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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人与自我-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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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如舆论、社会网络、亲朋等,其结果可能反而会好一些,因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网络中,谁是花花公子、谁是正人君子才是较容易识别的,而法律由于其普施于人的正式性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就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受人们的指责,而正人君子在万般无奈下的婚外情即使不会受到人们的同情,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对我的分析的一个结果做一点说明。这个结果是,当离婚成本很低时,惩罚婚外情对社会是有利的。那么,是不是等到中国的离婚成本下降之后,我们就可以引进这样的法律呢?如果别的条件不发生变化,我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要降低离婚成本,别的条件可能必须改变。这首先要求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心理具有足够的弹性,接纳高离婚率这个现实并在伦理和社会组织方面做出相应的调适。由此我想到了像冰岛这样的北欧国家,那里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都很高,人民对此也习以为常,生活的节奏没有因此而打断。这是一种均衡。我们的文化心理大概还无法接受较高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婚姻法》专家建议稿不就是一个证明吗?)中国因此处在另一个均衡,并且大概永远也不会达到北欧国家那样的均衡。可是,如果中国真的有朝一日达到了那样的均衡,我们还会提出要对婚外情实施惩罚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支持那个均衡的文化心理不会认可对婚外情的惩罚,这不是因为婚外情在那个均衡里的普遍性,而是因为惩罚已经没有必要了:既然离婚成本很低,人们自然可以进行无障碍的“连续婚配”(我的一个学生发明的名词),婚外情本身因此变得没有必要了。

婚姻

罗素
(18721970),英国哲学家、文学家。本文选自《真与爱——罗素散文集》,江燕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88。

