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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村濬所说;“拟先调兵来防护”,含催促中国出兵之童,又是为日本出兵预留地步。袁世凯却见不及此,总是从好的方面考虑,以为同杉村濬有老交情,不会对自己过不去,说什么“杉与凯旧好,察其语意,重在商民,似无他意。”注11完全相信了日本方面的瞎话。
到了六月三日,朝鲜政府终于命内务府参议成岐运,携政府照会正式请求中国派兵。并任命工曹参判李重夏为中国兵舰迎接官,内务府督办申正熙、参议成岐运统辖军务司,负责有关接待中国军队事务。
在朝鲜政府向中国送出请援照会的当天,日本驻天津领事荒川已次奉陆奥训令,也前去拜会李鸿章。荒川所谈与杉村濬“语意略同”,使李鸿章更相信日本“必无他意”的保证,毫不怀疑其包藏祸心,便坦率相告:“韩请兵,势须准行。俟定议,当由汪使知照外部,事竣即撤回。”注12这样,日本方面便完全掌握了中国的派兵计划。
清政府既应朝鲜政府的请求,决定派兵赴朝,便电驻日公使汪凤藻,根据一八八五年中日《天津条约》有关条款,知照日本外务省。六月六日,汪凤藻照会陆奥宗光,告知中国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求,按照“我朝保护属邦旧例”,派令直隶提督叶志超“选带劲旅,星驰朝鲜全罗、忠清一带,相机堵剿,……一俟事竣,仍即搬回,不再留防。”注13
照会发出的当天,日本方面立即有所反映。汪凤藻急电李鸿章,告知日本政府令其驻朝鲜公使大鸟圭介“带捕二十名立赴韩,并添调一舰护商”。注14李鸿章电复汪称:“韩未请馁派兵,倭不应派。若以使馆护商为词,究竟有限,且汉城现安静无事。祈与妥商。”七日,袁世凯亦来电:“大鸟来,虑生事”。李鸿章则复电说:“大鸟不喜多事,伊带巡捕二十名来,自无动兵意。”注15他坚信日本“必无他意”,不会借机生事。
就在同一天,按连发生了两桩事情:
第一桩:日本外务省照复汪凤藻:“查贵国照会中有,保护属邦”之语,但帝国政府从未承认朝鲜国为中国之属邦”。注16为“属邦”二宇,日本外务省官员与汪凤藻“大费辩论”,日方欲汪“商请酌改”,汪则“正词拒之”。对此,李鸿章的态度很坚决,复汪电云:“文内我朝‘保护属邦旧例’,前事历历可证,天下各国皆知。日本即不认朝鲜为中属,而我行我法,未便自乱其例。故不问日之认否,碍难酌改。”注17但是,他完全没有看到,日本之所以提此问题,是为日后扩大事态而埋下的伏笔。
第二桩:日本驻北京临时代理公使小村寿太郎照会总理衙门,声明根据《天津条约》,“因朝鲜国现有变乱重大事件,我国派兵为要,政府拟派一队兵”。注18同时,李鸿章亦迭接袁世凯来电,谓已派译员询衫村濬,询问日本“派兵何事”,杉村答以“调护使馆,无他意”。又说;杉村“近颇惊惶自扰,故各国均疑之,谣议颇多。鸟(大鸟圭介)来,或稍镇静。”注19李鸿章均信之不疑。由于他对日本的险恶用心缺乏清醒的估计,因此只能按照自己一厢情愿的主观构想那样干下去。
中国所派军队分三批渡海。第一批,是太原镇总兵聂士成所统芦防马步军,共九百一十人,为前锋。六月六日下午六时,自塘沽登图南轮,于八日下午六时抵牙山海口。九日,登岸整队,进扎牙山县。第二批,是直隶提督叶志超所带榆防各营,共一千零五十五人,以及弹药、粮饷等,分载于海宴、定海二轮,于八日下午六时启航,十日下午三时抵牙山海口。因无驳船,直至十二日上午十时始全部登岸。第三批,是总兵夏青云率马队百名,旱雷兵百名及步队三百名,乘海定轮渡海,于二十五日抵牙山县。于是,屯驻牙山的清军人数达二千四百六十五人。
