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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操纵-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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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佳佳家族的资产净值估计已达27 亿美元(李嘉诚为103 亿美元,马来西亚的Robert Kuok 为42 亿美元)。
斯那马斯集团从食用油贸易起家,历经40 年的奋斗,发展成为一家跨国公司,其跳跃性成长的实质是靠其所拥有的纸浆及纸业、金融服务、农业综合企业及消费性产品以及房地产及产业开发四大核心业务。维佳佳家族拥有亚洲纸浆纸张公司(下称 APP ) 66。85%的股权,这家公司负责斯那马斯集团的纸浆及纸张业务。而PT Sinar Mas Multiartha Tbk(下称SMM)可谓集团的财政杠杆,维佳佳家族拥有其53。29%的股权。农业综合企业和消费产品及房地产与产权开发两项核心业务(以下简称食品与房地产业)均由亚洲食品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维佳佳家族拥有这家公司67。75%的股权。维佳佳家族除管理庞大的斯那马斯集团外,还拥有三家林场,但这三家企业并不在斯那马斯集团的管辖范围之内。
亚洲纸浆纸张有限公司(APP)
作为金光集团的旗舰企业,APP(Asia Pulp & Paper Co。; Ltd。,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于1994 年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其实,早在1972 年,金光集团便从印尼泗水近郊的一家氢氧化钠小工厂开始了浆纸业的发展。经过30 年的努力,如今APP 已成长为世界0业十强之一,其中,旗下的金东纸业为世界最大的单一铜版纸生产厂。目前,APP 的产品从文化用纸、工业用纸,到纸制品、生活用纸,再到纸浆,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浆纸领域。并且,“林、浆、纸一条龙”的垂直整合式经营,使APP 实现了“低成本、高质量”的经营目标。
亚洲纸浆纸张有限公司(APP)经过金融危机之后,APP 集团仍进行了资产扩充,其销售额及EBITDA 在19971998 年间增加了近20%。与此同时,债务也呈大幅增长(约为28%)。相对来说,属于高负债。因为,APP 依靠从其下属经营企业获取的股息偿还负债。 所以很有必要考察APP 公司的组织结构。
维佳佳用于特殊目的建立的财务分公司(即APP Global Finance 公司; SkyRocket International Ltd。公司; Heybury Holdings 公司,Star Pisces Ltd。公司以及PT Sinar Mas 0unggal 公司)分属于其家族成员并置于0控制之下。同时,各个财务分0司在APP 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30%,但总0上,APP 公司66。84%的股权来自这些分公司。这表明,通过间接持有主要投机股本,APP 集团的经营大权万无一失地掌握在维佳佳家族之手。
SMM 公司是斯那马斯集团众多控股子公司之一,这些子公司主要经营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例如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SMM 公司1999 年的市场资本总额为15 亿美元,现已成为印尼最大的金融专业公司之一。SMM 在雅加达及岜里岛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并为维佳佳家族全资子公司PT Sinarmas Tunggal (持有其15。47%的股权)及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等四家用于特殊目的全资金融子公司(持有其37。82%的股权)所有,而上述各公司又完全为维佳佳家族所拥有。因此, SMM 间接性地为维佳佳控制。
SMM 有四种主要的业务: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及资本市场。就银行业务而言,PT 印尼国际银行 (BII,即PT Bank International Indonesia)公司堪称是SMM 乃至斯那马斯集团在银行业领域的旗舰企业,在1999 年之前,APP 集团50%的利润来自BII。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BII 遵照印尼政府的要求,开始对其资0结构进行调整,0其全部11。1 万亿卢比的股本中,3。1 万亿卢比来自斯那马斯集团,1。4 万亿卢比来自公众股,6。6 万亿卢比来自印尼政府。结果,斯那马斯集团在BII 所占的股权就降至18%。
就金融方面而言,斯那马斯集团有六家子公司,集团对这些子公司都拥有多少不等的股权比率。亚洲食品及地产有限公司
亚洲食品及地产有限公司(AFP)及其子公司的营业额截至1999 年12 月31日,增加了43。8%,其净利润急剧下降了73。7%。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其资产负债比率从1997 年的58。9%骤降至1998 年的38。6%及1999 年的35。8%。取自AFP 年报的统计数字表明,AFP 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油质棕榈种植公司之一,其在中国的农业综合业务包括:在中国宁波及珠海的精炼业、港口及油籽碾压设施等。其设在中国珠海的食品分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速食面生产厂家之一,在中国市场专业生产及销售多种款式的速食面。家族资本企业的特征之一是,这些关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都有密切关系。
APP 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融资
有两件交易事项明显地说明维佳佳家族曾向APP 集团获取资金上的融通1998 年,APP 曾无息提供一笔1。8 亿美元的贷款给维佳佳家族,这个家族控制着一些林业公司,用于设备采购。
从1997 年到1998 年期间,APP 曾提供一家完全为维佳佳家族拥有的财务公司—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进行一次“债券销售及回购的交易(力波交易事件)”。事件中,APP 分别于1997 年、1998 年购买了总值2。1 亿美元及9600 万美元由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并于预定的到期日后一年之内转卖回给APP。
APP 之后以高出原购买价卖出,出售的价差就成为其在力波交易中获得的财务收益。
APP 及其借款人都担任共同管理的高层职位:维佳佳家族成员既是借款公司董事,也是APP 的董事。更重要的是,亨德力克提作为APP 的财务总裁,负责财务资源的动用事宜,也担任了借款公司财务董事的职务,这些都有利于维佳佳家族企业向APP 融资借款。
在力波交易中,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届满前,巧妙地从APP 再度购回了债券,但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再将债券卖给APP 公司,在这样的安排下,其债权人及投资人也就不会在APP 的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察觉到这些交易,因为,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在年末的到期债务金额都将为零。通过BII 从APP 抽调资金给维佳佳家族
维佳佳家族如何透过其控制的银行—“PT 印尼国际银行” (BII)从APP 输送资金至其家族呢?
