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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99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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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望的。现在他们表明毫不迟疑地同意323 把这种合作继续下去,而且在职务分担方面几乎没有耽搁什么时间就取得一致意见。其所以更为引人注目,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各自的观点方面较少地趋向极端,但还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各自的纲领,而这个国家的几个地区仍然非常明显地信守其旧时的政治忠诚。
  如果说往日左翼与右翼间的泾渭分明在今天再一次得到肯定乃是确切无疑的话,那末问题也极为明显,奥地利人民是不想和共产主义打交道的。西方国家从这一点上得到了双重保证。这不仅仅是一个吉兆,预示奥地利将保留在西欧民主国家的结构之内发展其政治前途,而且在下列事实上也看到了充满希望的迹象,那就是俄国人在其占领区内允许选举自由进行,而且丝毫不想加以干涉。有人议论说,如果俄国人已经容许在奥地利产生这样的结果,那么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其他东欧国家说不定也有希望能和平地朝着民主方向发展,虽然从一切表面现象来看情况是适得其反的。
  然而,事实真相似乎是这样,苏联当局过高地估计了共产党人竞选的实力,到选举揭晓时他们不禁大吃一惊。他们似曾估计共产党人可获选票高达百分之三十。如果选举结果真是如此,他们大概希望共产党人仍可掌握内务部和教育部这两个重要的部长职位,在适当时机好从中渔利。选举的实际结果显然促使他们要重新检查一下自己的政策。事实上克拉克上将已经表达过这样的看法:这次选举标志着苏联除搞假合作外,确已无计可施了;并继续说,不久以后他们就着手既要限制苏占区内奥地利当局的自由,又要不顾选举结果给予共产党人以较大的特权。但在当时,苏联观点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无可挽回了。不管用什么理由来说明共产党获得选票之低,总不能说西方盟国在苏占区内施加了影响。苏联方面不可避免地丢了面子。在任何人的心目中,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其主要原因无疑是苏军在占领初期的所作所为确实使奥地利人丧失了对共产主义可能产生的任何同情。
  更为有趣的是,尽管苏联在政治标准上推行真正温324 和的政策,但还是产生了这样的结果。苏联当局单方面批准成立奥地利临时政府,是不符合一致同意的盟国计划的,这自然或多或少引起埋怨和猜疑。与此同时,伦纳本人决不能称之为亲苏派,他的确在自己的回忆录里清楚地写过,他在和苏联军事当局谈话时明确表示过这一点。再进一步说,每一个部除部长外,再任命两个不同党派的副部长,保证了临时政府成为真正的联合政府。当时所有的报道一致说,伦纳政府在当时苏占区范围内享有相当程度的行动自由。但严峻的事实是,在缺乏必要的物资以使战后的混乱变得井井有条的时候,在一切动产都被当作战利品运向东方的时候,理论上的自由是无济于事的。
  如前所述,西方盟国在其占领区内所采取的政治态度与俄国人在其占领区内所采取的态度比较,事实上要谨慎得多。一位记者有点夸大其词地总结了这种情况,他说:在苏联占领区是有自由而无物资,在西方占领区则是物资多而无自由。就政治自由而言,到选举开始就一反原来的趋势了,虽然情况还不是立刻和全面的改变。通过自由选举成立了各州政府,国家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大部分交给奥地利人自己去担负,占领国的任务自然减轻了。在以后许多个月里,主要问题是带根本性的生活问题,即提供粮食和公用事业,以及恢复国家经济。在这些方面,奥地利的确是一定要依靠盟国的。但这次选举还是标志着奥地利向恢复自由迈出了明确的一步。
  (二)新管制协定
  尽管经过了选举,盟国仍得按照1945 年7 月4 日欧洲咨询委员会有关管制机构协议的条款对奥地利政府进行管制。的确,选举后不久,盟国委员会正式通知奥地325 利政府,把奥地利的法制推行到整个奥地利,不得解释为否定盟国管制和监督“奥地利政府和向该政府负责的一切机构及其一切行动”的权利。事实上,奥地利政府所通过的每项法律仍然要盟国委员会一致同意才能生效。虽然法律管理处除了批准外要提出什么建议,那与其说是常规,不如说是例外,但是否决权仍然存在,而且在11 月份委员会要求废除临时政府关于军事方面的一切法律时,就曾行使过否决权。
  在已经举行过选举并按选举结果成立了自由选择的政府之后,这种情况还继续存在下去,当然是一种反常现象,而且的确是与莫斯科宣言的规定完全抵触的。这种情况预示奥地利人更加坚信他们要不失时机地对之发表意见了,而时机很快也就到来,那是因为关于宪法问题的情况令人不满而造成的。
  1945 年5 月1 日,在临时政府赞助下连续印行了政府公报,其中有五种法律的文本。这些法律谋求调整奥地利的地位,把原来是纳粹德国的一部分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同时恢复1929 年宪法的条款。新选举的菲格尔政府于1945 年12 月19 日通过一项法律,再次肯定这些较早的立法。虽然盟国委员会里的三个西方国家成员准备表示同意,但苏联代表却加以拒绝。由于盟国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得到一致同意,只能对这项法律拒不认可。
