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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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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军队的事业是行动多于议论的。

人们在思想中总是重勇敢而轻怯懦,重活泼而轻矜慎,重武力而轻谋略。

不队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他们不重视立法机关的命令,因为他们认

为立法机关是一些懦夫组成的,因此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从属

于立法机关,那未政府便将立即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变成军事性的话,

那一定是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军队经常是分散的;或是分成许多军团,

各军团属于不同的个别省分;或是备主要城市形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无需

军队。

荷兰比威尼斯更为安全;它可以淹死叛军,可以饿死叛军。因为叛军所
占据的城市不能养活他们,因此生活陷于危殆。

如果在军队由立法机关节制的场合,某些特殊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事

性质的话,仍旧不免要遭遇到其他困难:即不是军队毁灭放府,就是政府削

弱军队②。

如果是政府削弱了军队,那必然是由于一种十分不可避免的原因所造成

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政府本身的弱点产生山来的。
试读塔西陀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 


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及下一段。

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
发现的。

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所谈的这个国家也终于有朝一日

会失去自由,幽会陷于灭亡。罗马、拉栖代孟和迦太基都已灭亡得干干净净

了。当立法权比行政权更腐败的时候,这个国家就要灭亡。

探究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这不是我的事。在我只要说明这种
自由已由他们的法律确立起来,这就够了,我不再往前追究。

我无意借此眨抑其他政体,也并非说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当使那些只
享有适中自由的人们威到抑郁。我怎能这样说呢?我认为,即使是最高尚的
理智,如果过度了的话,也并非总是值得希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
合于人类。

哈林顿“‘在所著《大洋国》一书中,也会研究过“一国政制所可能达
到的最高度自由”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说,他只是在误认了自由的真面
目之后才去寻找自由的;虽然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却建造起卡尔
西敦 
12。

第七节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所熟悉的一些君主国,不象刚刚敲过的那个君主国那样。以自由为
直接目的;它们所追求的不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然而,从这种荣
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里所能成就的伟大事
业和所带来的幸福,#不亚于自由本身。

在这些国家中,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非以上述那个国家的败制为模范。

海一个国家的权力有它独自的分法,依照这分法,三仅都或多或少地接近于

政治自由;要不这样的话,君主政体便蜕化为专制政体。

第八节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

古人不知道有以贵族团体为基础的政体,更不知道有以全国代表组成的

立法机关为基础的政体。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是一些城邦,备有自己的政府,

它们的公民就在自己的城墙内集会。当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以前,在

意大利、高卢、西斑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

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人共和国;小亚细亚则被希

腊居留民所古颁。所以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实例,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实

例;必须到波斯才能看昆君主统治的政体。

当时的确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选派代表参加同一个议会。但是我
要指出,建立在这种仲类型的政制上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的最初雛形是这样形成的。大家知道,征服罗马帝
国的日耳曼各民族是十分自由的民族。关于这点,只须一读塔西佗的《日耳
曼人的风俗》就够了。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处,他们大都住在乡村,很
少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们可以召集整个民族的会议,当
他们散处在被征服地的财候,便不能再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象进行 


①塔西陀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1章中说:“小事问首长,大事问详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
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
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
可能性
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
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
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
可能性。颁发奴隶释放书状的习惯刚刚形成;而且不久人民的民事上的自
由、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国王的权力三者之间便形成了一种高度的协调,所
以在上述政体的存续期间,我想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象欧洲各地的政府
那样宽和的了。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的败坏,竟形成了人类当时所能够想象
到的最优良的政体,真是叫人惊奇!

第九节亚里士多德的想法

亚里上多德的论述君主政体的时候,显然感到困难①。他把君主国分为五

种;他不是按政制的形式来区分,而是按偶然的事情如君主的品德或邪恶,

或者是按外在的事件如暴政之被篡夺或被继承来区分的。

业里士多德把波斯帝为和拉栖代孟王国列入君主国内。但是,谁不知道,

一个是专制同家另一个是共和国呢?
古人不了解一君统治的政体中三权的分配。所以对君主政体不能够有一

个正确的概念。

第十节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为了使一君统治的政体趋于宽和,伊庇鲁斯王国阿利巴斯①只想象到共和

