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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一号案-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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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重大推进。这不仅解决了“7·5”案件的定性问题,同时也为“8·8”案件的侦查,提供更多的条件。云遮雾障的“7·5”案件的价值凸现了出来。 
  8月14日,指挥部再次召开侦查会议,宣布前期提出的第二、三、四种情况已基本排除,决定将“7·5”袭击141团原军械库案与“8·8”杀害民警抢劫枪支案并案侦查。 
  也是8月14日,石河子技术科经过大量比对工作,确认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五六”式或其他种类的自动步枪,排除了半自动步枪的可能性。 
  “8·8”案件定性为持枪袭击、杀害人民警察,抢劫枪支的特大恶性案件。 
  五、缺乏警觉的姜玉斌 
  姜玉斌不是个爱多疑的人,他对逼近的危险没有丝毫的觉察。他不仅对那天看羊的吴子明、白宝山没有警惕,就是在出事的当天下午,他在警务区门外再次看到吴子明和白宝山,两人故意躲闪,也没有引起他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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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天晚上,姜玉斌带着时春勇,在149团农贸市场上吃晚饭,饭后约上个体无线电修理户自建新,到农工黄伟家打牌,大家玩到晚上10点半。从黄伟家出来,姜玉斌和时春勇一起,跟随白建新来到白家,向他借放像机和三盘录像带,抱着回到警务区宿舍。 
  自下午到晚上,白宝山、吴子明始终在一营营部外边等他。看见二人抱台录像机走进去,看着姜玉斌值班室亮了灯,他们才放下心来。 
  本来,这天与姜玉斌一起值班的不是时春勇,而是另一位治安员梁新民。因梁新民的爱人要生小孩,他请了假,时春勇临时替他值夜班。 
  两人进屋说了阵话,姜玉斌把录像机安装好,躺到自己的床上,时春勇躺梁新民的床,两人一起看录像。 
  门外黑黢黢的走廊里,白宝山携带着自动步枪摸过来。 
  时间大约是12点半(相当于内地10点半),白宝山推开值班室的门——门没上锁。他闪身进去,贴在火墙后面,举枪就打。向左向右,先一边打了一枪,冲进去,每人又补了一枪。前两枪就都打中了对方,时春勇当时就不动了,姜玉斌还在喘气,补枪之后也不动了。 
  他走到姜玉斌身边,从他枕下抽出“五四”手枪,转身就朝外走。 
  跟他进来的吴子明把电话线拔掉,没动房间里的其他东西。 
  走到门口,白宝山见电视机开着,顺手把电视关上,但录像机没有关。 
  从他们进去,开枪把人打死,到取了手枪出来,前后没超过一分钟。 
  屋里布满了火药味和血腥气。 
  离开一营营部,吴子明去取摩托车——摩托车藏在100米开外的路边上。吴子明发动车,带着白宝山,两人迅速离开现场。 
  姜玉斌、时春勇的尸体20小时后才被人发现——这个过程有点不可思议。 
  当天晚上,不仅浇水的几位农工听到枪声,在营部总机房值班的女接线员也听到枪声,事后谁也没有报告。第二天上午,147团派出所开例会,姜玉斌、时春勇没有参加,派出所的同事认为两人夜里值班,早上在睡懒觉,没惊动他们。下午,梁新民曾进入房间,见两人一边一个躺着,又认为他们在睡午觉,悄悄退了出来。出来时见门边桌上的放像机小灯开着,他把放像机关掉。下班前,因同事杨平想看带子,梁新民又带着杨平进屋一次,梁新民喊他们两声,姜玉斌、时春勇都没反应,杨平便自己选了盘录像带,和梁新民一起出来。梁新民随手又把门锁上了(碰锁)。 
  直到晚上,录像机机主白建新来取机子,从房门玻璃上看到时春勇躺在床上睡觉,敲门却怎么也敲不开。他转到外边的空地,扒窗户向里看,看见姜玉斌身上有血迹,这才怀疑出了事情,把情况向一营杨副营长做了报告。 
  六、侦查,向纵深推进 
  “8·8”与“7·5”两案并案,应该说是石河子方面侦查工作的一个转折点。 
  由于并案,线索扩大了,视野宽广了,对案件的认识和侦查部署都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一,并案使案件性质明朗化,犯罪分子的目的很明显,就是抢劫武器弹药,其他枝蔓,可以全部剪除。 
  第二,两案均反映,作案分子是两个人。 
  第三,侦查范围要扩大。犯罪现场由149团一个点,变为两个点,141团至149团相距75公里,几乎横跨了石河子城区之北的大部分团场。 
  第四,随着侦查范围的扩大,查枪的工作相应也要扩大。这涉及到兄弟垦区和地方县市。为此,兵团公安局刘钊处长带一工作组,负责农七师(奎屯)、农六师(昌吉)的验枪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张卓敏处长带一工作组,负责沙湾县、玛纳斯县的枪支取样工作。 
  侦查工作涉及到方圆一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仅农八师处级以上单位就有50多家,其中农牧团场19个,工作量骤然加大,工作重点也有扩散的趋势。 
  由于并案,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及侦查条件的梳理,也有了进一步的推进: 
  一、犯罪分子具备作案时间,对现场熟悉,可能事先踩过点; 
  二、有暴力犯罪的历史,或有受过打击处理的前科; 
  三、会驾驶机动车(可能自己有摩托车或汽车); 
  四、会熟练使用军用长枪; 
  五、结伙作案,可能是二人以上犯罪团伙; 
  六、有抢劫枪支继续作大案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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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两人身高在1.72米…1.75米左右,年龄25—35岁。 
  指挥部把下属工作部门重新调整为五个大组:技术组,调查组,查枪取样组,摸排组和材料组。 
  其他有价值的反映是: 
  8月7日早晨,有人看见一个高个子的男人,大约有1.75米—1.78米之间,黑红脸,把一辆黑色油箱的摩托车停在一营营部附近,摩托车后边绑着一个尿素袋子,有60公分长,不知道里边包的什么。此人穿黑衣服。 
