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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在三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夏天注意到,在来的四人中,只有两人在介绍信中反映。
接下来开始问话。钟冠军问:“夏科长,湖贝支行于1995年2月11日办理了深圳泰山工贸公司的200万元贷款,是你经办的吗?”
夏天说:“是我这个信贷二部经办的。我是其中一个经办人。”
钟冠军问:“据我所知,银行办理贷款,是要有物抵押或担保,当时是用什么抵押?”
夏天说:“200万元贷款是用一家上市公司的100万法人股票质押,另外有150万贷款用房地产抵押。手续都是完善的。”
钟冠军问:“100万股的股票,能抵押200万的贷款吗?”
夏天说:“这就要看他的股票的具体情况了。股票作为有价证券,虽然有个票面价值,但是他的实际价值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或者高于或者低于它的票面价值都是正常的。银行判断它能值多少钱,就是假定借款人不肯还款时,拿它的质押物来拍卖,可以抵还多少贷款本息。”
钟冠军问:“邵华这个法人股票能抵押200万贷款吗?”
夏天说:“当初,我们单位判断是能够的。”
钟冠军说:“请你讲得详细一点。”
夏天说:“虽然该法人股每股的面值为一元,合计面值为一百万元,看起来不足值一样,但是,这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每股在股市上的价格是12元。也就是说,排除人为的炒作投机因素,人们拿12元去买它一股股票,所得的分红和回报,超过了在银行存款的回报。或者说;买它股票的人,从心理预期上认为,他以12元一股的价格买下它,卖出的时候可以超过这个价格。上面两个情况的实现,都要这家上市公司的业绩支持。因此,可以说,这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前景不错。”
钟冠军又问:“你们做贷款的时候,收过他的费用吗?”
夏天说:“1995年初的时候,我们湖贝金融服务社正是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任何人要做贷款,都要自带存款进来,邵华虽然是庄总的客户,也不例外,首先,他与存款户,或者存款的中间人签有协议,大致做350万贷款,要带来500万同期存款。”
钟冠军问:“他带来了存款吗?”
夏天说:“有的。”
钟冠军说:“那你能不能帮我把存款单搞一个复印件让我带回去?”
夏天说:“可以,行长批准后,叫营业部给你就行了。”
钟冠军又问:“这笔贷款到现在都没有还,邵华还给了什么吗?”
夏天问道:“你想知道他给谁给了什么?”
钟冠军“呃”了一声,说:“不好意思,你误解我了。我是说,他还帮助你们搞了存款还是什么的?”
夏天说:“当泰山公司贷款到期后,展期时,与银行有承诺,补了一次资金,这已经是王行长到任后的事了。”
钟冠军问:“有没有书面的东西?”
夏天说:“这是敏感问题,凡是跟我们银行打交道,一定有书面的东西。”
钟冠军问道:“能不能给我们看一下?”
夏天说:“可以。”随即开了铁柜,拿出一个卷宗,取出一张纸,递给钟冠军,钟冠军一看,只见上面写着: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我公司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办理350万元贷款展期时,应付利差276000元,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承付了198000元,剩下77000由我公司引进200万元三个月定期存款抵补。
此据。
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印)
邵华(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钟冠军看完,觉得与他们掌握的没有什么出入。便说:“还要麻烦你把上面他补过利差的存款单复印给我们。”
夏天说:“可以。”
“那么,今天下午就到这里吧?”钟冠军说。
记录员请夏天看过询问笔录,夏天看完后,觉得没有什么异议,便签字按了手指模。夏天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到行长室,跟王行长说一下,你们要复印存款单。”
钟冠军说:“好。”
夏天写好后,他们四人跟着夏天到了行长室,夏天将写好的办事单给了王行长,对他说:“他们要这些东西。”
来到行长室,钟冠军对王显耀说:“王行长,我们与夏科长了解清楚了,请银行还是要给我们提供复印件。”
王行长说:“好,按夏科长写的提供。”
这时,钟冠军的手机响了,电话是从珠海经济特区打过来的,钟冠军听到电话,脸色大变,接电话的声音也大了起来,问道:“什么,土地怎么了?”
听到对方讲了一会儿,钟冠军说:“我们这边的事办完了,我们马上过去,我们马上过去。”
原来,邵华以珠海泰山工贸公司的名义,在珠海斗门县白藤霞山购买了59000平方米土地,价值近3000万元。不知出了什么问题,他们要马上赶过珠海去看个究竟。
这时,只见钟冠军说干就干,马上跟王显耀说:“王行长、夏科长,那个资料复印的事,麻烦你帮我搞好,改天我们回来取,现在我们马上到珠海去。打扰了。”说完,与王、夏两人握了手,马上离开了。
他们走后,王显耀问道:“他们怎么样?”