在这章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婚姻,它同儿童无关,而仅仅是作为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关系,因为婚姻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也是一种宗教制度,但婚姻的法律方面是主要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着一种习惯,它不仅存在于原始人类之中,而且也存在于猿和其他各种动物之中。动物实际上也从事婚姻的行为,而且无论在哪里,对于哺养新生动物来说,也需要雄性动物的合作。一般说来,动物中的婚姻是一雌一雄的.而且按照有些权威人土的说法,在类人猿中更是这种情况。如果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是可以相信的,看来这些幸存的动物并没有遇到那些缠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雌性类人猿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雌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同样,雌性的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雄性类人猿结婚之后,也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雄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因此在类人猿中间,虽然没有宗教的帮助,却不知道犯罪,因为本能足以产生道德。有些证据说明,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类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据说在南非布西门族中就存在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现在已经绝迹)就是必定忠于他们的妻子的。即使在有文化的人类中,有时也能发现隐隐约约一夫一妻制本能的痕迹。考虑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响,人们也许感到惊奇的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本能的约束并不比本能本身强。不过,作为人类理智特点的一个例证,从那里可以同样迸发出他们的罪恶和智慧,亦即具有打破旧习惯和引入一系列新行为的想像力。
看来也许最早打破原始人类一夫一妻制的是经济动机的介入。这种动机影响着性的行为,它是十分不幸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关系取代了以本能为根据的关系。在早先的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成为男人的经济财产。妻子替男人工作,孩子长到五六岁之后也开始从事耕种或看守牛羊的工作。这样一来,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就以尽可能地占有更多妻子为目的。一夫多妻很少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的事情,因为一般说来女性并不是大量超额的,因此一夫多妻只是头人和富人的特权。许多妻子和孩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因此,也就提高了所有者原先的特殊地位。这样,作为一个妻子的主要作用就变成一种为了获利的工具,就如同驯养的动物一样,而她的性的作用就成为次要的了。在文明这个发展阶段中,一般说来男人同他的妻子离婚是很容易的,虽然他必须为此退还女方的嫁妆。但是,一般说来女方要想摆脱她的丈夫却是不可能的。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是同这种观点一致的。在最低等的文明阶段,通奸有时是被允许的。据说萨摩亚岛人外出旅行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的时候,想法安慰自己。但是,在稍高文明发展阶段中,妇女通奸就要被处死或尽可能地给予很严重的惩罚。在我年轻时,人们都知道蒙哥?帕克①谈到过关于盂巴?诚巴②的事,但我感到痛心的是,最近我发现有教养的美国人却把孟巴?诚巴说成是刚果的一个神。实际上它既不是神,也同刚果无关。他是上尼日尔河的人捏造的虚
构的魔鬼,用来恐吓犯了罪的妇女的。蒙哥?帕克这样说必然暗示出伏尔泰关于宗教起源的观点,而这种观点遭到现代人类学者谨慎的压制,因为他们不能忍受有理性的卑鄙举动去干涉野蛮人的行为。一个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的人当然是犯了罪的,但一个同未婚女子发生性交的人不会招致任何罪,只是他降低了这位未婚女子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由于基督教的出现,这种观点发生了变化。从此,宗教在婚姻中的成分逐渐增加了,而且对于违背婚姻法律的惩罚,其根据是戒律,而不是财产。对于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那个人固然是犯罪,而婚姻之外的任何性交的发生也都是对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会的看法,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同样的理由,以前允许男人可轻易休妻的权利,现在已成为不可能的事了。婚姻成了一种圣礼,因此是终生的了。
这对于人类的幸福来说,是得还是失?这很难说。在贫苦的农民中间,结了婚的女人的生活始终是很苦的,而且大体说来,没有文化的农民生活是最苦的。在最野蛮的民族中,女人到了25岁就衰老了,别想保持这个年龄应有的姿色了。把女人当做一种家畜的观点,对于男人来说无疑是很高兴的事,但对于女人来说,这意味着劳苦和辛酸的生活。基督教虽然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下降,特别是在富人阶级中是这样,但它至少还承认在神学上妇女同男人是平等的,而且否认她们是男人的绝对的财产。一个结了婚的女人虽然没有权利抛开她的丈夫去和别的男人生活,但她却能为了宗教生活而抛开她的丈夫。大体说来,在大多数人中,基督教的观点比基督教以前的观点更容易使妇女得到更高的地位。
当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今天的世界,并反躬自问,造成幸福和不幸的婚姻一般说来是什么条件时,我们会得出一种多少有点奇怪的结论:那就是愈是有文化的人,似乎愈不能同他的伴侣享有偕老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直到现在婚姻还由父母包办,但据那些了解他们的人说,大体上他们的婚姻是幸福的,而且夫妇生活是贞洁的,一般说来,婚姻在那些彼此之间差别较小的民族中是最容易的。如果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均差别甚小,那就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后悔同这个人结婚而没有同别的人结婚。但是,如果人们的兴趣、职业、爱好都各种各样,那么就会要求其伴侣是情投意合的,而且当他们发现已得到的比可以得到的要少时,就会产生不满足的感觉。教会仅从性的观点看待婚姻,它不知道为什么这个伴侣同那个伴侣不一样,因此它虽然主张婚姻是不能解除的,却认识不到,这种婚姻中常常包含着痛苦。
造成幸福的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没有其他女人插足,和尽可能减少男人同其他有风度女人接触的社交机会。如果除了自己的妻子,不可能同其他女人有性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也就完全满足于这种状态,而且除了极坏的情况外,他们也将觉得这是十分可以的了。对于做妻子的来说也同样如此,特别是如果她们并不想从婚姻中得到更多的幸福的话。这就是说,如果夫妇双方都不想从婚姻中获得更多的幸福,那么婚姻大概可以说成是幸福的。
同样,社会习俗的固定性也可以避免所谓不幸的婚姻。如果我们承认婚约是最终的和不可改变的,那就没有什么刺激能引起我们的幻想去迷失于婚姻之外,以为可以得到更心醉神迷的幸福。在这种思想状况下,为了获得家庭的和睦,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只需要不至于堕落到一般所承认的正派行为的标准之外就行了,不论这种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有教养的人们中间,这些造成所谓幸福婚姻的条件都不存在,因此,人们发现经过最初几年之后而仍然幸福的婚姻并不多见。其中虽然有些婚姻之所以不幸是同文化有关。如果男人和女人具有更高的文化教养,那么还有些不幸的婚姻是可以避免的。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后一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中最重要的是坏的性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在富人中比在贫苦农民中更普遍。农民的孩子在小时就习惯于生活中的这种事,他们不但在人类中,而且在动物中都可以观察到这种事。因此,他们对此既不会无知又不会过于严正。相反地,那些娇生惯养的富人家孩子却被禁锢于有关性的实际知识之外,而且即使是最现代的父母,他们虽然能给孩子以书本知识,却不能给孩子以一种农民孩子从小就能熟知的实际知识。基督教教义的胜利就在于,当男女双方结婚时,任何一方都不预先具有性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中,大多数的结果是不幸的。人类中性的行为不是出于本能,所以没有经验的新娘和新郎,也许对此十分无知,因而也就会因为含羞和不愉快而感到难为情。如果说只有女人是天真的,而男人从娼妓那里已经有了知识,这还差不多。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婚后也需要一种求欢之情,而许多出身名门的女子不知道,如果婚后她们仍然保持拘谨和肉体上的冷淡,这于她们的婚姻是有害的。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较好的性教育来加以纠正,而且事实上对现在这一代青年的性教育,比起对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得多。在女人中经常有一种普遍的看法,那就是她们在道德上要比男人高尚,因为女人在性关系中快感比较地要少些。这种态度使得夫妇之间不可能保持真诚的伴侣关系。当然这是完全不应当的,因为性交中得不到快乐,不是道德的,这完全是由于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点造成的,正像不能从食物中获得快感一样,这在100年前对于高尚女子也是这样要求的。
但是,造成不幸婚姻的其他现代原因并不容易铲除。我认为在那些未开化的人中,无论男女,一般说来在本能上是一夫多妻的。他们可能深深地爱着一个人,而且在若干年中专一于此人,但迟早这种性的关系要失去它敏锐的热情的;随后,他们就会在别处再寻找恢复这种以往的快感的战栗。当然,也可能为了道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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