阶段一:APP 在BII 存款。
APP 及BII 存在共有管理层,即有两位维佳佳家族的成员在其中, APP 董事和BII 专员(监督的职务),担任APP 财务总裁的亨德力克提也是BII 公司的专员。因此,这种共有董事的双重角色,方便了APP 将存款存入BII 银行。截止1999 年9 月30 日,APP 存入BII 银行2。39 亿美元,占其持有现金的22%,这笔款项中,1。29 亿美元来自APP 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管理中国市场的全资子公司,其余来自APP 在金字塔结构里头的一些子公司。
BII 在1998 年的穆迪资信公司信用评级中滑落到了最低谷的E 级,反映出亚洲金融毒瘤中的弱点。因此,它曾从事一项由印尼政府主导的资本重组工作,旨在将维佳佳家族的资本合理比率调整至4%的目标。在此情况下, BII 银行就很难再吸纳大众的存款,因此,APP 就成了它最近的资金来源了。另一方面,由于 APP 的控股人维佳佳在 BII 持股的关系,APP 的存款并未能如其他 BII 存款人那样得到政府的兑现保证。 如果 BII 被清算或为印尼政府所接管,APP 将不能够获得印尼政府的还款。
阶段二:BII 将来自APP 及大众的存款贷放给维佳佳家族相关公司。在APP 的资金存入BII 银行之后,阶段二就是以贷款的方式将该资金输送到其他相关公司。资金除来自APP 集团本身拥有的存款外,还有来自原先资本重组活动中为印尼政府所退回来的股本金及外部的大众存款。
维佳佳家族通过对BII 银行的控制(在董事会全部8 个席位当中占据了5席),将这些存款资金通过BII 及其所属财务机构转贷给相关的公司及维佳佳家族企业,BII 拥有的财务机构包括:印尼富士国际银行持有20%股份,以及以下机构50%100%的股份:雅加达BII 财务中心、雅加达BII 贷款租赁投资服务公司、香港BII 财务有限公司、BII 库克群岛分行、BII 凯曼群岛分行。
证据:
之一:维佳佳家族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斯那马斯农业资源及技术公司(PTSMART)曾自BII 银行及其所属财务机构借入资金, PT SMART 于1997 年12 月及1998 年12 月两次所借入的款项分别为1400 万美元及5000 万美元。
之二:在2000 年3 月,BII 银行由于自1996 年起对斯那马斯纸浆纸张(印度)有限公司共贷出1。7 亿印度卢比(370 万美元),而被通知违反了印度1949年银行管理法。该法规定,如果一家集团公司的董事或任何其他管理人员在受款公司里有相当的投资或其他权益,同时在贷出银行也拥有权益,则禁止该银行贷款给这样的集团公司。
之三:印尼银行(印尼的中央银行)发言人Muyman 在1999 年宣布BII 银行的Wodkakas 违反了“最高放款额”(即银行股本的10%限额)限制条款,借款给斯那马斯集团成员单位,但他也承认该借款的金额尚未最终确认。这一事件得到BII 银行前任总裁董事印德拉维佳佳的承认。
阶段三:将资金输送回维佳佳
当这些资金被转到其他斯那马斯集团的相关公司后,这些资金将再通过购买原料的方式被返回家族属下的全资子公司。
例如,PT SMART 及AFP 从维佳佳的全资子公司购买了其他农产品,采购金额在1998 年达到了3000 万美元。
转嫁债务
维佳佳又是如何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APP 全球财务公司的债务转移至APP 公司的呢?这一操作的结果是,增加了金字塔组织结构内其他公司的负债。通过足额的控制权及在董事会及高峰管理委员会里的积极运作,维佳佳家族控制住了金字塔结构里的所有公司。该家族在组织架构下层隶属APP集团及斯那马斯Multiartha 集团的每一家运营子公司里的“有效持股”及“有效控制”的比率。
很明显的,维佳佳拥有了高度的有效控制权,但其有效持股比率却较低(分布在35。4% 至 66。85%之间)。维佳佳在获得了这些公司的控制权之后就运用这些公司来对外举债。
阶段一:由维佳佳家族牢牢控制住的公司向外举债。
一开始是由金字塔结构的上层公司来举债的。APP 的母公司—APP 全球财务有限公司于1996 年借入了有担保的6 亿美元的债,该交易是由APP 提供其50。1%的股份作为担保的。
这样,如果有无力偿还的情况,债权人就可直接将APP 提供担保的50。1%上市股本出售求偿。
阶段二:APP 举债为APP 全球财务公司还债。
由于控制了APP 约66%的所有权,维佳佳家族于1998 年为金字塔结构内公司和APP 全球财务公司交换了债务。具体做法是由APP 各层级公司举债为APP全球财务公司还债。
这时,外部的债权人离维佳佳更远了一层。不再是以APP 的50。1%上市股本作担保,由维佳佳全资子公司还债,而是将由维佳佳家族拥有66%股权的APP 进行到期偿还。如果发生无力偿还情况,债权人仅能够从APP 内部清算或进行债务重整,而不会直接如阶段一所言在市场里抛售APP 所提供担保的上市股票来求偿,因为,APP 的生产设备价值永远都比证券市场的股票价值为低。
阶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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