当中国派兵之先,丁汝昌先期遣济远舰率扬威驶至仁川口,与平远合为一小队,以观形势。及至叶,聂两统领率军赴朝时,以超勇舰护之。又恐其力量单薄,又分扬威赴牙山,留济远、平远两舰泊仁川口。当时,日本运兵船络绎而至,大和、筑紫、赤城三舰亦泊仁川口,井派遣汽艇探测牙山湾,显然居心叵测。而李鸿章却要袁世凯劝告朝鲜政府;“日与华争体面,兵来非战,切毋惊扰。迭阻不听,即听之。速设法除全匪;全复;华兵去;日自息。如有要挟,仍可坚持不许。”注20
六月十二日,根据李鸿章的指示,叶志超委派聂土成为前敌营务处,负责剿办事宜,本人则暂驻牙山以待命。但是,聂军并没有同东学党起义军直接交仗。聂士成只是派弁兵一百人,随带翻译,持告示前往全州招抚。告示共三种:其一,晓谕起义军解散。其中有“尔国王发电告急,我中朝爱恤属国,不忍坐视不救,奉谕钦差北洋大臣李奏派本统领率带马步枪炮大队前来助剿。特念尔等本属良善……大兵到日,尔等能悔罪投诚,洗心革面,均予免杀”注21等语。其二,“谕示商民各安其业,毋得惊恐”。其三,申明军纪。有“奉宪檄饬,防营远征,保护藩属,护卫商民,自行军旅,纪律严明。今入朝鲜,军令重申,购买物件,照给钱文。如有骚扰,或犯别情,军法从事.决不稍轻”等语。注22这三种告示被日本间谍送报日本驻朝公使馆。不久,“汉城饬弁持倭使大鸟圭介来咨,诘问前日所出告示是否真伪”。注23果然,后来大鸟圭介便就聂士成告示中“我中朝爱恤属国”、“保护藩属”的语句大作起文章来了。
其实,聂士成派人招抚起义军之日,正是起义军退出全州之时。先是东学党起义军攻陷全州后,两湖招讨使洪启薰又返军攻城,因起义军防守严密,久难攻下。朝王一面处分引起事件的责任者,将全罗道观察使金文铉革职,流配济州岛,并将古阜郡守赵秉甲革职,系械监禁;一面急发最后的精锐江华枪炮队四百及京城、平壤监营兵二千增援,并命严世永任三南注24招抚使,同新任全罗道观察使金鹤镇赴任,与洪启薰协力从事。从派“招讨使”到再派“招抚使”,说明朝鲜政府对东学党起义军的政策巳由“主剿”转为“主抚”了。
严世永抵达全州后,先布告朝王处罚负此次事件责任的地方官吏,以缓和起义军的敌对情绪,继之以劝谕,表示政府愿意妥商解决此事。此时,全琫准已获悉中日两国出兵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严世永代表朝鲜政府接受了起义军提出下列十二条件,于六月十一日共同签订了休战协定,即所谓《全州和约》:
一,停止迫害起义者和东学道徒,政府与东学党人合力维持社会秩序。
二,查明贪官污吏的罪行,加以严惩。
三、严惩横暴富豪。
四,严惩不良儒林两班。
五、烧毁奴婢文书。
六,改善七种贱民待遇,不得强制白丁(原注:屠户卖肉者)戴平壤笠。
七、许青年寡妇再嫁。
八、废除一切扰民的苛捐杂税。
九,任用官吏打破门阀界限,登用人才。
十、严惩私通日本者。
十一,取消一切公私债务。
十二、土地应平均分配。注25
十二日,全琫准率起义军退出全州,撤至淳昌和南原一带。二十四日,新任全罗道观察使金鹤镇到任,开始安抚地方。
聂士成之抵全州,已是七月五日,亦即东学党起义军退出全州后二十天。是日下午三时,聂士成独率数十骑进入州城。全州城经过此番战火,“庐舍焚毁,民无栖止”。查明流离失所者共九万家。聂士成令“开列名单,每家给以洋银二元,聊助牵萝补屋之费”。
七日,又发布告示,表示希望“本统领旋师之后,尔等士农工贾务须守法奉公,各安生业,同享太平之福”。注27即离开全州。十日,聂士成回牙山,向叶志超报告全州事件业已处理完毕。并建议速请李鸿章“派轮接队内渡,免启衅端”。叶志超则犹豫不决。当天夜晚,聂士成致电李鸿章,报告“前敌招抚情形,并请撤队内渡”。其禀文有云:
