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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1984年的《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文件第三条说,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一、 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二、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三、 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关于第一类别,这些死囚目前绝大部分属于‘盲流’,即大都是由农村或小市镇流入城市找工作,谋求生路的人。他们犯罪及处决的地点都远离家乡及亲属。其中一部分人的家属根本不会被通知,另一部分人都在被处决之后才会得到一份通知。
“有一些家属是因为经济能力负担不起。但主要是政治及社会原因,使他们不敢认领被中共处决的囚犯尸体。
“关于第二、三类别,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死囚家属会得到囚犯已判处死刑的通知,但一般绝不知道何时及何地执行死刑。因安全理由,执行时间及刑场地点是绝对保密的。某些家属可能会被公安及法院有关部门要求签署捐赠的‘自愿书’。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暴力面前,在生命及自由遭到威胁的时候,任何人签下的任何文书,在国际公认的法律面前都视为无效的。
“我并不反对器官移植,我本人的驾驶执照即附有死后自愿捐赠器官的证件。假若死囚愿意捐赠,我认为是件值得鼓励的事。但必须在公正的社会监督之下进行。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事是掠夺,是灭绝人性的。
“我要求美国国会及政府对这种暴行迅速做出反应:
一、 正式公开谴责中共的‘利用’死囚尸体及尸体器官等行为。
二、 正式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三、 要求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调查。
“我相信哪怕十年后,我们一定会掌握更多的事实,来更为有力的证明共 产党的残暴。
但是,那不是太晚了吗?
“这是一件令生活在自由世界、文明社会的人难以置信的一种暴行。我要说,如果你对它的存在不予以谴责,你首先背弃了你所信奉的原则。”
在MCC(大都会矫正中心)我和史密斯约好周六去见王诚勇。周五晚上他打电话给我说他没找到他的翻译,他陪我去也不知道我们说什么,所以第二天他就不陪我了。他给了我王诚勇的监号,说知道监号才能见到他。
此时王诚勇已经被转移到了纽约曼哈顿的大都会矫正中心(Metropolitan Correctional Center; 简称MCC),这里离将要开庭审判他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只有一路之隔。进门的手续与在FCI大同小异,无非是填表、在手上盖章、一道又一道的铁门。我一个人在谈话室等了足有半个小时,王诚勇才出现。和上次相比,他白了,胖了。
这次没有史密斯在场,我们的会见比较从容,谈话也比较深入。我向他核对了一些事实,了解了一些细节,交换了辩护意见。他说史密斯已经见了他十几次,与其他未决犯的律师相比史密斯还算负责。他们对本案的意见也趋于一致。
王诚勇说他已经拒绝了辩诉交易。他说除了他的律师向他正式转达检方的交易条件以外,以前还有两次犯人私下传话,一次说只要他认罪,并向新闻界承认,他可以在三四个月内出去;第二次说只要承认贩卖人体器官,出狱后他可以留在美国,家属小孩也可以接来。对此王诚勇都拒绝了。
据他说这里属于州监狱系统,条件比联邦监狱条件要差。联邦监狱比较宽敞,两个人一间牢房。房间里有电视,公共区有健身房,华人在一起,没事可以打麻将。监狱里还办有各种培训班,他参加了英语培训班。他说他体会最深的是这里对犯人人格的尊重,看守对犯人总是客客气气,早晨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先生,该起床了!”“不过,时间长了你才会知道监狱里是多么的黑暗。在这里我才知道了什么叫‘钱能通神’。你可能不相信,居然有女看守向犯人卖淫。我也不相信。可我同号的犯人要给我六十美金让我自己试。我不得不信了。将来我出去了,一定要把我的所见所闻写出来,让人们知道真正的美国民主和人权是什么样。”
王诚勇还告诉我,被逮捕后他开始被关在曼哈顿的中央拘留所。他还记得,那天晚上外面下着雨加雪。当晚办案人员突击审讯,告诉他,他因涉嫌贩卖人体器官被逮捕。虽然给他的一份中文文件上说他有权利拒绝这次谈话,可以等待他的律师来了以后再谈,但办案人员又说律师很可能一两个月以后才能来。如果他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也可以不等律师,自己把事情说清楚。王诚勇觉得自己请不起律师,也不知道法庭可以给他指定律师,而且觉得自己没有犯罪。于是就同意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回答了检方的问题。谈完话已是凌晨三、四点钟,他以为说清了情况,第二天就会恢复自由了。他心情坦然地进入了梦乡。一觉醒来,睁开眼,才注意到牢房的铁窗。他既熟悉又陌生铁窗,在他当检察官的时候时常看到,辞职以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到了。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阶下囚。与他同号的犯人告诉他,这里是联邦监狱,涉及的是联邦案件,比州的案子要复杂、严重。进来了,就不那么容易出去,结案最短也得一年。后来他又看到了报纸对他这件事的报道,才感到事情的严重。“但是,”最后他说,“我一直坚信我没有罪,我是无辜的。所以检方几次通过律师以诱人的条件劝我认罪,我都毅然的回绝了。”
第二天,征得王诚勇的同意,我把从大潘那里得来的有关证据文件的原件送给了史密斯。然后就回国了。
保罗其人前脚到家,侦探的材料后脚就一批批的来了。