  这曾引起我们对黑色油箱摩托车的注意和排查,从侦破后的情形看,这是与本案无关的另外的一个人。 
  8月16日,147团场第一中学临时工李华,在打扫教学大楼后边的垃圾池时,捡到一个绿色塑料本。她打开看了看,发现是姜玉斌的民警值勤证,上边贴有姜玉斌的照片,后页上印着体黑字:“丢失要及时报告。”李华认为这是个重要证件,当天就把姜玉斌的值勤证交到147团派出所。 
  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发现。 
  指挥部得到报告,立刻派人对姜玉斌的妻子牛晓红进行调查。 
  牛晓红说,姜玉斌没有把值勤证带回家来的习惯,近两周牛晓红几次为姜玉斌洗衣服,掏过他的口袋,只见过他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没见过他的值勤证。 
  牛晓红还提供,姜玉斌上班或回家,并不经过一中门口,他不可能把值勤证丢在那个地方,他的值勤证更不会出现在教学楼后边的垃圾箱里。 
  这显然存在着很大的疑点:值勤证是姜玉斌上班时佩带的,而姜玉斌又是在值班时被杀,它怎么会跑回147团,出现在他并不经过的一中校园里?从时间上看,它又是在姜玉斌被害后出现的,它的出现,会不会与凶手有关? 
  如果跳到外边来分析,如果我们把这个案件提供的所有线索冷静地持过一遍,不难发现,其中几条重要脉络都砸在“147团场”这个“点”上: 
  第一,姜玉斌全家都住在147团,平时与147团的人有着密切联系; 
  第二,现场目击者称,摩托车开往石河子方向,147团场恰好在149团与石河子之间; 
  第三,死者的值勤证,突然在147团出现,而所有的查访材料,都不能证明它是死者生前所为。 
  这几方面的情况汇在一起,应该加深我们对147团的印象。但在当时,147团并没被列入侦查重点。这是因为,第一,两个作案现场均不在147团;第二,147团出的情况并不多;第三,姜玉斌的值勤证是8月16日才被发现的,我们对这一线索的查证和认识还需要时间。  
 
 第十一章
  一、至关重要的联席会议 
  发生在石河子市的两起涉枪案件,引起了自治区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9月份,新疆每年一度的国际贸易洽谈会将要召开,内地代表、国外商界的朋友正陆续聚集到乌鲁木齐。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各级公安部门必须抓好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国际贸易洽谈会和其他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党的十五大将在9月份召开,新疆的稳定,尤显得重要。按照副厅长杨德禄的说法,这个时候,新疆不能添乱。 
  杨德禄关注石河子“7·5”、“8·8”案件的工作情况,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石河子两起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更重要的是,犯罪分子杀人抢枪,手中持有武器。案发已经10天,没有破获,这是个极不安定的因素,预示着随时都会有持续性的新案件发生,威胁着北疆,特别是乌鲁木齐市的安全。 
  杨德禄中等身材,在公安系统工作了近40年,是从基层刑警一步步提升为正厅级副厅长的主管全疆刑侦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石河子两案,引起了他的高度警觉。他把两案的侦查进展情况,向厅长张秀明做了汇报,提出他的担忧。 
  张秀明厅长明确指示:“这件事要好好抓一抓,分析研究一下,应该给案子提提格,紧紧螺丝了。” 
  8月17日,自治区公安厅杨德禄副厅长提出,召开一次由区厅和兵团公安局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7·5”、“8·8”案件的工作汇报,请有关专家共同分析一下案情。 
  联席会于8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兵团公安局办公大楼5楼会议室召开。区公安厅杨德禄副厅长、四处张卓敏处长、一科靳鹏科长;兵团公安局杨海锋副局长、刘钊处长;石河子公安局周传强副局长、龚兴言大队长、江援朝科长;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黄亚波处长、刘豪杰副处长、单笑夏大队长,以及农六师公安处、昌吉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这是自“8.8”案件发生以来,新疆公安系统第一次召开大型的高层次案情分析会。 
  会上,龚兴言、江援朝分别介绍了“7·5”、“8·8”两案的现场情况,周传强汇报了侦查工作的部署和目前的进展状况,张卓敏、刘钊、黄亚波等人相继发言,从各自的角度,发表了对案情的分析和看法。 
  黄亚波是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长,经历的大案件多,侦查经验比较丰富。他的发言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上反映了大家的分析意见。 
  他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这两起案件,犯罪分子是“扑”枪去的,但抢枪不是他们的最终目标,抢枪之后,很可能会有更大的行动:一是图财,二是报复。第二,从案件发生的时空关系上分析,犯罪分子有“长途奔袭”的特点。第三,两个作案现场分别在石莫公路和乌克公路上,相距75公里,作案分子应该在第三地,即石莫公路和乌克公路的中间地带,有落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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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发言得到张卓敏、周传强等人的赞同。 
  杨德禄副厅长做了总结性发言,他在肯定石河子公安局的前期工作的同时,着重讲了乌鲁木齐、石河子、奎屯等地加强治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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