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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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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傅相谕;倭兵已在牙山开仗,各局自六月二十五起,除中国一等三、四等有印官报及驻洋各钦差一等报,督办,总办有印公报,密码照发留底备查外,凡商报无论华洋文密推均不准收。明码各电应听电局派员细看,如有关涉军务者立即退还。至各国公使及总税务司、津税司有盖中国之密电,京总署、津督署特允收发者,请由两署加印饬局代收。各国来报,亦须奉两署特饬准收,仍送两署转交。此外密电,概不准收。如有违误,定惟局员、领班是问。此系军务,所关非浅,勿稍玩视。”注16

于是,七月二十八日以后,英、法、德等公使馆凡发密电,皆按此办法执行。这对日本间谍传递情报起了一定的防止作用。注17

第三,建议查究间谍。七月三十日,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自五月初至今,日派奸细二三十分赴各营各处侦探,并有改装薙发者。狡诈可恶!拟令出境,以杜诡谋。如再有影射奸探,即行查捕。是否,乞速核示。”注18总理衙门采纳了这个建议,行文全国督、抚、将军、大臣曰:

“本衙门查两国开战,虽有互保人民之条,而稽察奸宄,尤应严密。倭人狡诈,是其惯技,所有沿海沿江及内地各省倭人足迹能到之地,均应一体防缉,以重防务。此为公法所准。况倭系同文之国,须发睛准与华民相类,防范自应加严。除照会美国公使外,相应咨行贵督、抚、将军、大臣,饬属严密访查。如有日本奸细改装薙发,潜匿民居、客寓或庙寺等处,各该地方官立即查拿监禁看管。仍呈报本衙门以凭办理可也。”注19

此后,沿海各省都加强防范日谍的工作,因此破获了几起重大的日谍案件。

第四,采纳丁汝昌建仪,在威海口增添挡雷链等设备,以防日本鱼雷偷袭。七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复丁汝昌:“正虑威海南太敞,日多诡计,设黑夜以雷艇入袭,恐自扰乱。勘电拟令定、镇、致、靖、经、来六船暂赴旅泊,汝在威照料布置水雷及制挡雷链、木桩、鱼网等件,所筹甚是,应即照办。但嘱六船到旅后,晓夜仍须防备。德税司条陈南口宜添制挡雷铁链、木桩,中系大船,已令罗道电商,可参酌妥办。大铁链旅坞尚多,可借用。余需费若干,核实开报。”注20

后威海南北两口皆设置了挡雷铁链及木桩。在日军占领威海陆地之前,对于预防敌人偷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七月二十八日当天,总理衙门即接到李鸿章撤使之复电。二十九日,军机处令李鸿章转电汪凤藻:“日本击我兵船,业已绝好开衅。出使日本大臣汪凤藻应即撤令回国。”注21并拟好对外的宣示稿,但“未定何日发”。注22这说明:直到此时,清政府虽下令撤使,但尚未最后下定决心宣战。是日,翁同龢见门人翰林院修撰张謇来信,亦主“即日声明倭人不守约章知照派兵,不遵公法遽先开衅,布告各国绝其交、撤回中使,谢绝倭使。”并建议:“现在必应以十数营进薄韩京,约叶军会攻。韩城不甚高坚,因利乘便,必易得手。”注23

张謇的信倒是投合了翁同龢的心思。

七月三十日,李鸿藻急告“牙山得捷音”。张荫桓等亦函告:“牙军与倭鏖战,杀倭千余,我兵亡百余。”注24其实,消息的来源都是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的电报:“廿三叶军与倭开仗,倭兵三千死一千余,我兵伤亡百余。倭兵已往北退。闻叶军要往水原府。”注25这当然是好消息,可惜纯属讹传。不过,这个消息却使中枢大臣们产生了乐观的情绪。于是,当天总理衙门便照会各国公使谴责并声叙日本无理挑衅之举。照会最后指出:日本“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论难容。中国虽笃念邦交,再难曲为迁就,不得不另筹决意办法。想各国政府闻此变异之意;亦莫不共相骇诧;以为责有专归矣。”注26

三十一日,总理衙门又电李鸿章,告以已照会日本临时代理公使小村寿太郎:“倭先开衅,致废修好之约,此后与彼无可商之事。殊为可惜!”注27同一天,日本外务大臣也向驻东京各国公使发出中日两国进入战争状态之通告:“帝国政府为使日清间之争议合理解决,并使彼此关系永远协调,虽曾使用各种光明正大之手段,迄今显然未奏其效。为解决此事,本大臣荣幸地通知阁下:帝国与清国现进入战争状态。”注28

八月一日,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称:“仁川英领事致斐税司函:‘西历七月念七、八号、即六月念五、六日,叶军屡胜,倭死二千多人,叶兵死二百余人。叶军现离汉城八十余里。汉城倭兵皆往,敌只留守王官之兵。请税司速电中堂,催北路速进兵。’……已电催卫、马、左统将相机速进兵接应。”谣传愈来愈神奇,不由中枢大臣们不相信。翁同龢闻此消息,极为兴奋地在日记中写道:“可喜也!”是日,遂下宣战谕旨:

“朝鲜为我大清藩属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共知。近十数年来,该国时多内乱,朝廷字小为怀,迭次派兵前往戡定,并派员驻扎该国都城,随时保护。本年四月间,朝鲜又有土匪变乱,该国王请兵援剿,情词迫切。当即谕令李鸿章拨兵赴援,甫抵牙山,匪徒星散。乃倭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嗣又增兵万余,迫令朝鲜更改国政,种种要挟,难以理喻。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立约,系属与国,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各国公论,皆以日本师出无名,不合情理,劝令撤兵,和平商办。乃竟悍然不顾,迄无成说,反更陆续添兵。朝鲜百姓及中国商民,日加惊扰,是以添兵前往保护。讵行至中途,突有倭船多只,乘我不备,在牙山口外海面开炮,轰击伤我运船。变诈情形,殊非意料所及。该国不遵条约,不守公法,任意鸱张,专行诡计,衅开自彼,公理昭然。用特布告天下,俾晓然于朝廷办理此事,实已仁至义尽,而倭人渝盟肇衅,无理已极,势难再予姑容。著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韩民于涂炭。并著沿江沿海各将军督抚及统兵大臣,整饬戎行,遇有倭人轮船驶入各口,即行迎头痛击,悉数歼除,毋得稍有退缩,致于罪戾。将此通喻知之。饮此。”注29

同一天,明治天皇也下宣战诏书:

“保全天祐践万世一系之帝祚大日本帝国皇帝示汝忠实勇武之有众:朕兹对清国宣战,百僚有司,宜体朕意,海陆对清交战,努力以达国家之目的。苟不违反国际公法,即宜各本权能,尽一切之手段,必期万无遗漏。惟朕即位以来,于兹二十有余年,求文明之化于平和之治,知交邻失和之不可,努力使各有司常笃友邦之谊。幸列国之交际,逐年益加亲善。讵料清国之于朝鲜事件,对我出于殊违邻交有失信义之举。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而清国每称朝鲜为属邦,干涉其内政。于其内乱,借口于拯救属邦,而出兵于朝鲜。朕依明治十五年条约,出兵备变,更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将来治安,欲以维持东洋全局之平和,先告清国,以协同从事,清国反设辞拒绝。帝国于是劝朝鲜以厘革其秕政,内坚治安之基,外全独立国之权义。朝鲜虽已允诺,清国始终暗中百计妨碍,种种托辞,缓其时机,以整饬其水陆之兵备。一旦告成,即欲以武力达其欲望。更派大兵于韩土,要击我舰于韩海,狂妄已极。清国之计,惟在使朝鲜治安之基无所归。查朝鲜因帝国率先使之与诸独立国为伍而获得之地位,与为此表示之条约,均置诸不顾,以损害帝国之权利利益,使东洋平和永无保障。就其所为而熟揣之,其计谋所在,实可谓白始即牺牲平和以遂具非望。事既至此,朕虽始终与平和相终始,以宣扬帝国之光荣于中外,亦不得不公然宣战,赖汝有众之忠实勇武,而期速克平和于永远,以全帝国之光荣。”注30

睦仁的宣战诏书,颠倒黑白,满篇诡辩之词,实不值一驳。但既要发动侵略战争,只有如此厚颜无耻地强词夺理了。公布诏书之日,睦仁特遣敕使从一位公爵九条道孝到伊势太庙和孝明帝陵奉告宣战之事。

中日正式宣战后,两国政府皆委托美国代为保护居住于敌国的商民的合法权益,皆经美国政府同意。八月三日,总理衙门向各公使馆致送保护各国商民教士之照会,内称:“现与中国寻衅者只日本一国,此外有约各国悉皆交好如常”。凡各国商民教士之在中国境内者,中国均应照约保护。本衙门已电达北洋大臣,分电各直省将军、督、抚知照,预为告诫,毋令愚民误会,别酿事端。仍祈贵大臣转饬各口领事官,晓愉各本国商民教士照常办事,勿因日本开衅致为惶惑可也”。注31四日,总理衙门照复美国公使田贝,允准“保护在各口之日本臣民免受凌虐”。并对于“日本人之现在满洲、蒙古地方游历寄寓者”,亦“一体保护,俾其各得平安旋回各口”。注32随后,欧美各主要国家,除俄国外,皆先后声明局外中立。

注释:

注1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使欧格讷问答》,《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230),附件—,第15卷,第23页。

注2 《章京舒文等与英使欧格讷问答》,《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科》(1234),附件一,第15卷,第25页。

注3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240);第15卷,第26页。

注4 《翁文恭日记》,甲午六月二十五日。按“仁至”不讲,疑“仁”为衍字,“至”为“釜”字误笔。

注5 《发北洋大臣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248),第l5卷,第29页。

注6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6卷,第34页。

注7 《总署来电》,《甲午战争电报录》上卷,见《东行三录》,第145页。按:“未复”二字,原文作“末后”,据文义校改。

注8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6卷,第31页。

注9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6卷,第32页。按:“莪启”为“青木”之音译。

注10 《发天津中堂》,《节录龚大臣中英往来官电》,见《中东战纪本末三编》第2卷,第38页。

注11 《盛星怀致盛宣怀电》,《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下),第28页。

注12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291),第16卷,第3页。

注13 《寄总署》,《甲午战争电报录》中卷,见《东行三记》,第150页。

注14 《卫汝贵致盛宣怀》,《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上)第3536页。

注15 《盛宣怀致马玉崑电》,《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上),第41页。

注16 《盛宣怀致总署总办电》,《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上),第33—34页。

注17 以后日谍只能用明码暗语传递情报,既不方便,也易被识破。

注18 《北洋大臣来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287),第15卷,第35页。

注19 《总理衙门行北洋大臣文》,《朝鲜档》(2051)。

注20 《复丁提督》,《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6卷,第36—37页。

注21 《军机处发李鸿章转汪凤藻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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