保罗,英文名Paul Maas Risenhoover,中文名瑞保罗,30岁,1969年1月26日生于俄克拉荷马州的凤凰城,父母在世。他有一个双胞胎的兄弟,人很老实,父母很喜欢他。保罗小时侯家里很富有,上学放学不坐校车,而有加长凯迪拉克接送,令同学们羡慕不已。可后来眼看着他家由富变穷,日子一天不如一天。据说是他爸爸犯了什么罪,身体也有病。保罗因此受了很大的刺激。
他结过两次婚,妻子都是中国人。他1989年7月在中国广州外语学院学习,获得中文合格证书。他还会希伯莱语。他1992年开始在俄克拉荷马大学学习法律,但没有获得律师资格。他还修过东亚历史以及商务和经济课程。了解他的人说,他很开朗乐观而且聪明过人。
据俄克拉荷马的诺曼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他曾经雇用过保罗做律师助理。但后来发现他偷用事务所的信头纸私下里以移民律师的身份接案子,因此把他开除了。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家收养组织还反映,他们雇佣过保罗,后因他虚报费用把他开除了。ADA市的东中大学的外国学生办公室的负责人还介绍,1996年保罗扫描了该校负责人的签字,制造假的录取通知、留学签证的I20表、奖学金申请表等录取文件,把一些中国学生弄到美国,收了每个人一万美元。由于入学材料是假的,校方不承认这些学生。有人还反映他通过制造假的跨国婚姻赚钱。
诺曼市的那位律师说,保罗说他策划了一个贩卖人体器官的案子,为了使这个案子看起来像那么回事,他自己也可能被捕。
保罗的前妻说,保罗在两年前就认识了吴弘达。
开庭一再推迟从后来史密斯的传真获悉,就在我离开美国两天以后,法官白茨于8月26日发布了“备忘录和命令”(相当于我国法院对程序问题所做的裁定),驳回了两被告的所有动议,并订于1998年9月14日上午十点举行庭前会议。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庭前会议推迟到9月28日才举行。这次会议原本是为了了解控辩双方对开庭的准备情况并安排开庭的日程,但是傅行琪的律师科恩却借机提出了两项非正式的动议请求。一是傅行琪只是“运输工具”,他在参与时对以前的事情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通谋;二是请求将本案分案审理,让王诚勇对傅行琪的参与作证。对第二项动议,史密斯当场表示不同意。会议用了很长的时间讨论开庭的准备和开庭的时间安排。当时,检方和辩方都还在对录音带和录像带进行翻译。辩方的翻译沙小姐说,检方的人手多,而辩方只有她一个人翻译,工作量很大,所以还没有完成。法官限她在10月中旬以前完成翻译并与检方核对,11月30日以前确定正式的翻译文本。史密斯说他12月要与妻子外出旅游;科恩说他1999年1月7日到21日要到意大利去旅游。法官无可奈何,休息的权利不能剥夺。只好把开庭的日子订到了四个月以后的1999年2月1日。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审理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美国还在1974年专门制定了《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对被告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从提交起诉书之日起70日内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撤消指控释放被告来进行补救,而且此后不能对同一罪行再次提出指控。但是,根据案件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法律还规定了被告可以放弃迅速审判的权利,还规定了审理时限中断的情况。比如被告人可以因自己没有准备好而放弃迅速审理的权利,要求延期审理;如果被告方提出动议,在法官对动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以前的这一段时间,也可以不计算在法定时间之内。法官还可以因某种客观原因决定延期,在这种客观原因消失以后再继续计算时间。
我后来了解,在1998年6月4日,美国司法部根据美中司法协助协议,向中国的司法部提出了帮助调查和起诉王诚勇和傅行琪的请求,请中国的司法部帮助调查一些美方不了解的情况。于是本案的承办法官白茨在1998年9月16日发布令状,决定从当日起到中国政府对美国官方的请求做出最后的答复之日止,如果中国政府没有答复则在美国官方请求提出后满一年,这段时间不计算在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的时间内。我不知道中国政府是否答复了美方的问题,或者何时答复的,但在9月28 日的庭前会议上,由于律师的休假就将开庭的日期订在了四个月以后,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联邦迅速审判法的执行是很不严格的,或许还有什么有意推延审判的其他原因。
案件的拖延当然不是一件好事,但对律师来说,却提供了充裕的准备时间。案件审理的进展,史密斯都及时地告诉了我。但他对案件的准备如何我却一无所知。几个月来,我把侦探获得的情况都及时地转给了他,并且一直对国内证人到美国出庭作证的事与史密斯联系,希望尽早做出安排,因为办理护照、申请签证都需要一些时间,必须尽早着手。史密斯说,这些证人都很重要。不过在邀请他们以前他想先与他们通个电话。我立即与四川的医生打了招呼,并且告诉了史密斯四川医生的联系方法。结果他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音讯,可能是与妻子度假去了。对史密斯的开庭准备工作我很没底,很担心。
“准备好了吗?”
圣诞节快到了。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访问交流的美国律师詹姆斯。菲根(我们叫他吉姆)要回国过圣诞和新年了。我向他简单介绍了案情,请他在圣诞和新年之间找一下史密斯,了解他的开庭准备情况,如果需要,给他一些帮助。我把这一意图传真告诉了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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