夏天说:“这三次给我的印象是:每次问的话都是新的,但都是围绕着利差。每一次好像还是不同的利差收据而追问存款单。好在我有记录,一拿出来就能解释明白,不然真会急死人。而且,你看三次的介绍信都是不同的:这次是省厅四处,上次是调研处,第一次是贵阳市的。但是他们问话还是很客气的,生怕弄错什么。”
两人闲聊了一些其它的事,后来话题转向了信贷人员调整问题。王显耀的意见是:支行开拓的存款协作单位,要支行组织一部分力量,帮助清查税户的情况,到时候可以分流一些人;关于乔一族的问题,一是退回总行安排,二是弄到营业部去看适应不适应。
夏天表示赞成。
王显耀迟疑了片刻,对夏天说:“老夏,还有一个问题,是从我爱人的国有银行了解到的。据说黄忠惠的皇龙大酒店已经卖掉了三分之一,房款也付了三分之二。这个问题好棘手。”
夏天说:“他这笔贷款是律师事务所办的抵押登记,应该不会假。难道他是和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联起手来干?我打电话联系一下。”
夏天回到办公室,马上科黄忠惠,但是没有复机,夏天又在他的科机上留言:“作为朋友,你都要复机。”
后来,夏天又与罗加日通了电话,罗加日说:“我已经一年多没有当他的法律顾问了。对于抵押登记的问题,你放心,不是假的,我以我的人品和职业操守保证。”
夏天说:“那就谢谢你!还有一点要请你帮忙的,就是你能不能以朋友的身份,侧面说一下黄忠惠,叫他方便的时候打个电话给我?”
罗加日说:“可以,等一下我就打给他,我科他,他还是会复机的,因为他不知道有什么事。”
夏天说:“那就谢谢了,改天见。”
第一部 48、皇龙抵押物分割卖,死了董事长留下债
话说夏天问过罗加日后,心里比较安定。着急的反而是王显耀,因为国有银行深圳分行把协调该行与皇龙大酒店买楼的事交由他的爱人与市民银行商榷,这可难坏了王显耀:听了老婆的,照顾了国有银行的关切的话,势必损害市民银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银行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下去,那么,国有银行花了1000多万元买的是假楼。这对分行领导班子来说也不是小事,报案虽然可以往公安局报诈骗案,但是钱已经让黄忠惠那帮人花光了,报案有什么用?判他个死罪,还不是碗大一个疤?但是假若王显耀不给面子,不但老婆那边交待不过去,还面临着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压力。真是两难哪!
王显耀在办公室边走边思考着,觉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对了,新来的行长也是国有银行系统调过来的,必要时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显耀在心里说。
后来,他又叮嘱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为党和国家的金融事业在工作,老婆的是中央企业,是直属部队,是野战军;我所在的市民银行,是地方小银行,是地方部队,两家银行就像是一个人的左手右手一样的问题。不要理解成处理公与私的问题,到那时扯那旗,不想也罢。”
这时,电话响了。王显耀看了来电显示,正是最近与自己联系得紧密的龙华国有银行的副行长鲁刚打来的。王显耀拿起电话,说:“喂,鲁行长吗?”
鲁刚说:“是,王行长,我与你通个气:我们找到了黄忠惠,而且正而八经地转达了我们国有银行深圳分行的意见,限他十天以内处理好问题,否则,将案件移交给政法部门处理。”
王显耀说:“这样好,快刀斩乱麻。对黄忠惠也是一个触动。”
鲁刚说:“说是这样说,也不知道效果怎么样,王行长,到时恐怕还要请你支持。”
王显耀说:“我们还分什么彼此?多联系,多协调,尽量把问题处理到双方都满意。”
“那就先谢谢你了!挂了。”鲁刚说。
其实,夏天也是把皇龙大酒店的问题当成一件大事来看的。因为这笔2700万元的贷款,到现在为止,还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为切去1000多万元,可能就不够还贷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黄忠惠。
在与罗加日通上电话的一个星期后,夏天终于与黄忠惠通上了电话。黄忠惠接通了电话没多久,断了线,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钟,黄忠惠主动打了过来。
在电话里,黄忠惠谈到了对于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发的通知,还是有点顾虑的。
夏天问道:“黄总,在卖这个副楼的问题上,我算是被你骗了,但是你也骗了总行的人,我看有点过分了。哎,你那做房产证给国有银行的事又是怎么回事?”
黄忠惠在电话中吱唔其词,对夏天说:“这方面我没有经验,是别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说:“在这方面到了有经验的时候,还不是进到局子里去了?”
……
放下电话后,夏天拿出银行跟皇龙酒店贷款的调解书,在推敲起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8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地址:深圳市龙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加日,深圳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12。078‰,用款计划分四期使用,分四期归还。被告还以N2833748号房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对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原告于1994年6月24日划给被告人民币500万元,于1995年1月3日划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合同期届满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无结果,遂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