“我军本奉命平韩乱,非与倭争雄也。倭乘间以水陆大队压韩,据险寻衅,蓄谋已久。又敌众我寡,地利人和均落后著,与战,正堕彼术中。今匪乱已平,正可趁此接队内渡,免资口实。此老子不为人先之谋,亦兵家避实就虚之计。况韩为泰西通商之国,岂容倭人鲸吞?倘仍顽梗,可请英、俄诸国评论曲直;一面调集我海陆各军驻屯北洋,奉天边境。俟秋凉,我陆军出九连城趋平壤以拊其背,海军战舰大队塞仁川以扼其吭,彼时倭师劳而无功,将骄卒惰,可一鼓破之也。否则,倭将先发制我,衅端一启,大局可危。”注28
聂土成电文的中心意思,是主张实行退却。这位被日人誉为“计划战略常以勇敢见称”注29的将领,为什么主张退却呢?这是因为“兵无常势”,而要逐步地在军事上变被动为主动,只有采取兵法所说的“避实就虚之计”。这是一种积极的战略退却。在军事上已失先著的情况下,应该说实行战略退却是唯一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聂士成的意见被采纳,则中国不仅在军事上可改变不利的处境,而且在政治及外交方面也将居于主动的地位。对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计划来说,必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当时,大鸟圭介看到“朝鲜国内出乎意外的平稳,中国派去的军队只是驻扎在牙山,并未进入内地”,即曾致电政府说:“目前若向朝鲜派遣过多军队,就会引起朝鲜政府和人民,尤其是第三者外国人发生不必要的怀疑,在外交上实非得计。”陆奥宗光也认为:“目前既无迫切的原因,又无表面上的适当借口,双方还不可能开战。因此,要想使这种内外形势发生变化,除去实施一种外交策略使局势改观以外,实在没有其他方法。”注30中国若真实行战略退却的话,尽管日本还会玩弄各种花招,但要逞其外交伎俩,必会遇到更多的困难,欲实行其速战决策则定然势所难能了。
十一日,聂士成又力请叶志超电李鸿章“请班师”。于是,叶根据自己的考虑,向李提出上、中,下三策。他把聂士成的建议作为“中策”,而另外提出了由北边速派大军的所谓“上策”。但是,兵机既钝,缓不济急,且无贯彻此策的决心和正确措施,结果仍是“迁延不断”注31,实际上无异于“下策”也。当天,李鸿章复电“暂静守勿动”。注32
聂士成提出“撤队内渡”的建议时,正是清军实行战略退却的大好时机,而这样的时机稍纵即逝,难以再来。叶志超和李鸿章皆未能采纳此议并付诸实行,真是聚九州之铁难以铸成之大错!这样一来,清政府在各方面的处境愈来愈陷于被动了。
注释:
注1 《养寿园电稿》津院去电,《袁世凯致李鸿章电》(光绪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注2 “势道”,又作“世道”,用以称王族外戚之当权者。
注3 《梅泉野录》,第132页,见《袁世凯与朝鲜》第348-349页转述。
注4 《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5卷,第32页。
注5 杉村濬:《明治二十七八年在韩苦心录》,第3页。
注6 《曰清战争实记》第1编,第33—34页。
注7 《朝鲜史》,高宗李熙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注8 注9 《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15卷,第3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