  此外,由于苏联的坚持,1946 年3 月30 日盟国要求奥地利政府不迟于7月1 日提出“一份依据民主原则的永久性宪法”。因苏方反对而否决了临时宪法的消息由美方透露给新闻界后,立刻引起了反应。奥地利新闻界抗议苏方出尔反尔,前后矛盾,他们在1945 年5 月单独控制维也纳时同意通过法律,毫无意见,而现在却提出反对。接着费326 格尔于4 月12 日在国民议会发表一篇演说。几天以后,伦纳总统利用记者招待会的机会用独特的生动语言描述了他的政府的困难处境。据报道,他说:“我一直在扪心自问:四大国希望我们用什么模子来塑造一部宪法呢?要我们仿效苏联的宪法,或者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吗?要我们模仿美国的总统制,或者法国的宪法吗?法国宪法本身尚不存在。各式各样的抗议以国民议会向盟国委员会提交一份正式决议而达到顶点。到7 月1 日,新宪法尚未提出。但盟国委员会并不采取行动。事情就到此为止,因为情况是这样,实际上经新政府再次肯定的伦纳政府的立法仍然生效,而奥地利宪法乃是1929 年修改过的1920 年的宪法,再加上解放后通过的一切补充性的法律。
  在1946 年的春季和夏初,又向盟国提出了几次申诉,要求放松其严格监督并履行它们的正式保证,给予奥地利以自由。强有力地指出,一个经过自由选举并得到承认的政府,居然把立法交给外国,这种怪事真是空前未有的。此后不久,社会党人副总理谢尔夫博士在他和一位社会党议员皮特尔曼先生非正式访问伦敦时,得有机会就这方面的问题向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陈述意见。但就英国而言,事实上修改1945 年7 月的管制协定并不是一个新的想法。早在11 月选举之前,委员会中的英方成员就已经对此着手工作了。1946 年初,在政治管理局内,四方开始讨论英国的草案,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保留权力问题,在占领初期已经造成了种种困难,看来可能在一个时期年对这件事的达成协议,也要起阻碍作用了。但是,经过几个星期的谈判,在6 月份英方担任主席时,以英国草案为基础的新协定最后提交盟国委员会,并于6 月28 日签署了。新协定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进步。无怪乎9 月29 日伦327 纳在人民剧场受到了热烈的欢迎。有鉴于迄今为止奥地利政府的一切法律都必须获得四国的批准,因此新协定的第六条把这种规定只限制在立宪性的法律方面。至于其他一切立法措施和国际协定,如果在盟国对奥委员会收到后三十一天内,奥地利政府没有接到该委员会持有反对意见的通知,则可视为盟国委员会业已批准。既然在这方面和其他一切方面盟国委员会作出决议时仍须取得一致同意。因此新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不属于立宪性的措施,即使得到占领国中一方的批准,也不能再对它正式宣布反对。
  当然这是协定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但除此而外,更进一步具有重大意义的是放宽了管制。第四条规定,除少数情况外,盟国委员会应消除一切“对奥地利内部人员往来、货物运输及其他交通方面尚存的限制”,这样一来,占领区的界线就可以视为“各国高级专员职权范围的界线和占领军驻地的界线”了。此外,还允许奥地利政府组织一个管理关税和疆界的机构,盟国本身要尽快地把一切关卡和管制旅行的职能移交上述机构,但不得妨碍占领军的军事需要。协定宣布奥地利政府可以自由地与联合国家政府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但与其他政府建立关系,则必须事先得到盟国委员会的认可。
  占领国只有在这样一些领域内特别保留其权力,可以采取直接行动,这些领域就是有关非军事化,保护联合国家或其侨民的财产,管制流亡难民,在奥地利本身建立管制措施前对进出奥地利的旅行予以管制,以及追查和逮捕四国中任何一国所需要的人员或国际法庭所需要的战犯等等。除了这些领域,以及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和保证贯彻盟国委员会的指示的比较全面的目的之外,在一般情况下,委员会只是通过奥地利政府或其他适当的奥地利当局来行动。新协定还在第一条中规定奥地利政府的权力血扩大到整个奥地利,但奥地利政府及其一切下属机构都应执行盟国对奥委员会下达的指示。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因为委员会不经过一致同意是不能发出任何指示的,而自此以后,能够取得一致同意328 的问题,则为数更少。一方面三个西方国家都把新管制协定解释为是要尽可能给予奥地利政府以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因此都木愿意采取任何二种好象没有必要去侵犯那种权力的措施。另一方面,苏方则持有相反的看法,而且实际上是在试图限制新管制协定所给予奥地利的自由。苏联当局的态度当时引起了某种惊讶,的确有人在猜测苏联人签署新管制协定时也许是没有充分了解其含义。但根据英方领导成员的消息,苏联副高级专员热尔托夫将军在新协定签署前本来是反对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确切理由是不难想象的,即所谓“我们还在睡觉,法律就已生效”。在莫斯科,协定的全部含义说不定是慢慢才被理解的,尽管看来未必如此。但不管怎样解释,苏联的签字显然被认为是一个错误,因为苏方在8 月份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盟国委员会提出两份特别针对第六条条款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谈的是立宪性法律的定义问题,这是执行委员会致总理函件的草稿里提到过的。苏方认为,5 月31 日执行委员会所通过的那个有问题的定义,事先没有送交盟国委员会审批,因此在法律上无效。实际上委员会中所有三个西方国家的成员都记得盟国委员会早就讨论过定义问题,并特别同意由执行委员会把它拟定出来。西方代表指出,这一定义在5 月31 日被采纳后当即成为新管制协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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