国。摩洛西人因为为知道怎样限制单一统治,者的权力,设立了两个国王②113,

这样他偿削弱了国家,甚于削弱了统治权力;他们想要的是两个国王彼此竞

赛,结果是两个国王互相敌视。

两个国王只在拉栖代孟是可以被容许的;这两个国王并不是政制的全
部,而只不过是政制的一邮分而已。

第十一节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希腊的英雄时代,曾建立了一种君主国。这种君主国③,仅仅昙花一现而
已。那些曾经在技艺上有所发明,为民族进行过战争,收集流散者并分给他
们土地的人,便取得了王位并把它传给子孙。这些人是国王,同时也是僧侣
和法官。这是亚里士多德④所谈的五种君主国之一,而且只有这一种君主国能
给我们关于君主政制的观念,但这种政制的结构同我们今天的君主国的结构
却是正相背驰的。 


②在甲乙本,这一切是附注。 
①《政治学》第 
3卷,第 
14章。 
①尼查士丁:《世界史纪》,第 
17卷,第 
3章。“他是第一个制定法律,设立元老院,每年委任官吏,
组织共和国形式的的。” 
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5卷,第 
9章。 
③同上。第 
3卷,第 
14章。 
④同上。

在这样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握有立法权在这样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握有立法权,国王执掌

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在现代君主国中,君主执掌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至少

一部分立法权),但他是不审判的。

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三种仅力的分配是很不适当的。这些君主国

都不能长久存在,因为人民有立法权,只要他们心思一动,便可把王权消灭,

象他们到处所作的那样。

一个自由的民族,享有立法权而闭塞在城市里,城市甲一切可厌的东西
就变得更加可厌了。对这么一个民族,立法的巧妙处就应该是要懂得把司法
权放置在最适当的地方。但是上述政体把司法权放在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们
的下中,这是冉坏不过的。从那时起,君主成为可怕的人。但同时,由于君
主没有立法仅,君主又不能保卫自己,免受立法权的浸犯。因此,君主的权
力太多而又不足。

希腊人还没有发现,君主真正的职务是任命审判,而不是自己当审判官。

他偿的政策却与此背道而驰,以致单人统治的政体发展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

程度。他们所有的国王全部被驱逐了。希腊人没有想象到“单人统冶的政体”

也可能有三权的真正划分;他们只想“数人统治的政体”才有三权的划分,

他们把这种政制叫作“普理斯” 
②“119。

第十二节罗马君王的政体及其三权的划分

罗马君王们的政体,同希腊英雄时代的君王们的政体是有某些关联的。

这种政体的消亡也同其他政体一样,是由于它所存在的一般性的缺点,虽然

在政体本身,从它的特殊性质来说,是很好的。

为使人们了解这种政体,我将把最初五王的败体、塞尔维乌斯·阁里乌

斯的政体和塔尔克维纽斯的政体区别开来。
王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最初五王时期,元老院享有最多的选举权。
在国王死后,元老院便研究是否要保持原有的政体不变。如果它认为要

保持原有政体,就由元老院从它的成员中选任一个执行官①,由他选定国王;
这个选择须经元老院批准,由人民认可,并由占卜者担保。这三个条件如果
缺少一个,就必须另行选举。

这种政制具有君主、贵族、平民三种政制的性质。当最初诸朝,权力是
非常协调的,既没有嫉妒心,也没有争执。国王枕帅军队,主持祭祀;他有
权审判民事②和刑事③案件;他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开会,将某些事务
交付人民审议,并会同元老院决定其他事务④。

元老院享有很大的权力。国王们常常选一些元老院议员让他们参加审 


①见普卢塔克:《蒂塞乌斯传》,第 
8章。又见《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 
4卷。 
②参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4卷,第 
8章。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2卷,第 
120页;第 
4卷,第 
242 243页。 
②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卷所载唐纳吉尔的演讲文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颇《罗马
古代史》第 
4卷第 
229页所载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条例。 
③参看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斩《罗马古代史》第 
2第 
118页和第 
3卷第 
171页。 
④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令人毁灭阿尔巴,就是根据了元老院的决议。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
《罗马古代史》,第 
3卷,第 
167、172 页。

判,国王们提交人民批准的事务,没有一件不是预先经元老院讨论过的判,国王们提交人民批准的事务,没有一件不是预先经元老院讨论过的。

人民有权选举⑥执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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