,还获得稀有能力上的生产者的剩余。

第三节 农产品实际价值的提高一般地提高剩余的产品价值,而使其实际价值提高提更多。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和它的一般购买力的区别。

我们曾相当详细地研究过,农产品价值的上涨,使各种土地特别是报酬递减趋势作用较弱的那些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用产品计算)得到增加的情况。我们也知道,一般说来,和优等土地比较起来,它更能提高劣等土地的价值。换言之,如有人预计农产品的价值上涨,则他用一定的货币额按当前的价格投于劣等土地所能预期的未来收入大于优等土地。

其次,生产者的剩余的实际价值,即其用一般购买力计算的价值,将相对于它的产品价值,和用相同方法计算的产品价值按同一比例增加。这就是说,产品价值的增加使生产者的剩余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

产品的“实际价值”一词,意义含混。从历史上来看,它往往指的是对于消费者的实际价值。这种用法颇为危险。因为有些场合从生产者的观点来考虑实际价值是比较相宜的。

但注意到这点时,我们可以用“劳动价值”一词来表示该产品行将购买的某种劳动的数量;而“实际价值”则指的是一定数量的产品行将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安逸品和奢侈品的数量。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增加,可以意味着人口对于生活资料的压力日益增加,而这种原因所造成的生产者的剩余(来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恶化相伴而行,同时也是它的一种尺度。不过另方面,如果农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增加,是由于农业以外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则其结果可能会提高工资的购买力。

第四节 改良对地租的影响。

上述一切所阐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并非由于自然界恩赐的巨大,如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张的,而是由于自然界的吝啬。但是,决不应当忘记,就市场的销路来说,所处的位置不相等,和绝对生产力不相等一样,是造成生产者的剩余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这个真理及其主要结果,其中有许多现在看起来是如此明显,最初是由李嘉图阐明的。他乐于论证如果自然恩赐无限供给,俯拾皆是,则占有它们并不会产生剩余,特别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则土地决不会提供剩余。他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论点,并证明,同样适用于一切土地的耕作技术的改良(即等于土地的自然丰度的普遍增加),庶几减少谷物剩余总量,势必减少供给一定人口以农产品的土地的真正剩余总量。他也指出,如果改良所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原本是最富饶的土地,它可以增加剩余总量,但是,如果它所影响的主要是较贫瘠的一类土地,则剩余总量必因此而大减。

有一种观点和上述命题一致,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土地耕作技术的改良,会增加土地所提供的剩余总量,因为它增加农产品,而不致使它的价格实质上有所降低,除非向英国输出农产品那些国家也跟着采用相同的改良,或采取有同样效果的措施,改善这些国家的交通运输。如李嘉图所说,如供应同一市场的所有土地都得到同样的改良,“则这种改良给予人口以很大的刺激,同时使我们有可能用较少的劳动来耕种较贫瘠的土地,最后,对地主阶级有莫大的利益”。

从土地的价值中,区别哪一部分价值是由于人的劳动所产生,哪一部分是由于自然的原始性质所致,是不无趣味的。

土地的一部分价值是来自国家为一般目的而非专为农业所修的公路和所作的其他改良。根据这点,李斯特、凯雷、巴师夏及其他学者都认为,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现在的土地所用的开销超过土地现在的全部价值。因此,他们断言,土地的全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而来。他们所引的事实值得加以讨论,但是,实际上这些事实和他们的结论是毫不相干的。他们所要论证的是,土地的当前价值不应当超过把原始土地改造成像现在那样富饶而适于耕种的土地所需的真正农业上的开销。

许多适用于农业方法的变化,早已陈旧,不堪使用;其中有许多变化,不仅不能增加土地的价值,反使土地的价值减少。

此外,在这方面的费用必须是纯费用,即加上逐年开支的利息再减去历年得自改良的额外产量的总价值。在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一般比这种费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许多倍。

第五节 关于地租的主要理论差不多对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适用。但在现代英国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额和农业资本家的份额的明显界线也是对经济科学极端重要的。参阅附录十二。

本章所述,适用于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土地租佃制度;因为它所涉及的是生产者的剩余,而这种剩余,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归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种土地,即归被视为合伙经营农业的他和他的佃户所有。因此,不论习惯、法律或契约规定他们各自分担多少耕作费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实,这都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决于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即使产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课的税都以实物形式交纳,则它也是站得住脚的。

现在英国有些地区,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竞争与企业心为重,而认为习惯与情感无足轻重,那里,一致公认,那些进行和损坏得都很缓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持的。因此,该地在正常收获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家如遇丰年则获利,若逢凶岁,则自担损失。在这种计算中,已经暗地里假定了该农业资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来经营该类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自己获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则自负损失,也许最后离开农场。

换言之,地主所得的来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长的时期内,是由农产品的市场来决定的,而与耕种方面所需各种要素的成本关系不大;因此,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质。而农业资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从短时起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利润,直接列入农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除非该农产品可以提供那种利润,则它是不会被生产的。

因此,英国租佃制的特点发展得愈完善,则地主和佃户在所得上的界线和经济理论上所划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界线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实。这个事实较之其他事实也许是本世纪初期英国经济理论占上风的主要原因;它使英国经济学家作出这样大的贡献,以致甚至在我们这世纪中,其他国家对经济学的研究趋之若鹜,像在英国一样,但几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设性意见,只不过是英国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而已。

这个事实本身看来是偶然的,但或许不是如此。因为这条特定的分界线比任何其他界线所引起的磨擦较少,在审核上所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这种所谓英国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诚可怀疑。它有重大的缺点,在未来的文明阶段也许不能认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当我们以它和别的制度相比较时,我们就知道,它曾给予英国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国成为世界自由企业发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采取各种变革,而使人民获得自由,勇气,伸缩性和力量。

经济学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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